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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的历史回顾与反思(1949-1976)——以湘西苗族地区为例

2015-12-08

关键词:民族区域湘西苗族

崔 榕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历史,通过史实来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重要作用,是深刻理解、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这一论断的迫切要求。

1949年至1976年间,由于对社会主义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初创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匮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行经历了跌宕起伏的过程。已有对这一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制度变迁的视角进行研究,少有从民族民间社会的视角来分析这一制度在特定政治社会环境下的展开实践,且相关的历史记载也极为缺乏,从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够全面和深刻。本文以湘西苗族地区为例,通过地方文献资料和苗族村民的原始记忆,试图从自下而上的视角来洞察和回顾此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作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1949-195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振奋开局

(一)湘西苗族区域自治机关的建立

1950年9月16日,毛泽东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批语中指出:区域自治问题牵涉很广,有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甘肃、西康、云南、广西、贵州、湘西等处,有的须成立内蒙那样的大区域政府,有的须成立包括几个县的小区域政府,有的是一个县或一个区的政府。①罗广武:《新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 (1949-1999)》,北京: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涉及到区域自治的范围中,地区一级的仅提到湘西一处。可见,湘西苗族的区域自治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关注。

1951年1月,中南访问团和中央访问团相继来到湘西凤凰县、古丈县、永绥县 (今花垣县)和乾城县 (今吉首),给苗族人民发放《告湘西各兄弟民族同胞书》5.7万份,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政策。②吴荣臻主编:《苗族通史》(四),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1951年8月,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③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1952年4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行政会议决定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经过几个月的筹备,1952年8月1日至6日,湘西苗族自治区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所里召开,到会代表512人,其中苗族代表312人,占56.73%。会议选举产生了湘西苗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及委员,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其中,苗族人士石邦智当选为湘西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龙再宇当选为人民政府副主席和人民协商委员会主席,石元机、麻颜妹等当选为政府委员。在26位人民政府委员中,苗族有15名,占总数的58%。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委《民族志》编篡小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338页。至此,湘西苗族自治区正式成立,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批自治区。195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经湖南省委批准,湘西苗族自治区改名为湘西苗族自治州。②吴荣臻主编:《苗族通史》(四),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1957年1月,随着土家族身份的确认,综合考虑湘西境内土家族、苗族的分布状况和历史渊源,经国务院审批,决定撤销湘西苗族自治州,设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湘西苗族干部的培育

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自治机关民族化”和“各民族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共同纲领》第51条规定: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颁布的《宪法》,均对民族干部的培养配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之初,湘西苗族本地干部力量极其薄弱。1950年,凤凰县举办了干部训练班,培训了包括龙再宇在内的苗族干部11人。在1950年至1952年期间,靖县从剿匪和土改运动中选拔86名少数民族干部到沅陵干校培训,然后分配到国家机关工作。③吴荣臻主编:《苗族通史》(四),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1952年,湖南省首次开办民族干部训练班,在84名学员中,苗族学员有14名。1954年,湖南民族干部学校成立,专门培养包括苗族干部在内的民族干部。

通过各种培训,至1953年2月止,湖南省少数民族干部共1101人,其中苗族干部达537人。至1957年7月,湘西州和其他4个自治县共有少数民族干部5835名。④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大批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古丈、永绥、乾城和凤凰四县县长均由苗族担任。这些干部在管理本民族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苗族语言文字的创制

苗族史诗和民间传说中有苗族文字的信息,但正史中没有记载。清末以来,苗族知识分子先后创造了板塘苗文、古丈苗文、苗语速写符号、老寨苗文等文字,但因种种原因,均未推广使用。1956年,国家有关部门创制了苗语湘西方言。1958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苗文学校 (吉首大学的前身)成立,第1期培养学员548人,主要是培训苗语师资。在花垣、凤凰、吉首、保靖等地还开办苗文夜校,试行苗文方案。⑤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2页。据花垣县两河村村民SCF(84岁)回忆,“我当时参加了苗文夜校,学简单的苗语,现在我都还会说一些”,“政府还派老师定期到村里的小学教苗文……持续了一段时间。”⑥作者在湘西苗族地区访谈纪录。以下未作注释资料均为作者调查所得,不一一说明。

(四)尊重苗族平等权利和风俗习惯

根据《共同纲领》“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⑦国家民委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据此下达了《关于纠正对少数民族不正确的看法和称呼的通知》,对历史上沿用的有伤民族感情的称谓进行了纠正。1951年,凤凰县人民政府将带有侮辱苗族人民的地名“得胜营”改为“吉信”(苗语音译),“总兵营”改为“叭固”(苗语音译);永绥县将“苗河”改为“兄弟河”⑧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尊重湘西苗族的特殊风俗,规定“神牛”“风水林”不入社,坟地由自己选择,棉花地、“嫁奁树”适当保持私有等等。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委《民族志》编篡小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这些做法使湘西苗族的尊严权利和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

