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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村落,载住你我乡愁

2015-12-06张友君

团结 2015年1期
关键词:村落建筑传统

◎张友君

保护传统村落,载住你我乡愁

◎张友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对蕴含着逐渐消失的乡愁和农耕文明的传统村落,如何持续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全国政协召开“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就这一专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明了传统村落保护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传统村落是中国民居建筑文化的标本,是传统乡村经济和民俗文化的物质载体,保存着文化中国的集体记忆。山西是传统村落保存较多的典型省份,已作统计的有3000多个。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村落的原始性、文化性正在逐步瓦解和消失。

一、传统村落保护的困境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居困境。随着现代化与城镇化进程,村民居住需求与传统村落原始生活条件产生了很大落差,村落的原始生活格局满足不了现代生活的需要。老民居在采光、取暖、空间布局等方面十分落后,加之农村家庭人口的增长和宅基地的限制,绝大多数传统村落都存在“拆旧建新”、“插花混建”的现象。当前农村的生产生活都在迅速现代化,生活上对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要求日益提高,生产上快速融入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体系之中,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快速发展,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村落在客观上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另外,随着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用日渐被人们重视,旅游开发也成为保护村落的一种普遍选择。但开发路径的选择又成为了新的问题,大拆大建、整体搬迁,过度的娱乐化、商业化,常常使传统村落沦为一个翻新的空壳。

二是建筑衰败。中国传统村落大多是砖木结构,房屋寿命期较短,这些村落建筑大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受自然风雨的侵蚀,自然衰败严重。有人居住的会加以修缮,建筑寿命得以延长,但普遍“空心化”的传统村落存在众多无人居住的民居,正在风雨中倾颓瓦解。如果不能进行有效保护,作为一个整体的村落,消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对传统建筑实施了抢救式保护之后,也一定要有常态维护。

三是文化流失。村落文化流失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的丢失。传统村落不仅有各具特色的民居建筑,更重要的是其中还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民俗:从宗族谱系到祭祀礼仪,从婚丧嫁娶到饮食服饰,从乡规民约到节庆民俗、民间艺术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当前,一方面是年轻人求学打工、人口迁徙流出,农村普遍的空心化、空巢化,文化传承中断,另一方面是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生产生活情境也在逐步消失。二是物质性传统文化的破坏。许多建筑上的一些标志性元素,以及村庄重要生活场所中的一些景观元素和文化元素,由于人为破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其中包括建筑构件的丢失,农耕文化时期一些生活、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物件的丢失(如碾子、磨等),以及一些固定场所中标志性物品的丢失。其中建筑构件的丢失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上的基本构件的丢失。这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如果抽去柱础,垂花门就可能塌陷;取掉一片砖雕,就可能毁坏一面墙体。这既是乡村文化形象的丢失,同时也给建筑体造成了直接伤害。另一类是带有文化元素的构件的丢失。这对建筑的破坏看似并不是致命的,但其影响往往还大于建筑破坏。例如牌匾,它往往代表着一个建筑历史的和文化的生命,一旦破坏,建筑便徒留其形。还有传统建筑中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东西,如拴马桩、影壁等,既是建筑构件,又是建筑体原有功能和审美特征的载体。一个历史悠久的建筑,细节中往往保留着先人的生活方式、审美情趣、思想信仰。一旦被盗抢和贩卖,离开原来赖以生存的地方,这些建筑构件就会失去原有的价值而变为文化标本。近年来,受相关法律细则缺失、基层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大量村落内的古建筑构件被猖獗盗卖,流失严重。如何把这部分东西抢救回来、还其本来面貌和地域特色是又一个严峻问题。

二、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既有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管理机制、制度安排甚至自然生态方面的因素。当前面临的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传统村落保护的认识不高。对保护传统村落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甚至潜在经济价值认识还不到位。“经济是硬指标,文化是软指标”,如果纯以短期经济回报审视传统村落保护,自然缺少保护的动力。

二是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支撑庞大的文物存量。尤其传统村落分布较多的地方经常也是偏远落后地区,经济条件差,财政力量弱,对村落保护的投入能力低。

