我国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5-12-14谷秀娟,白君易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4-62-5
收稿日期:2015-3-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梭形投融资机制构建研究”(13BJY085);2014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三重”重大项目(2014-SZZD-13);2014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一般课题“规范发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研究”(2014332);2013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基于粮食金融化的粮食安全问题研究”;郑州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梭形投融资机制构建研究”(131PCXTD611);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构建良性循环的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机制研究”(2013FRJH12)。
作者简介:谷秀娟(1968-),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市场;白君易(1990-),女,硕士研究生。
Research of China's Shadow Nanks’Risk and Regulation
Gu Xiujuan , Bai Junyi
(School of Economics,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01)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hadow banks has enriched and improved our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shadow banks based on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leverage, maturity mismatch and high risk also lead to the constantly gathered risk, increas⁃ing unrest elements to China’s long-term financial order in China.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many scholars,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size of the shadow banks in China and their operating mechanism, analyzed the risks and potential impacts presented in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and then proposed a systematic, com⁃prehensive, and layered regulation measures, promoting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making it a useful supplement to our financial system.
Key words:shadow bank;operating mechanism;risk;regulation
1 引言
影子银行体系又被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是指向企业、居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商业银行行使其核心功能的机构。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逐渐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纷纷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再加上网络技术革命的推动,“影子银行”金融体系蓬勃发展,并逐渐改变了传统经济体系,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主要通过存款进行融资,利用债务(存款等)发放贷款,而新信贷模式的核心是证券化投资,通过证券化投资工具实现信贷的扩张。这次革命之后,隐藏在证券借贷之后的“影子银行体系”极大地冲击了原先以传统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此,“影子银行体系”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改变着全球信贷金融体系。然而,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不足,满足了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了金融业的创新,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同时,影子银行的兴起也能激励传统商业银行提升服务水平,进行产品创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在另一方面,影子银行聚集了大量的风险,其本身抗风险能力弱,风险传染性强,为我国经济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弱化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加大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稳定。2014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信托产品,总计9.272亿元全部违约;2014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总计30亿元信托产品最终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种种违约案例表明:影子银行风险不容忽视,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迫在眉睫。
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创新,但同时也构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如何加大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促进影子银行良好有序发展,使其服务于我国的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学者研究的焦点。巴曙松(2013) [1]、周卫江(2012) [2]认为影子银行的出现是融资多元化的表现,监管当局应客观看待影子银行的作用,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与之相反,易宪容(2009) [3]则认为影子银行以证券化为核心,其委托代理链被无限拉长,从而使其风险无限放大。一旦链条中某个环节的风险暴露出来,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体系就会崩塌;李新功(2014) [4]、李波,伍戈(2011) [5]从信用创造的角度,得出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实际上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沈悦,谢坤峰(2013) [6]通过实证研究检验影子银行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果表明:在当前金融体制下,经济增长与影子银行发展存在单向因果关系,经济增长与影子银行发展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王家华,蔡则祥(2014) [7]则侧重研究设计影子银行业务宏微观审慎结合的审计免疫机制;李建军,田广宁(2011) [8]探讨中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以期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众多学者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但系统地提出监管对策的文献并不多,本文致力于全面、系统、分层次提出影子银行监管策略,促进我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的长足发展。
在后危机时代,国外国内金融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微型金融长足发展,近些年来在我国境内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对传统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因此,研究和掌握影子银行机构运行机制,估算影子银行规模,深刻剖析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进而提出监管层面的建议,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影子银行规模及运行机制
2.1 我国影子银行规模
2014年5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组织编写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从非传统信贷融资的视角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界定、分析和测算。蓝皮书将我国影子银行分为三类:最狭义的影子银行、狭义的影子银行和广义的影子银行。第一类为最狭义的影子银行,指的是不持有金融牌照,未纳入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就是常规意义上的影子银行。第二类为狭义的影子银行,包括最狭义的影子银行体系之外,还包括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基金等。第三类为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在狭义的影子银行基础上,还包括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者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承兑汇票、同业代付、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证券借贷和回购业务等。本文所使用的影子银行的概念即为广义的影子银行。
