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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现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机制

2015-12-09杨诚

科教导刊 2015年33期
关键词:辩护权保障机制律师

杨诚

摘 要 我国立法上对律师辩护权的规定日益完善,对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要真正实现,还离不开司法办案机关的大力保障。目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办案机关未能全面保障律师该项权利的行使,这对发挥律师的诉讼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等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探讨如何让办案机关从细节上实现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律师 辩护权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5.11.069

O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Counsel

YANG Che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000)

Abstract Our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to counsel provisions increasingly perfect, the right of defense lawyers to provide a solid legal basis, but to really achieve, but also inseparable vigorously protect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case of. Currently, affected by various factors, judicial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lawyer failed to fully guarantee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hich is to play a lawyer litigation functions, maintain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and other adverse effec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lawyer to explore how to make the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safeguard mechanism to achieve the right to counsel from the details.

Key words lawyer; right to counsel; protection mechanism

1 办案机关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新刑诉法已经施行两年多,确实看到了让律师欢欣鼓舞的积极局面,但我们不能只看好的一面,也应该认识到在我国律师辩护权中令人堪忧的行使现状,具体表现为公检法办案机关在诉讼中的不同阶段给律师制造不同的障碍,给律师的工作造成阻碍。

1.1 律师会见权仍存在障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障碍,不是法律制订得不好,而是侦查人员与看守所人员执行不好造成的。终归还是侦查人员和看守所人员法律素养不高造成的。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上级只看结果不论过程,不管侦查人员使用何种手段,只要能够抓到犯罪嫌疑人并让他们招供,就算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也以此为指导思想,从而对程序的价值重视不够。另外看守所在制度上属于公安机关的附属物,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制约,有时候为了配合掩护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看守所也会尽量拖延律师会见当事人。

1.2 阅卷权得不到保障

没有良好的阅卷权保障,律师辩护权何以实现?基层法院承办法官、检察官不配合律师阅卷,或者无视法律以各种荒诞的理由推迟律师阅卷,比如由于办案人员工作量大,未能及时阅卷,当律师提出需要阅卷时,办案人员便以自己都未阅卷为由拒绝律师阅卷。另外,对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不得进行阅卷,无疑加大了法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并且审委会定错的案,没有人来承担责任,这就降低了官僚主义作风的风险。做错了事情不用承担后果,便容易犯更多的错,领导做事情就会减少周全的考虑而增加“拍脑袋”决策的数量。

1.3 办案机关硬件设施不全

有些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有限,没有条件置办扫描仪,仅有的复印打印机也十分老旧,收费还是外面打印社的几倍。而刑事案件的案卷动辄上十本,复制案卷的费用最后都是由当事人来承担,会给某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刚入行的新手律师,自身的拍照复制条件十分有限。《高检规则》中关于律师阅卷的法条中规定: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办公室数量都不够,更罔谈给律师提供阅卷室并且派员协助了。

1.4 办案机关只接受书面意见

办案机关只接受书面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口头辩护意见不予记录在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此法条可以得知,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辩护意见是可以进行口头陈述的,并且检察院对于辩护人口头提出的意见是应当记录在案的。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某些检察院对于口头辩护意见通常都是不予采纳,要求律师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才会附在案卷中。这样的要求无疑是为了减少检察院的工作,但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

律师辩护权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只是列出了比较突出的几个,其他比如态度冷漠、限制庭审发言权、对调取证据申请置之不理等问题也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其一,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状态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制约控方的法律水平的提升。其二,律师无法正常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2 办案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原因

2.1 “讼师”职业受限由来已久

在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中有“讼师”、“讼学”的存在,可是封建统治者害怕给予民众过多的权利会危害到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权威,历代的法律制度都对讼师的活动加以严格的限制,如设立了教唆词讼罪。《唐律·斗讼》还禁止讼师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将收费的代拟辞状行为一概视为犯罪,而不论其内容虚实。这些限制都极大地制约了讼师作为职业合法的发展,导致讼师的工作主要都是在庭外进行,而不能像律师一样在公堂上辩论。古代的地方官员一贯抱有“官本位”的思想,对敢于挑战他们权威的讼师有着本能的成见,讼师在当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反而容易因为言辞不慎惹祸上身,使自己面临被惩罚的危险。

