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现状与治理对策
2015-12-09曹文静徐小庆
曹文静,徐小庆
(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我国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现状与治理对策
曹文静,徐小庆*
(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秩序,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危害。我国乳业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商业贿赂行为屡见不鲜。本文概述了我国乳业市场的基本结构和市场秩序,分析了商业贿赂的形式和特点,并从立法、执法、诚信体系建设三个维度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乳业;商业贿赂;现状;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商业活动中,是一种世界性的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到了约定俗成的地步,以至于不少人把它看成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或者是‘做生意必须的成本’”[1]。“商业贿赂通过扭曲竞争、破坏发展、削弱财政透明度等方式,会严重侵蚀经济的健康发展”[2]。 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使得商业贿赂如同传染性疾病,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和侵蚀性。越是利益集中的地方,越容易滋生商业贿赂,例如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资金资源密集的领域。近年来,在我国乳业市场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这块原本看似纯洁的“净土”上,由于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利润水平大幅提升加上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商业贿赂便如雨后春笋,随之滋生蔓延,已然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乳业市场的基本结构和市场秩序
21世纪以来,中国乳业发展经历了十分不平静的15年,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给国产乳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此后,中国乳业痛定思痛,展开了艰难的自我救赎,但目前国人对国产奶粉的信心仍未恢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西方国家法律监管严格,环境保护得当,同时加上国人心理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崇洋”心态,各种品牌的洋奶粉特别是出自海外原产地的奶粉十分抢手。据中国海关部门有关统计数据,自2008年以来,我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逐年提升,2014年总计进口121 320 t,与2013年基本持平,总价值15.49亿美元。我国已成为毫无争议的全球最大奶粉进口国。
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监管部门对乳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问题高度重视。201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乳业新政”,颁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制度,着力强化行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检验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农业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以赴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实施这些措施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抓产品质量,严格生产销售流程,防止在产品生产、流通、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但是,在乳业市场结构深刻变革,跨国乳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的背景之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客观上存在着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加上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不作为,乳业市场竞争手段鱼目混珠,不正当竞争暗流汹涌,商业贿赂屡见不鲜,总体来看中国乳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仍然亟待规范。近年来,多美滋、雅培等跨国知名乳企和上海恒乳等国企翘楚都曾深陷商业贿赂的丑闻,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也越过了法律底线。
二、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从概念上来看,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达成交易,私下向另一方交易人或其员工许诺或提供某种好处。“在这样的交易行为中,交易能够达成,不是取决于产品质量、价格、服务、技术等因素,而是以给回扣、赞助费、促销费、劳务费、宣传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提供现金、实物或其他好处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3]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营销模式和渠道多样化,不同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定性标准不一,导致商业贿赂的界定成为难题。在我国乳业市场,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贿赂
乳企或其销售人员直接给予买方现金及有价证券,如红包、劳务费、购物卡、提货单等;有的赠送高档礼品,以节假日探望为名赠送高附加值物品;有的提供免费旅游、娱乐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二)回扣
乳企或其销售人员按约定比例或数额返还买方,即在商品买卖中由卖方标明应支付的价款外,同时暗中向采购单位或具体经办人退还部分钱款,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三)有偿劳务
特定中间人,如医护人员,为乳企提供特殊劳动,由乳企或其销售人员向其支付额外报酬。2013年9月,中央电视台曝光多美滋公司通过给予婴幼儿护理人员劳务费,由护理人员给新生儿喂养“多美滋”品牌奶粉,便属于此类情形。“抢占新生儿‘第一口奶’是奶企获取市场快速而有效的手段,而医护人员,则是最佳突破口。”[4]
(四)商业赞助
有的乳企资助有关机构举办孕妇班、育儿班等,有的资助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所谓“学术推广”;有的为医疗机构举办活动提供支持或为医护人员提供参会、出访经费。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贿赂、回扣等传统行贿手段日趋没落,商业赞助、有偿劳务等新型贿赂手段则逐渐行贿人的青睐,市场主体的各类促销行为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这使得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越来越难。诚然,商家为了公益目的或提高产品知名度而对特定对象的相关活动进行商业性赞助,当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无可厚非。正常的商业赞助与非法的商业贿赂的本质区别在于,商业赞助背后是否存在交换行为。如果商业赞助行为与产品获得准入资格或扩大销售量之间存在明显关联,那么此类商业赞助显然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三、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特点和危害
商业贿赂对乳业市场的渗透和侵蚀令人触目惊心,一些商家为了取得竞争优势,私下鼓励营销人员暗中贿赂,助长了商业投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涉及面广,资金量大