(五)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1954年《宪法》也提出“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保障和帮助原则”。针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落后的实际,湖南省人民政府为湘西苗族地区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52年,湘西苗族自治区享受民族地区收支差额补贴202万元,此后几年中这一数字逐年上升。同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拨给湘西苗族自治区救济款、优抚款共计35亿元 (旧币)。195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拨给湘西苗族自治区150亿元 (旧币),用于老革命根据地建设。从1953年到1954年底,中南农林部为支援湘西苗族自治区防治虫害,共赠送“六六六”农药2.5万公斤,喷雾器250套。1954年,湘西苗族自治区设立一级财政,1957年后对湘西州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 (次年改为“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57年起,湘西州开始获得少数民族补助费,当年得到62.5万元,以后每年有所变动。这些优惠政策为贫穷落后的湘西苗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实质的帮助。

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湘西苗族地区全面推进。在制度的支持下,百业待兴的湘西苗族开始获得制度所允诺的平等权利、自治权利及其他特殊权利,各项事业逐步向着区域自治所设计的方向前行。

二、1957-196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运动所裹挟

对于任何一个新生的政权来说,政治整合和经济发展都是首要任务。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将政治整合和经济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规划也与此任务一致,在上世纪50年代,“少数民族工作始终坚持两个主要目标:包括少数民族的民族整合 (national integration),和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国家整体组成部分的发展。”①Stevan Harrell,2001,Ways of Being Ethnic in Southwest China,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47.但是,由于对国内形势的误判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急于求成,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以政治斗争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整合运动和以“大干快上”为主要特征的生产运动,前者如反右派运动、社会主义运动,后者如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等。这些运动的震幅超过了政治整合和经济发展的可控范围和承认力度,甚至波及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制度的正常运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在政治整合成为最重要关切事项的特定氛围中,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思路开始发生改变,一系列违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活动开始上演,在湘西苗族地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反右派运动:重挫了湘西苗族的积极性

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指示》,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适当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指示》对民族地区的整风运动划分为三种类型,其中第一类是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在这一类地区,要结合批判地方民族主义,辨明民族主义立场和社会主义立场等大是大非问题。湘西苗族地区就属这一类地区。在整风和“反右派”运动中,湘西苗族地区被划为“右派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的少数民族人士达300人。例如,1957年10月23日,湖南省派工作组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开展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苗族干部、县委副书记吴健和县委委员刘绍甫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集团”,从1958年5月24日起,对他们连续进行残酷斗争。在教育战线上,大量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其中永顺县106名,古丈县35名,花垣县37名,永顺民族师范6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学10名。②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8页。

(二)民族融合风:弱化了湘西苗族的社会结构

1958年9月,全国民族工作现场观摩会批判民族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强调民族融合,提出各民族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要求否认并取消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把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进一步推向高潮。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③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312页。

在这一民族工作的基调下,湘西苗族也以同样的步调加入了全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浪潮。1958年9月中下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州政府根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要求,在全州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湘西各民族地区开展了批判“特殊论” “落后论” “条件论”和“渐进论”的活动,宣传只要坚持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后进的少数民族就可以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民族间的差别也将在进一步发展中逐步消失。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遭到破坏,湖南省民族干部学校被撤销,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也变相取消。苗族语言文字也受到冲击,湘西自治州苗文学校于1958年被撤销,湖南省民族语文指导委员会也取消,有的地方甚至不准少数民族讲本民族语言。民族融合风还波及湘西苗族传统文化。1958年,政府出面干涉墟场,将5天一场改为10天一场,取消小墟场14个,墟场出现凋零。①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在湘西苗民的信仰体系中,大自然是鬼神在人间的化身,境内的大、小龙洞自然景观气势磅礴,史载苗民以为大龙洞的彩虹是“妖龙出现,视为希奇怪物,或以为是长鬼吃人生魂,罹灾罹患的不祥之兆。……苗人于此,非常可畏,徘徊四望,胆战心惊,默默而不敢发一言也。”苗民信奉小龙洞旁边的雷公洞是雷神,“因雷神是一洁净尊神,素与家鸡存有至深之仇恨,所以附近之村民,敬畏雷神,家中不敢喂鸡,喂之恐遭雷霹之祸也。”②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6页。可见,湘西苗民对大自然抱有十分敬畏谨慎的态度。但在“大跃进”运动中,国家话语极力张扬征服、驾驭自然的主体精神,湘西地区也在“愚公移山”类国家话语的激励下,积极征服往日神秘莫测的大自然。吉首县大修水利期间,就发出了“让高山低头,叫河水让路,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喝令三山五岳开道,呼一声:我来了”③李雄野主编:《世纪之行》,2001年内部印刷,第234页。的建设口号。1964年,苗民在政府的组织下,修建大龙洞水电站。村民攀悬壁凿洞,将苗族传说中困锁在半壁洞内的“宫女”引出洞外发电。④皮少怀主编:《湘西双龙——苗族文化生态游》,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小龙洞水电站也在此期间动工。毫无疑问,水电站的修建,为湘西苗族带来了科学的昌明和生活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湘西苗族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但是,也对其民间信仰体系产生了明显的消解作用,“洞内诸神”在湘西苗族生活秩序和精神世界中发挥的作用开始减弱,雷神的信仰逐渐淡薄。

