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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构想

2015-12-14

成人教育 2015年3期
关键词:跨界职业院校职业

季 敏

(江苏理工学院,江苏 常州213001)

一、参与企业实践是职业院校教师的跨界的应然走向

深入认识、准确理解实践的基本理论及其基本观点,是开展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提。“实践”一词不仅在社会学中被广为使用,而且被广泛地运用于教育学学科研究之中,也是人们的存在方式。自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西方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重新认识“实践”的内涵。他所说的“实践”,显然不是马克思常说的“实践”,而是人的“实际活动”,是人类一般的日常性活动,包括政治文化生活、生产劳动、经济交换和日常生活活动等。布迪厄的社会实践观是围绕行动者在哪里实践,如何实践,用什么实践等相互联系的社会实践观的基本问题展开的,具体来说,就是行动者的实践空间、实践逻辑、实践工具是什么。[1]

依据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来认识和把握职业教育教师的应然走向,职业院校教师除了参与与普通教育教师同样的教学实践活动外,是不是还需要其他的实践活动,究竟应该在哪里实践,如何实践,用什么实践,要回答这个问题还要从职业教育本质特征说起。我国职业教育界学者姜大源教授提出,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2]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与普通教育有着本质区别——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跨越传统学校的界域。职业教育不仅要遵从教育规律、认知规律,还要遵循职业发展、职业成长的规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正是一种充分体现职业教育跨界本质的表达——跨越了企业与学校,跨越了工作与学习,也即跨越了职业与教育的疆域。

跨界的职业教育必须有跨界的思考,学校已不是知识产生的唯一圣地,知识的传递不是学校到企业的单向转换,企业和工作过程更是知识产生的摇篮,知识的传递更多的是学校与企业间的双向流动,职业教育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必须建立在跨界思考基础上,才能走向深入,要从学校扩展延伸到另外的场所——企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发展关键靠教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改革中,教师必须具备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的意识,具备工作和学习紧密“结合”的意识,具备教学和教研紧密“集成”的意识。[3]“合作”“结合”和“集成”都是职业教育教师的必然选择,没有广大教师主动跨界的参与,没有广大教师积极的跨界投入,没有广大教师亲历的企业实践,没有广大教师参与整合的教学实践,就没有职业教育的真正跨界。因此,跨界是职业院校教师的选择,参与企业实践是他们的应然走向。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基本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全球格局的加快转换,国际体系的深刻转型,我国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已经在新的高度与广度曲面上展开,倍感竞争压力和动力。在“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促增长、保就业、调结构、换方式,扎堆于‘绿色经济’,使市场份额与新兴产业主导权之争加剧”的进程中,[4]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大家更加重视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世界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为“工作而学习”的口号,对该问题的认识上是基本一致的,职业教育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业院校教师的使命重大,企业实践不可或缺。其次,行业企业也已初步积累参与职业教育的经验,其参与范围日益扩大,参与程度日益加深。再次,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广泛渗透缩短了政府、学校、企业与教师之间的距离,使得彼此间更易于沟通、协调,信息传递更为快捷,这极大地方便了职业教育的跨界实践活动。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活动,不管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可行性来看,走向企业将是职业教育教师跨界的必然选择。

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活动,还要制度工具的助推,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企业实践制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还深刻地阐述了制度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认为“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为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在稀缺经济和竞争环境下,制度和组织的连续的交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之点”。[5]简单地说,所谓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实质是指关于处理政府、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体系,明晰各自职责和权利,通过推进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改革,推动教师参与企业实践。

二、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重要意义

实践作为教师的存在方式,与其他类型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教师的实践更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在,企业实践在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成长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的参与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更是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性质、规律及其特点,减少了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交易成本。从根本上说,行业企业参与程度及方式事关职业教育教师双师化的成败与否,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公共服务质量。

