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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2015-12-06张媛媛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证据犯罪

张媛媛 李 剑 王 妤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按照萨瑟兰对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在于个人和情境的复合体。①除了个人因素外,客观环境对于犯罪行为之所以重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为犯罪行为提供机会。因此,犯罪行为的产生与社会因素密不可分。为了有效控制网络犯罪,就必须从触引网络犯罪的宏观和微观社会环境因素来分析,以求有的放矢。

一、复杂的政治目的

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防、科技、金融等重要部门大量应用网络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网络间谍常常为偷取重要信息侵入其他国家重要敏感部门(诸如军事基地、国防部门和航空航天部门)的网络系统。比如从2007年一直活跃至今的Operation Pawn Storm,就是一起有关经济、政治的网络间谍活动,主要目标是各国的军事、政府和媒体。

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恐怖主义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对基础设施攻击和破坏,实施犯罪行为。哈马斯的创始人雅辛曾说:“因为我们有最好的人才为我们工作,所以我们将利用一切手段,包括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与我们的占领者和他们的支持者进行斗争。”②通常他们利用互联网大肆宣传其政治目标,吸引大量新的成员,在网上建立虚拟的恐怖主义大学,向激进分子传授恐怖袭击的方法,甚至教授如何制定恐怖活动计划。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

当前,全球化的经济形态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就是趋利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是犯罪的原始动力,网络犯罪也不例外。当今社会,信息代表着财富,而网络系统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将大量的信息聚集在一起,进而使价值倍增。一方面,与其他传统类型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操作简单,成功几率大,收益高。比如,当今的网络系统大量应用于国防、科技、金融、商业等重要部门,其中的数据和信息价值,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以网络为工具或者为目标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时只需百分之几毫秒,犯罪人有时只需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获得巨大利益。2015年4月1日捣毁的“221”特大网络赌博案,每个月的投注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2014年广东GDP总额的四分之一。

另一方面,从犯罪的成本与风险的比较上,实施网络犯罪更为“经济”。根据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在对“可得利益”和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合理”选择。其一,由于网络犯罪方式隐蔽,难于被发现。任何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都可以借助地球卫星技术实施网络犯罪活动,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数据载体形式实施,通常没有物理形式的外显,对移动终端或计算机设备等本身不形成影响,因此不易被发现。另外,目前大多数网络犯罪人在实施网络犯罪后,利用其软件技术将犯罪路径的目录或文件删除或更改,并隐藏其本身的IP地址。其二,网络犯罪立案率、破案率极低,受到严重刑罚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据美国司法部2006年到2010年5年间统计数据,网络犯罪人被判监禁刑多于60个月的只占6.7%。③其三,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到公司企业名誉与商业机密,所以,发生了网络犯罪的企业或公司大多宁可不报案而自行处理。

三、文化环境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盛行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如图1所示。④

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犯罪亚文化形态,比如网络色情泛滥、网络赌博成风、网络病毒蔓延、网络黑客肆虐等等。以网络黑客为例,他们宣扬“信息共享”,以“挑战科技”为借口,各种犯罪行为都成了“天经地义”的行为。如今许多青少年已经接受了这种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的亚文化体系,对黑客的向往已到了不辨是非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当一种亚文化进入网络空间,最终迅速传遍全球,因为很难控制信息的进程。各种各样的网络亚文化的盛行直接造成了网络空间的“社会失范”。按照社会失范理论所言,在失范状态下,社会缺乏是非、对错的规则标准,犯罪就会产生。

(二)网络的多元文化的冲突

从网络的内容来看,各个国家地区在网络空间并存,网络信息呈现出多元文化的共存。按照文化冲突理论来分析,东西方文化之间,各种族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在网络社会中前所未有地集中在一起,必然会引起犯罪。以网络色情犯罪为例,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传统性文化的影响和西方国家性观念的冲突。我国传统人们的性观念被扭曲,性问题被列为禁区。但是随着西方文化通过各种媒介传递其文化信息,灌输其意识形态、价值理念,这其中包括性意识、性观念、性自由的信息。这与传统价值伦理价值观产生了强烈的冲突,使得一些人通过色情信息来获得自我满足,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也是必然之势。另外,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之间,各个民族的不同文化之间,都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争取发言权。上升到国家安全方面,利用网络窃取其他国家秘密,军事情报等;利用网络实施恐怖活动,进行政治报复;利用网络组织邪教,宣扬极端思想等等。