(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抹灭了湘西苗族的社会边界

民族工作偏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做法一度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在1962年4月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李维汉、谢扶民等人在报告中批评了以前“忽视民族特点……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特点,忽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现象和撤销自治地方的做法,提出“注意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正确处理民族问题。⑤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314页。遗憾的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中央提出了“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阶级问题”的判断,这一判断直接导致了中央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去处理民族问题的做法。这一做法在湘西苗族地区迅速推展开来。

按照湖南省委的统一部署,湘西自治州州委于1964年9月在全州范围全面铺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按照省委《关于湘西地区进行民主革命补课的请示报告》,在湘西苗族地区还增加了“民主革命补课”的内容,不少基层苗族干部被错定为“新生资产阶级分子”⑥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98~101页。。

由于湘西苗族的自治权被当时如火如荼的政治整合运动所僭越,在《湘西百年实录》一书中,仅用了一句话描录此时期的湘西苗族:1958至“文化大革命”,湘西州民族工作失去特色,民族自治被忽略,主要表现是工农业生产等很多工作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而是按照其他地市一样要求,实行“一刀切”的政策。⑦石建华主编:《湘西苗族百年实录》,北京:方志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496页。

在这些运动中,苗族的自治权让位于国家运动,运动话语僭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上,从短期的社会控制的效果来看,无疑是十分成功的,它使全国上下树立起了对国家权威的绝对服从,无一例外地融汇到社会主义的狂热理想中,实现了整个国家的高度整合。但是,这种社会控制却是对宪法赋予的民族自治权的蛮横超越。在接二连三的运动中,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的理想蓝图,将湘西苗族“裁剪”成为“统一样式”。那些有违“统一样式”的民族性成分,那些基于少数民族身份而具有的特殊域情,都被批判以至抹除。这些做法导致了族群边界的破损和失守。

三、1966-197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受毁灭性破坏

发生于1966-1976年间的“文化大革命”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了全方位的破坏。具体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民族区域自治仅仅是一个名称,不仅自治机关被大多数汉族干部把持,而且普遍地蓄意压制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俗”①Stevan Harrell,2001,Ways of Being Ethnic in Southwest China,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48.,建国初期建立在对少数民族特殊性和差异性认识之上的民族政策,被贴上了“资产阶级反对派”的标签。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差异性再次被否认,所有的少数民族机构 (民族委员会,机关,学校,等等)被遣散。少数民族成员的所有照顾被取消,他们被与汉族同等对待。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 (文化大革命的组织者)宣称对少数民族特殊对待会阻碍他们同化到中国社会、以平等的立足点参加革命。②Thomas Heberer,1989,China and its National Minorities:Autonomy or Assimilation?M.E.Sharpe,Inc.P24-25在恶劣的宏观政治及法律环境下,湘西苗族区域自治几乎名存实亡。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条被删除

在1954年《宪法》中,第3条即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提出了包括“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等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规定。在1975年修订的《宪法》中,直到第24条才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仅列出了“民族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笼统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内容全被删除。可见,无论在民族区域自治在宪法中的排序上,还是在内容上,1975年修订的《宪法》都是一次严重的倒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受到严峻挑战,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更是无从谈起。

(二)自治机关名存实亡

自1966年9月起,湘西自治州大、中专学校的数十万学生几乎全部停课闹革命,红卫兵冲击党委和机关,导致自治州党委和政府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2月2日,驻吉首中国人民解放军游行示威“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1968年秋,湘西州、县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取代党委和政府工作。1967年前后,湖南省民委机构被迫撤销,整个民族工作陷入瘫痪。

