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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拔高了的中考评分标准

2015-12-11徐长林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评分标准课标语文课程

徐长林

考察全国各地近年来中考“一类文”的评分标准,我认为在一些指标上存在人为拔高的现象。具体表现是:脱离了初中毕业生的写作实际,超越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相关规定。

比如 “内容新颖”、“立意深刻”、“中心突出”、“结构严谨”、“语言流畅”(或“语言生动”“有文采”)、“书写美观”等指标就曾多次出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一类文”的评分标准中。

为什么说这些要求是“拔高”的呢?因为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下同)的“课程目标与内容”及“评价建议”中都没有这样的表述。

在“课程目标与内容”中针对不同文体的写作,要求7~9年级学生“写记叙性文章,表达意图明确,内容具体充实;写简单地说明性文章,做到明白清楚;写简单的议论性文章,做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根据生活需要,写常见应用文。”在文体个性要求之外,还提出了一些共性的要求,如“真情实感”“表达有创意”“独立写作”“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合理安排内容的先后和详略,条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使用常用的标点符号”“文从字顺”等。

在第四学段“写作”的“评价建议”中,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也做了如下规定:

内容上:表现为“热爱生活,亲近自然,关注社会”,“占有材料的丰富性、真实性”,“表达真情实感”。

形式上:表现为“具体明确、文从字顺地表达自己的见闻、体验和想法”;“有创意的表达”;“汉字书写”做到“正确、端正、整洁、流利”。

此外,还要通过对内容和形式的综合评价,考查学生的“写作兴趣和习惯”。

通过比较,我不难看出前边列举的“一类文”评分标准中的要求确实超越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脱离了依据课标而实施的写作教学的实际。

具体分析如下:

“内容具体充实”是课标的要求。“具体”就是不抽象、不笼统,要言之有物,有情节和必要的细节。“充实”就是不单薄,能够满足达成写作目的的需要。这个要求对初中毕业生来说是合适的,是多数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做到的。而评分标准中出现过“内容新颖”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即使“具体充实”,但不 “新颖”也不能进入一类文。“新颖”是相对的概念,可能在甲生眼里是新颖的材料,到乙生那里就是过时的材料了;可能在考生那里是新颖的材料,在阅卷老师眼中就是陈旧的了。学生在考场这个特殊情境下,能够做到“内容具体充实”就实属不易,再追求“新颖”,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难度就有些高了。评分标准应该面向全体学生,不能因为少数优秀学生能够做到“内容新颖”就将其作为“一类文”的评价指标,这对多数学生并不公平。

“意图明确”“观点明确”是课标的要求。 “明确”的标准就是不含糊,人家读过记的人叙的事讲的理,就能明白作者要通过记人叙事和说理所要表达的意思。对初中学生来说,这就足够了。评分标准中的“立意深刻”则是比“明确”难度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别说是对初中毕业生,就是对高中毕业生也是一道高门槛。我以为,“明确”,恰到好处,如果出现了“明确”基础上的“深刻”,尽可以在一类文的区间靠上给分就是了,何必把一个“立意深刻”放到那里,将已经做到“明确”而尚欠“深刻”的作文排斥在外呢?

与“立意深刻”同样问题的还有“中心突出”。这也超过了课标的要求,从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来说,做到“中心明确”已是值得欣慰,应该获得一类文的基准分数,如有“中心突出”者,可在一类文中靠上给分,这对大家都公平。否则,将“中心明确”降为二类文的标准,就让很多考生的作文委屈了。

在文章的“结构”上,《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内容的先后和详略,条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个要求符合初中毕业生的写作水平,是具体明确的务实要求。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孰详孰略,都根据写作目的做到合理安排,条理清楚地表达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这已经是初中语文教师带领着弟子们一直苦苦追求的目标了。像有些地区提“结构完整”和“结构合理”都符合课标精神,而有的“一类文”评分标准却提出了“结构严谨”的要求。何为“严谨”?严密,完善,甚至完美。这样的要求也许放到高考一类作文评分标准里比较适合,但我更认为用来要求专业写作者尤为恰当。

在语言上,“课标”要求 “文从字顺”,就是行文用字,妥帖通顺。“一类文”标准中则出现了“语言流畅”“语言生动”“有文采”等规定。“语言流畅”应该是行文如顺畅的流水,毫无阻塞,念起来顺口,听起来悦耳。如果评分时真就用这样的标准去衡量初中毕业学生的作文,不知合格者有几,岂不是太苛刻了吗?至于“语言生动”“语言有文采”,就更明显地超出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眼人比较可知,不再赘述。

在书写上,“课标”要求是“正确、端正、整洁、流利”(尤其强调前三项的基础地位)。这四个方面,已经从实用角度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做到这样,文字书写的形势就相当喜人了。“一类文”评分标准中出现了“书写美观”的要求。“美观”即好看、漂亮之意。如果我们要求到什么程度学生就能做到什么程度,“美观”自然更好。而事实上能全面做到“正确、端正、整洁、流利”者尚不多见,怎么可以用更高的标准来苛求学生呢?我看写字的问题,还得从最基础的方面要求为好。

上边提到的中考“一类文”评分标准中的超标现象,并不是集中出现在某个地区或某个年份,也不是集中出现在一份评分标准里面,而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评分标准里边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我从2007年始就为天津教育杂志社的《中考成败作文》撰稿,每年都有机会接触到全国各地上百份中考作文评分标准,从中发现了这个问题。也许某份评分标准里只有一项指标拔高,但受到影响的学生则可能成千上万,所以说这不是一个小的事情,应该引起中考作文评分标准制定者的高度重视。

中考作文“一类文”评分标准拔高的危害:首先是造成评价的失真,导致满分作文的难求和一类文的稀缺,导致二类作文比重过大,多数考生作文分数趋同,中考作文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选拔功能,考不考都无所谓了。危害之二是助长了写作教学中忽视基础训练的浮躁风气,催生了脱离生活、生编硬造、改头换面、夙构套接、曲意逢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更严重的是,让很多学生对冲击“一类文”失去了信心,感觉再努力也拿不到高分,只要写够字数基本上也不会低于三类文,于是,平时就不情愿花应有的时间去提升写作能力了。

课标是教的依据、学的依据、编教材的依据,同时也是评价的依据,而中考就是评价方式之一。鉴于此,中考“一类文”评分标准真的需要在尊重“课标”、尊重学生实际写作水平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考场作文的公正评价和对写作教学发挥健康导向作用的原则做一番细心的字斟句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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