四、其他社会原因

(一)社会联系薄弱

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对人们的吸引已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网络虚拟的社交已逐渐取代传统社会真实的交往。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任何人都有犯罪倾向,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进行犯罪行为。目前人们对网络生活越来越迷恋,现实生活中人们情感变得淡漠,逃避真实社会情感联系。没有社会联系,缺乏对别人利益的敏感性,就会使个人随意实施犯罪行为。

(二)社会舆论导向的错误

按照班都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性和模仿性,这也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大众传媒是观察模仿的重要来源之一,现在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大多数传媒在报道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把犯罪人看作是“天才”。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很多地区将网络犯罪划入“白领犯罪”中,所以有些人认为这些网络犯罪人代表着高智能,不由心生敬佩,而忽视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更有一些影视剧集将网络犯罪人“英雄化”。这些错误观念使得公众对网络犯罪显得十分宽容,可能使得人们误解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引起行为产生偏差,引发更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不断效仿。

(三)学校家庭教育缺乏

从目前情况看,学校家庭教育和引导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数量增多。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越来越多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或不和睦的家庭中,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从网络中寻求虚拟的情感寄托。由于自制力相对薄弱,他们很难从网络中脱离,在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诱引下,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此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也容易将青少年推向网络,比如简单粗暴、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或者父母双方教育意见相佐。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沈鸿丽调查发现“90%的青少年上网成瘾,都与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有关。”⑤而且,目前学校教育往往存在重智轻德的弊端,这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青少年上网行为陷入了放任自流的状态,甚至出现痴迷于网上聊天和网上游戏。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较低下,急需家庭和学校经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虽然是学校和家庭俩方面的原因,但却使得二者的沟通只限于简单的分数交流,导致学生在家里的状况和学校的表现成为双方盲点。

(四)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

第一,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因为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及网络安全的维护。⑥网络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可能分别处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管辖区内,按照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凡是与该网络犯罪有联系的国家或地区都拥有刑事管辖权,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行为人在使用互联网时,都是将自己置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无所适从。这样意味着各国都无法对网络犯罪行使司法管辖,网络犯罪人如处在无法律规则的制约之下。

第二,电子证据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有与其他七种传统证据形式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上存在着法律程序和技术手段的问题,影响其证据效力的发挥。

1.电子证据收集。首先,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有解释,但需进一步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如书证、物证以电子形式存在计算机中或移动终端中,并通过电子介质或网络进行存储、传输的。其次,网络犯罪留下的痕迹或结果,保持完整性比较困难,易被伪造、修改或删除;再加上电子证据本身形式复杂多样、信息量大,很难迅速地收集。这需要电子证据收集手段和技术方法进一步提高。

2.电子证据保全的公正保全制度的缺陷。我国关于保全证据的法律规范相对落后,缺乏详尽细致的公正规则和专门的程序保障,很多证据保全项目停留在经验摸索阶段。所以在实践中,公证员将网络上的某一页在某一具体时间具体场景之下所呈现出的具体内容,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实时固定(如实时打印、存储等),是否有证据保全的效果颇有争议。

3.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制度缺失。目前,我国有一些司法鉴定方面的管理办法,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没有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制度、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也没有明确规定任用及执业规范;对术语的界定、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的规范、软件引进的论证与研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相关规定。

[注 释]

①Edwin Hardin Sutherland,Donald R.Cressey & David F.Luckenbill,犯罪学原理(第11版)[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5.

②俞晓秋.全球信息网络安全动向与特点[J].现代国际关系,2002(2).

③Catherine Marcum,Doing Time for Cyber Crime:An Examination of the Correlates of Sentence Length in the United Stat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yber Criminology,2011,5(2):827-828.

④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201502/P020150203551802054676.pdf.

⑤http://www.wenzhouglasses.com/html/news/283778.html.

⑥邹晓玫,蔡玉千卉.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3):127.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王永全,齐曼.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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