尽管影子银行在规模上仅占银行资产的1/5,但影子银行已经改变了我国的以传统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地改变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构特征,对维护我国金融良好秩序提出了严峻挑战。
2.2 我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影子银行队伍发展壮大,但从总体发展水平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别:首先,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是通过同业代付、银信合作、票据业务等手段进行操作,交易结构相对简单,证券化程度低,而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多建立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化的基础之上;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程度低,衍生品发展落后,影子银行杠杆率相对较低,而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以高杠杆率批发融资主,有时杠杆率甚至高达30~40倍。另外,基于分业经营的严格要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关联有限。具体来讲,我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2.2.1 银信合作方式
银信合作是银行与其他机构(信托公司)合作,通过设计、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较为隐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以房地产融资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短缺,但由于银行监管政策的原因贷款额或贷款期限受限,无法从银行借款,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可将待开发的项目抵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其设计基于该项目的理财产品,并委托银行销售。房地产公司获得资金继续运营,待开发完成之后,将托管费、服务费支付给银行、信托公司。通过银信合作的方式,银行扩大了中间业务范围规避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扩展了收入来源,中小企业也获得了资金支持,即使某笔业务发生问题,则由广大投资者分散承担,对大部分投资者的影响相对有限,银信合作方式可谓实现了多方的共赢,也是近些年来影子银行股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2.2.2 委托贷款和承兑汇票
除了银信合作外,委托贷款和承兑汇票也是银行参与影子银行业务运行的两种重要方式。委托贷款是一些机构委托银行将其在银行的存款贷给指定机构或者项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只起一个中介的作用,负责信用调查、代发监管和回收,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本身并不提供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另外,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类机构目前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但却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渠道与银行发生往来,向中小企业、私人机构发放贷款。例如,A企业需要资金支持,可以将汇票等质押给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向A企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后,A企业向财务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财务公司将票据返还给A企业。
2.2.3 民间借贷
在我国影子银行当中,民间借贷是最不透明、监管最为宽松,同时也是监管最为困难的。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部分民间资金期待获得更高收益而以较高的价格贷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组织又以更高的利率将将资金放贷给急需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私人机构等资金需求方。另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也经常被动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通过虚报账目等违规操作以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取资金,再转手以更高的利率贷给资金的需求方;或者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之后将资金放贷给民间借贷组织,民间借贷组织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给资金的需求者。在理想状态下,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方获得融资渡过难关,获取收益,偿还民间借贷组织贷款,民间借贷组织在获得高额利息之后归还银行以及投资者本息。但一旦中小企业投资失败,加上巨额借贷成本,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民进借贷组织贷出资金无法收回,无法偿还银行及投资者债务,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温州屡屡发生的跑路事件也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潜在的巨大风险敲响了警钟。
3 我国影子银行潜在风险及影响
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影子银行在融资活动中担当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满足了中小企业、私人机构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不足,但影子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没有资本充足率的限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其内生的脆弱性以及蕴含的巨大风险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主要包括:
3.1 高杠杆率风险
影子银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以及行业间激烈竞争的双重作用下,其融资过程中往往使用高杠杆,对应的则是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影子银行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筹措资金,通过杠杆化操作投资于各类证券化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从而获得高额收益。按照《金融监管蓝皮书》测算,我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已达到29万亿元,虽然只占我国银行资产的1/5,但在高杠杆率的作用下,其信用扩张倍数十分惊人有时甚至达到几十倍,近些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增速迅猛,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591家,贷款余额9 079亿元,如此一来,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深远,影子银行过度投机可能会造成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影子银行的波动通过信用扩张有时会演变成社会问题,影响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另外,影子银行存在监管漏洞,不受存款准备金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带来的高风险,通过其运作机制很容易传导到传统商业银行、对冲公司、基金以及投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
3.2 期限错配风险
影子银行获得短期融资后,往往投资于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如此一来,就形成了影子银行短期负债和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随着投资的深化,不断累积的期限错配将导致风险不断累积,一旦市场出现流动性短缺,则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造成流动性危机。例如,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6个月5%~7%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合作等投入到12个月或者24个月10%年化收益率的产品中,由此,银行可获得3%~5%的利差,但是有可能会出现3个月后投资者集体兑付,要求退回资金的情况,而此时资金被锁定在12个月的理财产品中,影子银行期限错配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进而引发“抢钱”、“爆仓”等社会风险事件。2013年6月我国流动性紧张就是很好的例证。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隔夜利率首次超过10%,达到13.44%,究其原因,金融市场中即将到期兑付的巨额理财产品成为重要推手,影子银行不断累积的期限错配成为造成市场流动性短缺的根本原因。有学者形容,期限错配就像是“庞氏骗局”,当市场运行良好时,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然而一旦某家银行发生违约事件造成市场流动性短缺,则有可能会引起市场恐慌,进而引发整个系统的集中对付,甚至有可能会引爆我国维持已久的金融秩序,引发金融市场动乱。
3.3 高传染性风险
