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女性观
2015-12-07刘晌
刘 晌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文艺复兴是西欧历史上的一大重要事件,它发源于意大利,于16世纪登陆英国,对英国思想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文艺复兴时期,女性是人文主义者论述的重要主题,在他们有关女性的著作中,围绕女性教育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对女性的新认识,塑造了文艺复兴时代的女性观。
一、文艺复兴时期对女性身体和生理的认识
社会的建构往往以男女性别差异为基础,女人不同于男人的地方,首先便是他们的身体,可以说身体正是近代早期性别差异观念的基础[1]。
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两性之间的差别是由男人的精子所决定的,而盖伦则认为这取决于男人和女人的精子以及他们的体温。[2]亚里士多德认为男人是具有创造力的生物,而女人则是无法自我繁衍的动物,女人是由男人所创造的,男人是自然的完美创造物,女人却是一个错误的创造物,女人与男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女人只是弱化版的男人[3],她们是不完整的男人,她们的诞生是错误的结合——她们的父母要么太年轻要么太老,或者年龄差距太大,抑或一方不健康,并且女人在智力上要低于男人,因而他认为女人的主要功能是繁衍生命[4];此外,她们的体液比男人的要冷,因而性情比较冷淡,需要经常与男人交融[5]。从希波克拉底到盖伦,这些古代医学家们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体液说,认为男人和女人都是由四种液体所构成的,但男人和女人有着不同的气质,男人的体液是阳的、热的,女人的体液则是阴的、寒的。[6]男女这种身体基本构造上的不同又导致了其性情和美德的不同,男人更积极、有活力、勇敢、强壮,女人则比较被动、温和、善良、胆怯,女人相比男人来说更易得病。[7]在这种理论之下,亚里士多德的怀孕理论认为,孩子的性别是由一种主导性的体液所决定的,男人的精子更活跃,女人只是被动的接受者[8],盖伦则认为女人也有精子,并且她们的精子对怀孕有重要作用[9]。
这种医学观对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医学理论和实践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大量翻译和再版了古代医学家和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希波克拉底、盖伦等人的著作,在经过大量的观察和实验之后,他们在继承古代医学理念的基础上,得出了和古代医学家盖伦对女性的认识比较相似的观点,他们认为古代哲学家和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对女性身体的认识在某些方面存在谬误。近代早期的医学著作深受宗教思想的影响,基督教认为女人在本质上要弱于男人,因而女人要服从于男人,这种思想也体现在了文艺复兴时期的医学著作中,医学家们从女人身体的某些独特特征入手,试图通过科学研究来证明这一准则。他们认为女人区别于男人的身体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月经(menstruation),分娩(parturition),哺乳(lactation),这些女性特征也从医学上解释了为何女人弱于男人。[10]
月经是女人生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两性之间的社会角色和关系也是由对人们月经的认识和观点所维持的,对于月经的认识,文艺复兴时期有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月经是为了净化女人的血液,另一种观点认为月经是为了去掉女人身体中多余的血液。[11]第一种净化观来自于希波克拉底,他认为女性的身体相比男人来说更冷、更不易挥发,因此,男人可以通过出汗来排除身体中的污物,而女人只能通过月经来实现净化;第二种多余论经过盖伦的扩展和引申,一直到十八世纪还为医学家们所接受,这种观点认为女人的身体要弱于男人,她们不能全部利用掉通过食物消化所产生的血液,这些多余的血液可以用来滋养子宫中的婴儿或转化为哺乳的乳汁,而如果女人不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这些多余的血液便只能通过“自然通道”排出。[12]这两种观点都承认月经对女人健康的重要性,因而任何的月经不正常都会被当做身体有恙的标志,闭经(amenorrhoea)和月经过多(menorrhagia)这两种非正常情况都被医学家们认为是身体有病。
在近代早期,由于医疗技术的落后,女人分娩有着巨大的危险性。这一时期的医生认为女人的天职就是繁衍后代,因而他们认为女人在本质上对性和孩子有着无穷的欲望,十六世纪最流行的医学观点认为孩子是由男人和女人的精子共同缔造的,并告诫女人在交合时要尽可能不要浪费精子,此外,医生们还认为女人怀孕后,她们的想象(imagination)可以影响到婴儿的形成,她们的饮食也可能使婴儿患病。分娩对母亲和孩子来说都是危险的时刻,女人分娩的痛苦更被教会认为是上帝对女人的惩罚。[13]
哺乳也是女性特有的身体特征之一,文艺复兴时期的医学家们认为乳汁是由女人的血液转化而来的,在小孩诞生之后,原来用于滋养婴儿的经血转化成了乳汁。这一时期上层社会的女性往往不亲自哺乳自己的孩子,反而交给奶妈来哺养,而血液成乳的观念使人们认为奶妈的食物和行为可能影响到小孩,奶妈的品性也可能通过她的乳汁转移到小孩身上,医学家们坚持认为如果亲自哺乳的母亲或奶妈在哺乳期间有性行为的话,应立即停止哺乳。[14]
二、文艺复兴时期宗教视野下的女性
在十六世纪的英国,宗教机构仍是最强有力的媒介,教堂对民众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通过教堂、牧师等宗教机构和人员不仅可以将有关人性和社会的理论渗透到普通民众中去,也可以将基督教对女性的认识内化为社会的共识,基督教可以说是近代早期人们女性观最重要的认识来源[15]。