在乳业市场,部分经营者由于利益驱动,当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时,往往转而以投机取巧的办法来占据竞争关系中的有利位置,商业贿赂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乳业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千千万万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为市场庞大、利益聚集,各家乳企在实施商业贿赂时也不惜成本。近年来,雅培等多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这些跨国乳企年度盈利一般能达到市场预期,但营业收入却不及预期。究其原因,有媒体报道称雅培制药营养板块销售额的8%~10%都用于对医生进行商业贿赂。而营养产品板块属于雅培中国区知名度最高的销售板块之一,贯穿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各类特殊用途医疗营养品。在多美滋公司抢喂“第一口奶”案中,涉案范围包括北京、辽宁、吉林、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等七个省区市,涉及数百家医院、上千名医护人员。在多美滋公司与各相关医院的约定中,推荐新客户或由医院给新生儿喂养多美滋牌奶粉均明码标价,日积月累,积少成多,多美滋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不菲。
(二)行为隐蔽,难以取证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内,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非法竞争行为的处罚往往较为严厉,即使中国市场体系内相关的法规和惩处机制尚不健全,但是政府对于非法或不当竞争行为也是十分警惕的。因此,市场竞争主体并不倾向于采取简单直接的贿赂手段,而是借助各种形式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从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已发案件来看,贿赂手段越来越隐蔽化,传统的行贿和给予“回扣”暴露的风险较大,而通过给付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或提供赞助等形式则更有利于在表面上为其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比如,多美滋公司利用婴幼儿医护人员,自然而然地地给新生儿喂养多美滋品牌奶粉,人为地建立了婴儿对某种奶粉的依赖关系。长此以往,多美滋公司便能增加销量,赚取巨额利润。再比如,上海恒乳制品公司与北京味公司签订《赞助协议》,约定北京味公司采购恒乳制品作为生产原料,恒乳制品公司则以向北京味公司的市场活动提供商业赞助作为回报,利益交换的形式更显隐蔽。
(三)责任模糊,不易追责
乳业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线销售人员的自主行为还是公司默许的集体行为,关系着责任主体的确定,但在市场行为中很难清晰界定。如果仅仅是一线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那么还需要调查其所在公司是否知情?如果公司知情并默许,那么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母公司无一例外地表示震惊,声称这是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公司制定了相关行为规范,并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多美滋公司在丑闻曝光后,通过所谓的内部调查,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其赞助的某一妇幼健康教育项目,声称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宣传营养学知识。问题是具体执行时出现了违规行为,而对抢喂“第一口奶”问题则予以回避。“多美滋对事实隐晦承认,‘违反公司政策的行为’默认了违规行为的存在,但是避开了敏感的商业贿赂一词”[5]。跨国乳企在中国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经查实,母公司通常的做法便是开除涉事雇员,实际上是弃卒保帅的伎俩而已。多美滋公司的表态和做法也正是上述策略的体现。由于责任主体不清晰,监管部门在追究责任时只能针对具体当事人,真正的幕后组织者往往逍遥于法外。
四、遏制乳业市场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乳制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关系着全民族特别是下一代的健康水平,建立健康的乳业市场秩序势在必行,因此乳业市场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决不能等闲视之。从宏观层面看,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是乳业市场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从微观层面看,日常性监管不足,导致个别的、微小的问题发展为共性的、恶劣的问题,在执法操作上重刑罚而轻经济罚是导致乳业市场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既要在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探寻根源,又要从现行治理思路和方式中查找薄弱环节。鉴于此,本文从立法、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三个维度,就防治乳业市场商业贿赂提出对策。
(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市场的本质在于自由竞争。毋庸讳言,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业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在治理实践中也积累了科学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但是,为什么跨国乳企在西方母国或其他发达经济体能够做到本分经营,但到了中国就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空子,而置商业伦理和行业规则于不顾呢?这其中的原因,“除了慑于发达经济体严惩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外,巨大的利益诱惑、我国不完善的经济制度和司法体系、垄断特权和对跨国公司的纵容态度都给跨国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6]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环境和法规建设水平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必须要大力推进商业贿赂治理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打击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勇于承担责任,履行义务。”[7]其中,首要的一条便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章体系。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间较短,尽管目前初步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为配套的防治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但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案。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法律位阶较低,且年代久远,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其他关于商业贿赂的已有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层级、各个部门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局面。“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8]故而,建议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商业贿赂法案,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是规范定性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条文中应避免笼统、泛泛的规定,尽可能对商业贿赂的基本定义、构成要件、执法机构、执法范畴作出详尽的阐述和规定,同时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精神,完善刑事惩罚法律,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加强已有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法律的刚性约束力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总体而言,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所处罚金相对于公司赚取的巨额利润而言不过九牛一毛。从某种角度来看,正是因为市场监管不完善,违法成本过低,且可以有效规避公司型的违法行为,才会有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执法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能,着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一旦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惩。