由于统治者如此引导,古代的民众和官员视讼师为“刁顽无理之徒”,通过耍嘴皮子赚钱,不管在哪个朝代讼师的社会地位都不高。

2.2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发展时间较短

到清朝末期,八国联军入侵将律师制度带入中国。在领事裁判权的实施中促进了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并进一步刺激了中国社会中对律师的需求。虽然律师制度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历经坎坷,在新中国建立后的30年时间里几度兴废,在1979年随着法制的重建,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

也就是说,在中国律师辩护权的持续发展的历史只有短短30多年的时间。正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不仅普通民众对律师辩护权的认识并不清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行为是给他们的工作制造障碍,办案机关对律师工作阻碍的原因也由此而来。

2.3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工作的现实原因

我国基层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编制较少,干警的工作量巨大,他们大多十分疲惫。尽管辛苦,可他们的待遇并不高,有的法官自嘲其为法律民工。而与机关的低待遇相对的是他们认为有求于他们的律师却拿着高于他们工资几倍的收入。这样的差距所带来的不平衡的心态,使得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难有着良好的心态配合律师行使辩护权。另外,现在仍有部分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主力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大都是以前部队退伍回来的军人或其他行业调入的人员,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在他们思想中更多的是军人服从的天性和从领导思维中沿袭出来的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3 办案机关需要建立更有利于实现辩护权的保障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非常具有各国特色的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成果和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如果注重一些细节上的修缮,在维护律师辩护权上将会有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突破。

(1)提高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消除对抗意识,树立共同体观念。在新刑诉法实施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办事”的核心原则,建立起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不能将控辩双方的地位认为是严格的对立状态,应该要认识到律师加入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司法公正更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消除对抗意识,树立共同体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职能,才能正确面对律师及律师的工作。

(2)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扩大阅卷权的对象。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进行阅卷,但是如果检察院故意为难,即使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材料,也搪塞律师推迟阅卷。对此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如规定最迟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3日后,律师要求进行阅卷的,除法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让律师阅卷。并加入处罚措施,律师对法检两院干扰阅卷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如果接到投诉,则需要对案件负责任人进行罚款、警告等处罚。增加律师阅卷权的对象, 规定律师可以对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进行阅卷。合议庭、审委会讨论中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是不应该允许“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存在。

(3)办案机关要推广数字化办公,加大硬件设施升级的投入。在数字化普遍的当今社会,国外的法院多媒体、无纸化办公都已经非常普遍。推广数字化办公不仅能够与时俱进更快与国际接轨,也能够很好地提升工作效率。在保障阅卷权,给律师复制案卷提供便利这一方面,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做了一个非常好的表率:在硬件上买了高速扫描仪,在机构设置上还成立了案件受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在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后,工作人员将卷宗扫描成数字图像格式,这样一来厚厚的卷宗就变成了一张小小的光盘。这样的数字化办公减少了律师阅卷的时间,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给检察院和律师都节约了不少的开支。

(4)办案机关内部应建立律师接待制度,畅通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的渠道。由于受传统观念、习惯的影响,或是工作量大的原因,办案人员普遍不愿意接待律师,使得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的渠道十分不畅。为此,办案机关应建立律师接待制度,包括接待的时间、地点、人员、材料的接受及笔录的制作等,制度建立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律师在了解了一个办案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自然会执照执行,这既会解决存在的障碍,也会提高律师及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还可避免不规范接见的现象发生。

没有良好的辩护权的保障,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公检法看似正当的对辩护权造成的阻碍,阻碍的是中国法制前进的脚步。每一次法律的修订中都会涉及无数的利益纠葛,但是一部法律修订完成颁布并不代表法治工作的完成,它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法制是否真的能够前进并不取决于一部完美的法律,而是取决于在执行法律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机关实现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核心是要转变工作人员的观念,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念不转变,所有的政策都会找得到对策,再优良的机制都能找得出漏洞。

参考文献

[1] 陆洋.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D].辽宁大学,2013.

[2] 余为青.刑事诉讼平等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 崔玲杰.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2.

[4] 黄姣姣.我国律师有效辩护之立法完善[D].郑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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