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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欺诈为何屡禁不止?

2015-12-05吴景明

消费者报道 2015年7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欺诈经营者

电商价格欺诈为何屡禁不止?

|文/吴景明

与电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省下的千万级别的广告费用相比,较低的处罚确实会对电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犯错成本太低很难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况。但更为重要的执法难点在于,找不到处罚对象。这次是有人举报,那下次呢?

天猫有“双十一”,京东有“618”。然而在2015年6月18日狂欢之后,京东陷入了一场数据风波。先是国外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发布报告称,京东销售额存在虚报,通俗地说就是“刷单”。紧接着又因为奢侈品品牌巴宝莉在京东平台上涉嫌价格欺诈,收到50万元的行政处罚单。

有好事媒体更通过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搜索发现,3年来,京东商城遭北京工商部门处罚达到277次,罚金约300万元。被工商处罚的原因大多集中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面。

国家发改委官网在6月24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称,电商平台三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简单地说就是,在发改委那里,电商先提价再降价、说降价不讲价、全网最低价统统不行。

其实从2014年底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也一直在就《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促销内容,组织者应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销的促销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同时还要记录、保存在促销期间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征求意见稿对6种不正当手段促销予以禁止,今后,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却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将被明文禁止。

工商局的这一规定,回应了2014年“双十一”期间在消费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需求。因为很多经营者以价格的虚假表述来诱导消费者,实际上价格并不是那么低,会造成竞争者之间的不公平。

有人说,工商局的规定处罚太低。因为在以往针对电商价格欺诈的处罚中,罚金一般在50万元以内。比如前文提到的京东处罚也是50万。

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与电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省下的千万级别的广告费用相比,较低的处罚确实难以对电商起到震慑作用,犯错成本太低很难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况。但更为重要的执法难点在于,找不到处罚对象。这次是有人举报,那下次呢?

这与《广告法》的尴尬类似。尽管《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在现实中,“史上最强”、“全国第一”等广告用语仍不时出现。

要落实禁令,关键在于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执法的最大困境在于经营者由原来的商场集体销售变成网上分散销售。这个对于行政部门来讲,在执法上可能力不从心。新的经营模式应该有新的规则去规范。比如说网上,主要是要控制好平台,如果你不监控、不履行相应义务你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个管起来才能比原来的执法方式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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