在《创世纪》(Gen2:20-3、Gen3:6、16、20、23)的描述中,上帝用亚当的一根肋骨创造了女人——夏娃,夏娃诱惑亚当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导致他们被赶出伊甸园,这便是基督教所说的人的原罪。大部分教义注释者依据这一教义将夏娃(并引申到所有女人)视作世上罪恶的来源。《旧约全书》认为女人应是一个完全服从和恭顺的人。[16]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认为女人的服从性本质上源于上帝造物,因为只有男人是上帝完整创造的,因而女人在智力上、身体上、道德上要低于男人。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整合了古典哲学家和基督教的女性观,认为女性的次等性(inferiority)不仅是由于夏娃引诱所犯的原罪,还因为她们本质上就要弱于男人,即使在怀孕这件事情上,女人的功能也只是为胎儿提供营养,父亲是起积极作用的一方,尽管她们拥有灵魂能够进行自我救赎,但由于身体和智力存在缺陷,她们在所有事情上都需要男人的帮助。[17]伴随经院哲学兴起的还有对圣母玛丽的崇拜,玛丽和夏娃是基督教中女性善恶的两个极端代表,玛丽因其兼有处女和母亲这双重身份而受到推崇。这些观念一直延续到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前夕。
基督教的训诫影响了女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为弱势性别(weakersex)这一主流女性观念的确立提供了合法的解释。[18]十六世纪的人们耳熟能详的一种女性观认为女人是由男人所创造的,而夏娃由亚当的肋骨所创造的这一教义是女人因男人而生这一理论的前提,这被运用到女性对男性的服从,尤其是和妻子对丈夫的服从;夏娃道德和智力上的缺陷是人堕落的主要原因,女人继承了夏娃的特点,本质上要弱于男人,她们在智力上处于劣势,道德意志不坚定,身体比较放纵,因而需要男人的指导,而上帝对夏娃的惩罚不仅使妻子和母亲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还使得女人只能局限于母性角色,妻子服从丈夫不仅是妻子的一种责任,还是女人虔诚的一种特殊表现,女人分娩时的痛苦和抚养孩子的艰辛被视作对夏娃所犯罪恶的赎罪。[19]
宗教改革后,新教大体上继承天主教的女性观,接受了夏娃原罪论,并认为女人是由上帝所创造的,本质上要弱于男人,女人可以通过信仰来实现自我救赎,在精神上,男女是平等的,除此之外,女人在其他方面都要服从于男人,而女人服从于男人,证明了女人的依附性地位,这种依附性使得女人被排除出了政治领域,只能局限于家庭领域中。此外,新教还宣称女人本质上要比男人更虔诚,虔诚是她们服从和沉默特性的必备条件。[20]女性教徒经常被视作教义的被动接受者,英国的宗教改革者担心女人尤其是仆人在没有正确的指导下阅读、讨论《圣经》会出现错误的理解,因而亨利八世颁布法令禁止女人单独阅读《圣经》[21]。新教强烈反对贞女和修道院,废除了修道院制度,玛丽贞女也逐渐淡出了新教的女性视野范围,在此情形下,新教牧师和学者极力强调父亲的宗教领导作用,认为父亲负有家庭“牧师”的责任,有义务领导全家的精神事业。但在近代早期的神学观点中,存在着一种矛盾,根据“灵魂无性别”这一教义,一方面新教牧师宣称女人和男人拥有平等的精神地位,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女人应该在教堂中保持沉默,这一教义并没有让女性获得平等参与教堂事务的权利,女人只能寄希望于来世而非现世获得这种平等的权利。男性垄断了系统解释、阐述宗教教义的机会,他们制定了性别方面的教义和对女性的认识,教堂中两性分席而坐的空间象征更是表明,女人相对于男人来说,在宗教、道德和社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他者”(otherness)。[22]
三、文艺复兴时期法律对女性和女性权利的定义
近代早期英国的法律并不清晰,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没有区别,法官和律师的观点可以像反映在法令中的议会决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23]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理论,像布道书和家庭指导手册一样,他们描述了作者试图创造的一种非现实的理想状况,近代早期与女性有关的法律也受到宗教、医学、哲学和传统观念中女性观点的影响。[24]法律对男人和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市民法、刑法和教会法都从两性本质不同这一原理出发,认为女人和男人在智力上和道德上是不平等的,法律对女性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市民权利有着严格的限制。
在近代早期,英国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普通法(commonlaw)在对待单身女性和已婚妇女很不一致,普通法对女性和婚姻的定义是:所有的女人要么是已婚的,要么是将要结婚的;男人和女人实际上是一个人,这个人就是丈夫,普通法中唯一的一个不被自动视作已婚女性(femecovert)的女人便是女王。[25]女人不能成为单独的法律实体,这种将丈夫和妻子视作一个人的做法对已婚妇女影响深远,已婚女性很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她们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孩子、病人、疯子、傻子和被免受法律保护者(outlaw)。她们很难运用法律手段来避免家庭暴力,因为法律规定男人有权对他的妻子施以“合法的、适当的教训”,只有在她认为她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而非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才能向法庭申请约束她的丈夫。当然这种虐待妻子的行为在实际中会受到朋友和邻居的干涉,教会法庭也会在适当的情形下进行干预,如果丈夫虐待妻子的话,教会法庭也会同意妻子分居,并要求丈夫支付其生活费用。对于买卖妻子的情况,教会法庭拒绝承认其合法性,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这样的情况。[26]