(三)民族干部被打倒

随着民委机构的撤销,民委领导干部受到批判,被下放到农村、工厂或“五七干校”进行劳动改造。由于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批斗和“靠边站”,在新成立的自治州和自治县革委会中,少数民族干部极少,有的县不到10%。在“群众斗干部”的过程中,一大批民族干部被迫害。1968年,吉首掀起“红色台风”,700多名包括苗族在内的各族干部被抓捕。1968年,湘西自治州清查吉首县“丹青反革命组织民主党”案件,大搞刑讯逼供和扩大化,牵涉8个县,4个地区,900多人受查,54人被捆打,13人受逼自杀。③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9页。在整个“文革”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干部难计其数。④龙庆和:《湘西苗疆志》,香港:天马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326页。

(四)民族文化被破坏

湘西自治州及所属10县的文化馆全部关闭,正常文化活动无法开展。苗族文艺活动被污蔑为“异国情调”,搜集苗族民间文学资料的行为也被认为是“搞封建复古”和“复辟资本主义”,民族文艺界人士遭受迫害,民族民间文艺的挖掘整理工作被迫停止。“文革”初期,湘西苗族地区几个单位的“造反”组织高呼“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在电影院门前焚烧价值约两万多元的戏曲古装与道具。苗戏的表演被禁止,连道具也被焚烧砸烂。“接龙舞”被当作“封、资、修”禁止演出。“忠字舞”代替了苗族鼓舞、芦笙舞,革命戏代替了苗剧、苗戏,语录歌、造反歌、革命歌代替了苗族的山歌。苗族人民不能唱自己的歌谣,不能跳自己的舞蹈,不能讲自己的民间故事,民族文化受到排挤,导致了传统文化的大量失传。⑤李昌俊,彭继宽主编:《湖南民族关系史》(下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110页。苗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如“四月八”“六月六”“赶秋”“过苗年”等也禁止举行。据榕江村村民SSD(79岁)回忆:“‘破四旧’时,我家祖传的还傩愿用的一面18斤的大锣、一面6斤小锣、一套傩公傩母神像、7个面具、一对铜角、一对铜司刀、两套绺巾、两幅官帽都收缴了,我叔叔被工作组臭骂了一顿,叫他不要再搞了,再搞就要揪斗他,家里当时只剩一根祖师棍和一幅‘兵马’了。”在此次运动中,苗寨中的庙宇,如三王庙、土地堂全被推倒,古迹文物被大量破坏,家里的神龛被拆除,老司作法的道具和科本也被收缴或烧毁,有关的仪式活动,如椎牛、打猪、敬家先、洗屋等作为迷信活动而被严厉禁止,民间信仰因此而失去了展演场景与生存空间。

此外,民族经济和教育也损失惨重。由于“停产闹革命”,1967-1969年间,全州预算内工业企业连续三年亏损。1969年,全州工业产值比1959年下降24.6%。一些民族学校被撤销,如湘西民族中学、永顺民族师范学校、湖北省民族干部学校停办。

四、思考与启示

1949-1976年间,湘西苗族的区域自治经历了初期的振奋开局、中期在运动夹缝中生存和“文革”中遭受毁灭性破坏的过程。在振奋开局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湘西苗族得到了良好地贯彻落实,湘西苗族的各项事业开始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铺展开来。然而,在其后的政治整合和生产运动中,在“人治”高于“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下,虽然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甚至有《宪法》的护航,但政治和生产整合运动僭越湘西苗族的自治权,区域自治只能在政治整合运动的夹缝中艰难发展。而在“文革”期间,湘西苗族与其他地方一道,被裹挟进社会动乱的浊流中,民族区域自治名存实亡,各项事业的发展遭遇停滞甚至严重倒退。这一历史告诉我们以下道理或启示: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有效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湘西苗族的运行实践说明: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良好贯彻的时期,民族地区就能在主体精神的激发下,在域情所限的发展路径上快速发展;而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虚置或践踏时,民族地区只能在偏离域情的发展道路上被动跟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地区发展的制度保障。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状况倚赖于政治和法治环境。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只有在政治稳定、法律得到尊重的环境中,它才有可能顺利运行;而当政治不稳定、法律失去尊严的时候,它有可能名存实亡,甚至被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稳定、法治化环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其他一切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最有力地保障。

第三,坚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近些年来,面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有些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自信,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出现了摇摆,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利于解决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主张淡化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增强公民认同。湘西苗族的这段历史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通过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推动民族地区对国家的认同。因此,我们要增强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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