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足球合同中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来自格雷米奥案的启示

2015-12-05席志文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洛佩斯仲裁庭续约

席志文

●专题研究 Special Lecture

足球合同中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来自格雷米奥案的启示

席志文

单边续约条款与保留条款、选择条款一样是球员运动生命的控制机制,在性质是合同上的形成权,具有拘束球员意思自治的法效果,因而常因违反国际足联规则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无效。然而,格雷米奥案是最近的一起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定单边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的案例,本案的法律推理过程,重申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单边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个案审查义务,凸显其审慎地维持着合同稳定性与球员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本案的裁决产生了戏剧性效果:俱乐部虽然赢得了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支持,但是却未因此获得任何违约赔偿,成为一场零和游戏。本案带给俱乐部、球员和足球主管机构的启示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足联规则所确定的合同法基本原则行事,足球主管机构应摒弃在标准球员合同中使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同时注意对破坏合同稳定性的行为进行体育制裁。

球员合同;单边续约条款;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足球运动的全球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职业球员通过转会为不同的俱乐部效力,因合同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从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公布的数据显示,足球合同纠纷占CAS受理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球员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多表明,足球运动带来的利益及其纠纷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随着中国足球超级联赛(CFL)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大量外籍球员开始为中超俱乐部效力,产生的合同纠纷上诉至CAS的也日趋增多。上海申花与球员德罗巴“天价”索赔案,广州恒大与巴里奥斯的合同违约案,以及最近青岛中能与古斯塔沃之间的合同纠纷案都表明,球员合同纠纷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与研究的问题。

球员合同纠纷中,有关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在近年的CAS仲裁裁决中展示了不确定性的一面。研究与分析CAS仲裁裁决中关于单边续约选择权的合法性问题,有助于在理论层面廓清问题的迷雾,进一步把握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在理论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在实践层面指明方向,为俱乐部或足球赛事联盟在球员合同管理中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既有的研究中,有从国际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争议解决庭(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DRC)对球员合同中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效力认定的研究[1],也有从CAS的视角对效力认定问题展开有意义的探索[2]。国际体育法学界的学者,从DRC与CAS的视角研究了如何从既有的决定与裁决中把握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3]。还有学者从保持球员合同稳定性与球员流动性的平衡视角,就如何应对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问题展开了研究[4]。既有的研究对单边续约选择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有助于加深对球员合同纠纷问题的认识。

本文拟以CAS于2013年公布的3 260号仲裁裁决格雷米奥俱乐部(Gremio Football)诉洛佩斯(LOPEZ)案(CAS 2013 A/ 3260)作为分析的切人点,围绕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讨论,同时将对本案的戏剧性效果进行评析。之所以选择本裁决作为样本,是因为本案的仲裁裁决形成了一个戏剧性的零和局面。作为俱乐部的一方,虽然被裁定其在合同中植人的续约选择条款具有合法性,但是作为球员的一方在被裁定违反球员合同的情况下,却未被判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俱乐部既未从本次CAS上诉中获得任何赔偿,球员也未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戏剧性效果使得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俱乐部在具体的足球法律实践中,应当如何避免此种零和局面的出现,从而避免因此带来的损失。

1 格雷米奥诉洛佩斯案案情概要

上诉人格雷米奥俱乐部是一家在巴西国家足球协会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同时也是国际足联的会员;被上诉人洛佩斯是一名阿根廷职业足球运动员,现效力于意大利甲级联赛俱乐部卡塔尼亚卡尔乔(Calcio Catania S.P.A)[5]。

2007年8月17日,洛佩斯与俄罗斯莫斯科足球俱乐部(FC Moscow,简称莫斯科俱乐部)签订了一项球员雇佣合同(主合同),该主合同在2007年8月之前或当月开始生效,并且直到2010年该合同仍然有效。2009年2月,莫斯科俱乐部与洛佩斯达成意向,在一定的条件下,洛佩斯可以转会至其他俱乐部。

2009年2月10日,莫斯科俱乐部与洛佩斯签署了一份私人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莫斯科俱乐部同意释出洛佩斯,并以租借的形式将其转会至南美国家的俱乐部(包括格雷米奥俱乐部)直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要求洛佩斯应当最迟不晚于2009年2月18日与租人的俱乐部达成一项新的雇佣合同(简称私人合同)。该私人合同约定,洛佩斯同意并接受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从莫斯科俱乐部永久转会至任何其他俱乐部,只要他或者新的俱乐部向莫斯科俱乐部支付相应数额的培训补偿费。