已婚妇女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十六世纪,衡平法院(Courtof Chancery)和恳请法院(Courtof Requests)主要依据平等的原则来判案,因而不像普通法那么严格,这两个法院成了妇女维权的重要场所,已婚妇女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甚至还可以提起对她们丈夫的诉讼。[27]普通法将丈夫和妻子合二为一的做法也影响了女人的财产权和贸易权,除了她的衣服和食物外,女人不能签订任何法律契约,但婚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妻子的财产权。结婚后,丈夫可以动用妻子的财产和收入,但是有钱的家庭为了保护他们女儿的权利,通过婚前协议的约定,女方可以保有自己的土地,或者将土地委托给托管人来管理,其收益归女方独立所有,丈夫不能随意处置妻子的财产或嫁妆,并且妻子和她的继承者可以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获得婚约中所规定的财产或实物。普通法还规定,已婚妇女有权利从丈夫那里获取生活费用,在丈夫去世后,寡妇如果有孩子的话,可以拥有丈夫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如果没有孩子的话,就可以获得丈夫一半的财产。从十三世纪开始,普通法的律师们认为,既然妻子不拥有任何东西,她也就无法订立遗嘱,但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这一情形得到了改变,已婚妇女可以在得到丈夫的允许下订立遗嘱,处理她们的财产。此外,妻子不能控告别人,别人也不能控告她,如果她要控告的话,只能由她的丈夫来进行,别人想要控告她的话,也只能由她的丈夫代替她来出庭,因为丈夫对妻子负有法律责任。[28]如果妻子出现性行为不检点等有损名誉的情况,丈夫可以立即停止支付其生活费用,并可以成功离婚,而且丈夫还可以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因为法律认为孩子也是丈夫的财产,而如果丈夫有通奸等行为的话,女人却不能申请离婚。
法律对待女性的违法行为与男性相比稍有不同。男人的家庭暴力被当做是在“教训”女人,女人反抗的话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女性参与食物骚乱这样的违法活动,会得到宽大处理,因为法律认为她们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对于盗窃行为,法庭陪审团经常会低估女性所偷盗财物的价值,对她们的处罚可以用鞭笞来代替烙印。在十六世纪,男人可以利用教会法中的“教士法”来避免惩罚,而女人只能在怀孕的情形下延迟对她的处罚,其处罚不能被赦免。对于强奸女性这样的犯罪行为,女人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为这类事情“很容易发生,很难证明”,由于女人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作是男人的财产,强奸被视作对其父亲或丈夫的冒犯,并且已婚妇女在没有她丈夫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控告强奸。[29]
四、总结
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社会对女性的看法相较于中世纪而言,有了很大的改观。随着医学的进步,生理上对女性的认识跳出了中世纪的教会哲学女性生理观,对女性身体的认识开启了科学的认知进程;随着宗教改革的进行,天主教的女性观被新教女性观所代替,女性在宗教领域还是没有得到平等的地位;并且,随着普通法的不断完善,女性仍未摆脱附属的地位,女性仍然是男性的附属品,社会对女性的定义还是没有改变,女性仍被牢牢地束缚在家庭中。
注释:
[1][3][7][10][13][14][19][22][23][25][26][28][29]Sara Mendelson and Patricia Craw ford,W 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p19、pp18-9、pp19-20、p21、p26-8、p29、p31-3、p32、p36、p37、pp37-8、p37-41、p44-6
[2][9]Ian Maclean,The Renaissance Notion ofW oman:A study in the fortunes of scholasticism and medical science in European intellectual lif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5、p36、
[5][11][12]Patricia Craw ford,Blood,Bodies and Fam ilie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Harlow:Pearson Education Lim ited,2004,p3、p19、21、p21-2。
[6][8][20]Law ra Gow ing,Gender Relation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Harlow:Pearson Education Lim ited,2012,p3、p7、p27、
[4][15][16][17][24][27]Merry E.W iesner-Hanks,W 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22、p19、p19、p21-3、p42-3、p44-5、
[18]Suzanne Trill,‘Relig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eminity’in Helen W ilcox(ed.)Women and Literature in Britain,1500-17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31.
[21]The Statutesof Realm,c1,Henry VIII 34、5.Buffalo,N.Y.:W.S.Hein,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