三是许多村落受环境条件的影响,保护难度较大。村落与其周边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其保护不应限于村落建筑本体,而应与其周边环境统筹考虑。而自然环境的保护更育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保护难度更大。比如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土质疏松,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而传统村落多数处在自然环境较差的区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利用。

四是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古村落保护涉及部门众多,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如文物部门负责古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维修,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文化部门负责古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而村民基层组织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居住条件,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五是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居

民因求学就业等原因离开村落,致使房屋空置逐渐破败;一部分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古村落中的生活设施、建筑样式等进行翻新改造,破坏了原有建筑的风貌。此外,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由于文化保护意识薄弱,村容村貌、街巷规划等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原有的村落格局、选址特色及景观风貌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六是受制度制约,社会力量难以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囿于目前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产权制度安排,社会力量难以通过一般的交易途径进入传统村落,进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的价值难以通过市场发现和实现,则居民对于无人居住的古民居,宁可任其荒废,也不打理维护,传统村落缺乏自发的保护力量。

三、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和建议

保护传统村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课题。

首先,应兼顾建筑和文化的保护。传统村落的衰败不仅是民居建筑的衰败,也是传统伦理、民俗习惯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流失,在保护建筑和村落等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应该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考虑每一个村庄的文化属性,在发展过程中保护其文化特征。

其次,要兼顾保存传统村落原始风貌与改善人居环境的需求。改善村民生活条件要求是合理的必须的,这就需要在保持其原本格局、风貌的同时,通过基础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解决采光、取暖、用电、供水、排污、消防、抗震等问题,改善村落人居环境和村民生活水平,使扎根乡村的传统民俗文化得以活态传承。

第三,要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合理的商业开发可以促进保护,把发展搞好,保护才能落到实处。但如果仅把传统村落视为商业资源,过度商业化而丢掉其文化内核,就会使传统村落形存而实亡。

第四,要建立长效保护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要让传统村落文化持久延续,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更需要形成一种常态的保护机制。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山西调研情况,笔者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形成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职责和义务。传统村落保护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健全的保护机制。要科学认定,依法实施保护,那么把传统村落的保护纳入立法规范就十分必要。在立法出台之前,保护工作也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担其责,避免出现盲区和多头管理。在传统村落保护区要赋予基层干部、居民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统筹解决传统建筑产权、宅基地和居住需求等问题。在保护传统村落立法中处理好居民利益、产权所有者与保护继承的关系。要对居民开展保护意识教育,切实落实保护规定,杜绝倒卖拟保护的古建筑及其构件的行为。

2.坚持科学规划、协同管理。保护传统村落,规划必须先行。既要制定传统村落的总体性保护规划,同时也要有保护、发展的试点村规划。试点村规划要以保护为主,兼顾发展,统筹安排村落保护、产业发展、人居改善等问题,同时还应编制有传统民居保护修复方案。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传统村落保护管理要强调政策的协同性,在一定行政区划内,比如地市级范围内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辖区范围内各级各部门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真正做到各部门、各地区职责分明、任务明确。

3.实施分级分类重点保护,多元融资予以支持。针对目前我国传统村落数量大、分散、资金不足等问题,应建立分类分级保护机制、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保护。要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和科学客观的评价认定,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对传统村落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传统村落面临的突出问题,系统谋划,科学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使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列入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同时避免价值不高的村落进入名录占用过多保护资源。对于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的客观情况,应建立社会资本

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作,理顺其融入渠道,解决社会资本参与的机制障碍。

4.注重民生改善,实现有机可持续保护。在保护传统村落工作中,始终把传统村落居民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通过民生改善,留住居民,保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将原住村民整体迁出的过度商业开发模式。允许对传统民居进行适当改造,提升村民的居住质量。提倡利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发展旅游业,提升种植养殖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手工艺品,促进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5.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实验区。山西传统村落分布广、类型多、形态美、文化和历史价值高,是北方历史文化的浓缩和传统民居的典型代表,保护的紧迫性尤为突出,结合山西省“国家级综改试验区”政策,建议将山西作为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试点省,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实验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做有益的探索。

(张友君,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民革山西省委会主委/责编 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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