“针对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失之于宽、随意性大的现象,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决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9]以婴幼儿奶粉为例,我国1995年颁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已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乳品公司很可能根本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更难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上,即使熟悉相关法规,也会想尽办法进行合理规避。此外,由于违法的成本远远小于收益,在利益面前,一些人便会铤而走险。“商业贿赂犯罪是贪利性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10]因此,必须针对商业贿赂的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刚性约束力。近期,中国监管部门对涉嫌垄断、贿赂的跨国公司予以严惩,高通被罚60.88亿元,奔驰被罚35亿元,葛兰素史克因行贿被罚30亿元,力拓铁矿石中国业务总经理胡士泰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这些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昭示了下一步的监管趋势。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畅通社会举报渠道,有利于形成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三)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
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增进社会正能量。“重建职业荣誉感,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11]毋庸置疑,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改善行业风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对任何行业来说,“诚实的正当竞争行为是我们当今社会所需要的,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12]治理乳业市场商业贿赂,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医护工作历来是受人尊敬的重要职业,它的崇高使命是保护医疗对象的生命和健康。医德和医术是医疗工作者德艺双馨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从某种角度讲,医德甚至比医术更为重要,精湛的医术可以给特定个体带来健康,而高尚的医德则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自觉加强医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应当成为医护工作者矢志不移的价值追求和根本要求。对于医疗行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销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争做道德模范,敬畏法律红线,提高抵制商业贿赂的主体意识。同时,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减少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滋生的空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反商业贿赂。“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对商业贿赂的举报、调查或者对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的积极配合,媒体对有关案件线索的报道、调查与讨论,都将推动贿赂案件的发现和查处。”[13]诚然,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需要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只有各行各业齐抓共管,行业先进人物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才能够不断累积正能量,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环境。
[参考文献]
[1]王铁.近年来外国反腐败理论观点综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69.
[2]PACINI C, SWINGEN J A, ROGERS H. The role of the OECD and EU conventions i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2, 37(4): 385-405.
[3]孙载夫,李一帆,袁柏顺.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4]舒明娟.多美滋深陷潜规则 “贿赂门”面临重罚[J].乳品与人类,2013(5):44-49.
[5]吕莱.三问多美滋[J].国际市场,2013(6):48-49.
[6]李建华,田赞,田晖.在华跨国商业贿赂的根源于治理对策研究[J].东南学术,2014(2):66-72.
[7]李小军.商业贿赂的全球治理及其启示[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1):7-10, 95.
[8]王建敏.商业贿赂泛盛机理及对策[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1):45-48.
[9]柏岩.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现状与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75-76.
[10]李芳晓.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审计研究,2011(3):95-101.
[11]顾裕钰.商业贿赂的危害及综合治理[J].桂海论丛,2006,22(5):41-43.
[12]田湘波.商业贿赂的社会成因分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2):60-66.
[13]龙太江.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反商业贿赂[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30(1):17-21.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in the Market of China′s Dairy Industry
CAO Wenjing,XU Xiaoqing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Commercial bribery, which severely undermines the basic rules and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great harm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hina's dairy market is in a transition period of 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 bribery is very common.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dairy market in China and the situation of market order, analyzes the form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bribery,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ree dimension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grity system.
Keywords:dairy industry;commercial bribery;curr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 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2015)05-0059-05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5.05.012
*通信作者:徐小庆(1982—),男,江苏南通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行政学、商业贿赂研究。
作者简介:曹文静(1986—),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商业贿赂与职业伦理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16修回日期:2015-07-10网络出版时间:2015-09-2517:14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50925.1714.024.html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Journal of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2015,9(5):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