影子银行是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发展成长起来的,其运行机制中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点使得影子银行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传递。首先,随着金融体系混业经营的开展,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商业银行为影子银行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参与了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一旦发生市场流动性不足,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关联性就会被放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通过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私募股权资金(PE)等参与影子银行投资,一旦影子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也会危及该类机构,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最后,金融全球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关联日益紧密,一个国家影子银行危机的爆发,尤其是金融化程度高的国家,很有可能会打破地域的限制,迅速地在国际间蔓延,2007年始于华尔街的次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为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再次敲响了警钟。
影子银行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对传统商业银行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危及我国传统金融安全;另外,其巨大的信用创造功能会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我国货币政策失效,弱化政府宏观调控效果,危及我国实体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4 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4.1 监管当局应肯定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能扼杀影子银行的发展
4.1.1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立涵盖影子银行的全面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着重微观金融的监管,对各行业及金融机构都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对于影子银行,却存在监管空白,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把握影子银行的运行情况,难以有效化解其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影子银行体系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原有监管制度存在监管重叠地带,导致了当前出现的分业监管、政出多门的监管冲突。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将影子银行纳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协调各部门机构之间的监管,厘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起以功能监管为导向,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到宏观监管的顺利过渡。
4.1.2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鼓励金融创新
影子银行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不足,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管住政府的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大力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丰富资本市场,解决资本市场期限错配、资本不足等问题,满足投资者需求,压缩监管当局监管套利的空间和动力,转移和分散系统性风险。最近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是民营资本挑战传统商业银行的一种表现,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才能刺激商业银行发挥其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而弱化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部门应全面客观地看待影子银行体系,加强规范和引导,鼓励其金融创新,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4.1.3 培育各类金融市场,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
一方面,要继续推进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打破商业银行垄断现状,推动商业银行完成自身转型和升级,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我国股票上市和退市制度,规范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扩展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我国影子银行优势,引导信托公司等探索新产品,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4.2 加强微观层面监管,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4.2.1 加强并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监管部门要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内容,建立起及时、高效、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二是要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减少其监管内容的重叠,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统计口径、形成一套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要提高监管透明度,建立健全的惩处措施,倡导大众监督,确保监管公开公正。
4.2.2 完善影子银行内控制度,建立风险监测、预警、评估、隔离机制
影子银行不受约束的高杠杆率是美国次贷危机重要导火线,其杠杆率过高而带来的高风险动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可通过对影子银行设定基本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红线,设立准入门槛,建立事先防范机制。另外,鉴于影子银行巨大的信用创造功能,以及高传染性特征,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机构内部治理,加强科学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防火墙”隔离机制。最后,监管部门还应考虑如何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事件,对其进行事后救助:对于那些可以救助的影子银行机构施以援手,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避免金融动乱;而对于风险过度扩散、无法救助的影子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则应厘清权责关系,明确损失分担机制,打破刚性兑付的格局,允许影子银行产品出现违约,最大限度地阻止风险的扩散,使其有序地关停,避免金融危机等历史事件的重演。
4.3 优化政策法律环境,引导影子银行风险健康发展
优化政策法律环境,建立影子银行法律体系应从三个层面入手:第一,在法理层面上,要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条例》《存款保险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民间融资条例》等,为影子银行制定详细的业务准则,探索规范影子银行发展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的度量标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还应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合理有序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在立法层面上,要加快相应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赋予影子银行合理的法律地位,制定其相关准入、退出法律准则,明确影子银行监管主体、监管地位、权限、原则以及方式,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长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三,在执法层面上,执法部门应严厉处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影子银行还处于监管空白阶段,内部业务流程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民间借贷等领域,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执法机关花费大力气、大精力来治理,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在审慎监管框架内,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要务,打击、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影子银行法律体系的规范发展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使之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促进我国影子银行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