2009年2月16日,洛佩斯、莫斯科俱乐部与格雷米奥俱乐部签署了租借合同,根据该租借合同,莫斯科俱乐部同意将洛佩斯租借给格雷米奥俱乐部,该租借合同的期限是从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同日,格雷米奥俱乐部和洛佩斯达成了一项雇佣协议,该协议期限从2009年2月16日至12月31日截止。该雇佣协议还包含了一个附属协议,该附属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的权利义务作了如下约定。首先,第8条约定,格雷米奥俱乐部有权与洛佩斯签署一份为期3年的雇佣合同,俱乐部须根据巴西汇率在3年期限内向洛佩斯支付共计相当数额英镑作为薪酬。同时,一致同意在第1年支付相当数额美元作为最高额的年终奖,第2年与第3年亦复如是。其次,第8条第2款约定,如果格雷米奥选择根据上述第8条的约定与洛佩斯签署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洛佩斯有义务解除他与莫斯科俱乐部之间的雇佣合同。因为,2009年2月10日达成的由莫斯科与洛佩斯签署的私人合同第5条约定,洛佩斯可以解除合同。最后,该第2款还约定,如果格雷米奥选择根据上述第8条与洛佩斯签署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格雷米奥将获得100%的联邦民事权利和50%的财产权利,剩余50%财产权利则由洛佩斯所有。

最终,洛佩斯没有与格雷米奥俱乐部签约,而是在租借合同到期后,重返莫斯科,并迅速与意大利卡塔尼亚俱乐部于2010年1月20日签约。格雷米奥俱乐部认为,洛佩斯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向FIFA DRC起诉,DRC驳回了格雷米奥的起诉。DRC在其裁定中指出,洛佩斯仍然与莫斯科俱乐部存有合同关系,因而在租借合同到期后,未经莫斯科俱乐部的同意,洛佩斯无法承诺或让自己与格雷米奥俱乐部签订一份新的雇佣合同。由于洛佩斯与格雷米奥俱乐部都不是处在一个达成合同承诺的立场,因此,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第8条不能被考虑在内。

格雷米奥俱乐部不服DRC的裁定,向CAS提出上诉。CAS仲裁庭(Panel)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1)格雷米奥俱乐部与洛佩斯签署的附属协议第8条,即与洛佩斯续约3年的约定是否具有合法性;(2)洛佩斯是否违反了其对格雷米奥俱乐部的合同义务。对于这2个问题,仲裁庭的回答都是肯定的。然而,仲裁庭指出,格雷米奥俱乐部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洛佩斯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因此驳回格雷米奥的上诉,确认了DRC的处理决定,尽管是以一种不同的理由。

2 本案关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辩论

本案论争的焦点在于:格雷米奥俱乐部与洛佩斯在租借期间的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第8条之规定是否作为一项单边续约选择权条款,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对本案的核心问题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弄清楚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是什么?它与保留条款、选择条款有何异同?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的实质是什么?何以成为一个值得辩论的问题?

2.1 单边续约选择条款与保留条款、选择条款的异同

续约选择条款是指,在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球员或俱乐部有权将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续展一个特定期限的条款。在理论上,续约选择条款有多重类型,既有双边的续约选择条款,即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续展彼此雇佣合同的权利;也有单边的续约选择条款,即仅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续展雇佣合同的权利[6]。在实践中,特别是国际足球转会实践中,仅有利于俱乐部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类型。

保留条款(reserve clause)是北美职业男子棒球联盟(MLB)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合同条款。保留条款并非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合同条款,而是一系列植人球员合同中的段落、标准法律术语所组成,该条款的行使将会产生俱乐部可以将球员的整个运动生涯都绑在它首次签约的俱乐部身上[7]。1879年9月29,保留条款制度正式宣告诞生,该保留条款允许俱乐部在每一赛季结束后新赛季开始前,保留5名球员,其他俱乐部不得与之签约[8]。这意味着,对于这些被保留的球员而言,他们在赛季结束后跳槽的可能性消失了,除非他们的雇主俱乐部愿意释出并允许球员与其他俱乐部签约[9]。有学者对此评价道,球员自由流动的权利是球员谈判权力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是这个权力毋庸置疑被保留条款破坏殆尽[10]。正是基于保留制度对球员自由流动的限制,球员组成的工会在历史上进行了多次艰苦卓绝的谈判斗争,球员通过薪资仲裁制度来平衡保留条款带来的限制性效果,1975年保留制度终结,被自由球员(free agency)制度取代。如今,在美国职业棒球联赛的集体劳资协议中的“保留制度”,虽然也约定了俱乐部对球员的保留权,但是它与之前的保留制度不可同日而语。职业棒球运动员的合同到期后,只要他为职业棒球联盟效力满6年,他就可以成为一名自由球员。

选择条款(option clause)是北美职业橄榄球联盟(NFL)中,使用的一个控制球员自由流动的制度。早期,球员与NFL俱乐部签署合同中有一个选择条款,该条款允许俱乐部让球员再效力一年,在该年合同期结束后,球员可以成为一名自由球员。如果球员选择在最后一年终止继续为俱乐部效力的话,他的薪酬将降低10%。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支持,实为限制”的做法,球员的自由流动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球员为自由流动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最终形成的自由球员制度仍然继承并保留了早期选择条款所在的制度形态。现如今,2011年版的NFL集体劳资协议第9条分别规定了非限制自由球员与受限制自由球员制度:球员如果在联盟效力超过4年,他可以成为一名非限制自由球员,他可以完全自由地谈判并与任何一个俱乐部签署球员合同;球员如果在联盟效力累计满3个赛季,而未满4个赛季,他将成为受限制自由球员,他可以自由谈判并签署合同,但是需要受到俱乐部的优先权(first refusal)和选秀补偿(draft choice compensation)的限制[11]。

