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
2015-12-13罗芳芳
罗芳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浅议交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
罗芳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只要这些材料齐全、有效,就应当为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机动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合法性;合理审查义务
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7日,郭景州向安徽省阜阳市交警支队提交阜阳市物华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买方郭蔷薇、卖方程付彬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郭蔷薇的身份证、程付彬的身份证、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是郭蔷薇、郭景州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以及郭景州的身份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阜阳市交警支队对申请登记的车辆进行了照相、查验,审查了提交的资料,于当日颁发了所有人为郭蔷薇、号牌号码为皖KW1869的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收回了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2月9日,郭景州驾驶皖KW186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民事诉讼。2014年3月31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通知郭蔷薇参与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诉讼。郭蔷薇收到利辛县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时,才知道郭景州冒用郭蔷薇的名义将其购置的皖KW186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手车)过户到其名下。
郭蔷薇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阜阳市交警支队疏于审查监管,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的所有人登记为“郭蔷薇”,并将机动车行驶证颁发给郭景州。该颁证行为侵害了郭蔷薇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
2 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起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错误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手续,要求法院撤销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的案件。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重新签发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
本文将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机动车转移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对本案中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如何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分析。
3 我国机动车转移登记制度概述
首先,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次,机动车转移登记依申请办理,申请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1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三,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相应的委托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12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受理申请后,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按照要求查验车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凭证,检验合格的,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1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三)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法律规定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12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包括: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①
总之,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去车管所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依申请办理,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凭证。申请转移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需按规定提交委托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受理申请后,车管所应当按照要求查验车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凭证,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情形的除外。
4 本案中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本案属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代理人是适格的申请人。124号令规定,“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本案中,郭蔷薇持有买方为郭蔷薇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郭蔷薇的身份证、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程付彬行驶证等资料,足以证明其是申请该车转移登记的适格申请人,阜阳市交警支队受理其转移登记申请符合规定。
其次,申请人郭蔷薇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填写了申请表,交验了机动车,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1、阜阳市物华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买方郭蔷薇、卖方程付彬、发票号码00412100、登记证号340002642703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机动车查验登记表;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分别为郭蔷薇、郭景州);4、郭蔷薇、郭景州及卖车人程付彬的身份证复印件;5、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6、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7、程付彬的行驶证。
第三,受理申请后,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按照124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申请登记的车辆进行了照相、查验,对申请人郭蔷薇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进行了审查,并于当日(2012年12月27日)签注了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和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了所有人为郭蔷薇、号牌号码为皖KW1869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的转移登记行为符合程序性规定。
第四,本案不属于法定的撤消机动车登记的情形。上诉人郭蔷薇认为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办理的转移登记行为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此次机动车转移登记及新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但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消机动车登记的情形。124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总之,本案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为。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做到什么程度才叫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呢?
首先,要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备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转移登记申请,需要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查。第一阶段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附加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其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样,机动车转移登记也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行政相对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124号令的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如果现机动车所有人是申请人的话,应当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其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以证明申请主体的适格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其附加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要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这属于受理阶段的审查。
第二阶段是对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证明和凭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24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拍照和查验,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只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按照124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法律将保证申请材料实质真实性的义务赋予了申请人,车管所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只要这些材料齐全、有效,就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遵守了法定程序,且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注释:①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1]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日期:2014年11月11日.
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 ahsfyszjrmfy/xz/201411/t20141118_4175954.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2月11号)
[2]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21-2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9.
[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2.
[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49.
On traffic police's reasonable review duty in managing vehicle transfer registration
LUO Fangfang(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Beijing 100062,China)
When he or she apply for vehicle registration and related business, vehicle owners or agents should provide prescribed materials truthfully for DMV, reflect true situations,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truth of the essential contents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he traffic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review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applicants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and demands in managing vehicle transfer registration, doing the duty of reasonable review. Transfer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will be carried out as long as all required materials are complete and valid.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review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applicants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and demands in managing vehicle transfer registration, doing the duty of reasonable review. Transfer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will be carried out as long as all required materials are complete and valid.
Vehicle transfer registration; proxy agent; legality; duty of reasonable review
罗芳芳,女,湖南长沙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警察行政法、证据法等。电子邮件:ann23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