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可以克服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学科化的弊端,有利于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双师化。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开始创立专门为职业教育服务的高等师范学院,日后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就以这类院校为主体,其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任教。而瑞士等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师有严格的任职资格要求,应聘者应有相应的系统专业知识、企业工作经验,教师必须定期接受在职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才可以继续在行业内任教。[6]同西方一些职业教育先进的国家相比也不难看出,我国这种采用学科本位的培养培训模式缺乏企业实践工作经历,是与职业教育对专业师资的要求不匹配的。这不仅导致职业院校新进专业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现场指导实训能力和分析与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普遍都很差,而且无助于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与在职培训学员技能的掌握和提高。职业院校教师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与职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功底,还必须掌握与工作过程、技术和职业发展相关的知识。职业教育教师要在两个职业领域里进行跨界行动,而推行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促进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参与企业实践,体验企业文化,拓展专业视野,提升专业技能,则是职业院校教师双师化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弥补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的严重缺欠。

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可以提高职业教育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专业能力。职业教育及职业院校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最重要、最基本的作用或功能,就是开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为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并促进个人的生涯发展培养人才。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以把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作为一种公共社会产品。目前这类职业教育产品生产和供给几乎完全由政府包办,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管理,一切由政府说了算,个人或社会组织未能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的供给,本应具有话语权的行业企业被排除在外。这样一来,不仅导致职业院校办学缺乏市场活力,而且教师教育教学脱离生产劳动实际,主要还是一种侧重于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职业准备教育,不能也不具备能力传授给个体使其增加将会有较大收益的知识技能准备,人才服务产品质量不高,效益低下。尽管职业院校是为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受益者,但是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它并不一定与职业院校发生直接的联系。而作为人才聚集的社会教育组织,职业院校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机构,服务企业需求不仅是其使命所在,而且必然要求企业的参与,要推动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才能真正了解企业需要什么人才,如何培养,而不是脱离实际生产劳动的“纸上谈兵”。因此,成功的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理应达到校企双赢的目的,促进优质人才产品的供给,促进学生技能的掌握和提高,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构想

行业企业是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行为主体,推动职业教师企业实践是实施职业教育跨界选择的重要突破口。然而,推动职业教师企业实践是一项涉及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职能的重新定位及彼此间关系的调整,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是“三位一体”的,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成败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不仅存在观念上的冲突,而且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配套条件上的不成熟等缺失。基于当前职业教师企业实践现状,为了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教师专业素养,打造具有实质内涵的“双师型”教师,提高职业教育的服务质量,亟待采取如下主要举措:

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要切实深化关于职业教育性质、规律和地位的认识,充分地认识到教师企业实践对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与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是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认识论基础。伴随着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实践发展的逐步推进,人们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已日益深入,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受职业教育教师学科式培养培训模式的影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是职业教育教师跨界的应然走向,没有把教师企业实践视为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虽然政府已经制定了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但促进企业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实践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学校不重视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活动,教师不积极,企业考虑自身短期利益而不配合,企业实践流于形式,这是导致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效性差的关键原因。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要深刻地认识到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明晰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重大意义,重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营造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舆论环境。

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法律法规,推进职业院校校企融合,这是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保障。加强立法研究工作,可以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或者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鼓励省级机关根据地方或区域实际研究制定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科学定位各自在企业实践中的角色,把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教师在企业实践中的职责、权利、义务确定下来。如:规定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经费的保障举措及其使用;政府向接受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接受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列出企业支持的具体内容与相关要求;规定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是一种基本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制度,教师企业实践是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评优推优、双师认定、绩效考核、访学进修、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规定职业院校的具体管理职责与相关要求;规定违背相关规定的相应处罚条款等。

要成功地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还需要院校积极响应、企业自愿接纳、教师主动配合。这不仅仅是重大的职业教育命题,还是关乎推动经济发展、增强国力、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课题。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需要“跨界”思考。

[1]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2]姜大源.职业教育立法的跨界思考:基于德国经验的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19).

[3]吴全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问题研究:基于跨界视域的诠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陈向阳.当前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4).

[5][美]道·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J].改革,1995,(3).

[6]孙玲.职业教育撑起“瑞士制造”[N].中国教育报,201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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