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反草原法律行为的处罚原则
2015-12-07位海玲张磊冯立涛丁建江崔红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
文│位海玲 张磊 冯立涛 丁建江 崔红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
共同违反草原法律行为的处罚原则
文│位海玲 张磊 冯立涛 丁建江 崔红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机构在依法查处共同违反草原法律案件中应遵循“一事各罚”的处罚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2014年查处了泰力保险箱经销部、紫薇花纸制品厂、金大耐火公司、绿源天惠公司共同非法使用草原,致使草原破坏的违法案件,在确定对各个行为人如何处罚时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处罚时对其整体按《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6~12倍罚款,即“一事共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各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均按《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6~12倍罚款,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按照该幅度进行罚款,即适用“一事各罚”的原则。经过认真分析,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对当时人四家公司共同违法草原法律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共同违法草原法律行为应遵循“一事各罚”“一案各罚”原则。
一、案情介绍
2014年4月,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发现,在水磨沟区葛家沟村使用的国有草原上,有施工人员利用挖掘机进行修路工程建设。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施工挖掘机进行了证据保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泰力保险箱经销部、紫薇花纸制品厂、金大耐火公司、绿源天惠公司等四家公司与水磨沟区葛家沟村朱曼组26户牧民进行私自口头协商,协议约定以每亩补偿1万元“承包”使用朱曼组草原(另案处理)。修路资金由四家公司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经实地勘验,18.68亩草原植被遭受破坏,草原等级为二等二级。
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认为,四家公司为共同实施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四家公司共同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使用水磨沟区国有草原修路进行工程建设,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行为,违反了《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处罚上依据《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乌市草原监理站分别向四家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6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27602元。在法定期限内四家公司都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共同违法行为
1.概念。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2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1)主体。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个行政相对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
(2)客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各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共同违法行为的特征。行为人为2个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之间的作用未必相同,而其作用的大小与行政处罚的轻重直接相关。
根据行为人之间作用的不同,共同违法行为分为下列四种情形: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轻有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行为人是受其他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
3.处罚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是实施一事各罚的,即根据各个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人给予处罚。共同行政违法行为适用于一事各罚。一事各罚,是指2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因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一样,都具有制裁性质,其目的是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因此,从制裁的角度出发,对各个行为人的处罚也应当分别进行。在这一点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确定民事责任性质不同。在确定民事责任时,是因为民事责任的目的是补偿而不是惩罚,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就没有这种必要。
简而言之,一事各罚是界定共同违法行为中各个违法行为人所应受到的处罚的。本案中当事人非法使用、破坏草原行为是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显然应适用一事各罚原则。
4.查处共同违法行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上解决了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难题,但是在具体执法中仍要把握以下两点:
(1)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因为共同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各自立案是明显违反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律精神的。
(2)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实行分别处罚时,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做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