从制度形态上看,英式足球所采行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与北美职业联盟的保留条款或选择条款在功能上看,都是作为一种球员控制机制的形态出现,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球员的运动生命,避免出现球员自由过于泛滥或影响竞争平衡,危及体育运动健康发展。所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各自条款所运作的体育项目存在一定差异,而且条款在法律上受到的挑战形态不同,单边续约条款主要是通过DRC或CAS进行审查,而保留条款和选择条款则主要通过法院的反垄断诉讼予以审查。

2.2 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问题的实质

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由于单方面赋予了俱乐部一方是否决定与球员续约的权利,在外观上表现出其“单方性”“单边性”特征,在权利性质上属于权利人可以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法律效果能力的形成权[12]。球员合同中赋予俱乐部延展合同这一单方面的形成权力,使得作为形成权的相对人(球员)必须接受形成权人(俱乐部)的“约束”或“制约”,这意味着,“对债法上的合同原则的偏离”,因而需要形成权的相对人事先表示同意作为其合理性基础[13]。

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问题在实质上触及了国际球员转会制度上的2大基本原则:既要维系球员合同的稳定性,又要保持球员的流动性。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具有限制球员自由流动的法律效果,通过合同约束了球员与其他俱乐部进行谈判的自由。但是,球员,特别是天赋异禀的球员,过分运用契约自由原则挑战俱乐部对于合同稳定性的期待,可能并不会带来一种双赢的结果。“博斯曼”案之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增多,球员合同期限变长,俱乐部在球员合同到期之前球员转会是对球员的一种制约。因此,DRC或CAS在对该条款合法性问题进行判断时,在技术层面是通过运用现代合同法体系建构起来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对球员合同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进行一种实质合法性的审查;在价值层面则是对合同稳定性与契约自由2个原则的审慎衡平。在这场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权力平衡游戏中,权力的钟摆在未来摆向何方,取决于足球运动所镶嵌的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社会空间,以及关键角色实质性地利用这一权力的方式,尽管这一过程会伴随着更多的冲突[14]。

2.3 本案关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的论证

如何认定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在理论上实际上是涉及合同效力理论的适用问题。在合同法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一般要从合同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对于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15]。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合同效力理论可以延伸到国际球员合同纠纷领域呢?从本案的法律推理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CAS仲裁庭事实上是适用了合同效力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进行了判断推理。从法律推理的三段论视角可以对仲裁推理过程进行拆解。

2.3.1 确定本案的大前提——寻找判断合法性的权威渊源

本案的大前提:在球员合同中植人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合法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共政策,遵守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标准。

该大前提是对历年DRC决定与CAS裁定的诸多案例的一个抽象而又简单的概括,从DRC决定与CAS裁定过的此类案件来看,FIFA章程与规则并没有包含任何明示规定,禁止在球员合同中使用单边续约条款。学者的有关研究也指出,迄今权威机构对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一般意义上,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原则上是与FIFA章程与规则以及全球劳动法基本原则不相符的[3]。换言之,判定单边续约条款合法性的并无直接的法律条文作支撑,而只能从既有的法律原则中,结合案件情况推定出一般性的法律原理。而这个法理原理的产生过程,又明确地体现在准据法的选择上。CAS主要是根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第R58条的规定来寻找裁定案件的准据法,该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可适用的规则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法律规则裁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未选定准据法,则根据作出该被上诉决定的联合会、协会或与体育相关机构所在国的法律裁决,或者根据法治原则,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庭应当给出裁决理由”[16]。FIFA章程第66.2条也是一个重要的依据,该条规定:“体育仲裁法庭的体育仲裁条例决定仲裁的程序。体育仲裁法庭应主要依据国际足联的各项规程以及瑞士法律工作”[17]。在CAS的相关具体仲裁案件中也经常发现,仲裁庭主要是根据国际足联的章程与规则来判断国际球员合同争议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增补适用瑞士法。

在本案中发现,这种确定大前提的方法再次被适用,仲裁庭在仲裁决定第65条指出,仲裁庭仅需要根据适用于本案的相关体育规则和一般法理规则与原则,来评判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第8条的合法性(CAS 2013 A/3260)。鉴于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球员合同转会纠纷,那么仲裁庭只需要考虑FIFA规则中的一般合同条款与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合同稳定性、有约必守、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补充适用瑞士债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规范来认定。而《瑞士债法典》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18条第1款,该条规定:“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解释,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由于差错或者有意掩盖合同的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正确的语词或表达方式”[18]。

除了上述正式的法律渊源被明确提及外,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应当作为参考依据适用于案件的判断推理之中。事实上,在DRC和CAS的纠纷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学理标准——波特曼标准。该标准是学者波特曼应FIFA法律事务部要求提出的专家权威意见,他提出,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如果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被认定具有合法性,除此之外,在合同中,雇佣关系双方必须要保持一种平等的谈判地位与议价能力,并且符合5个最为基本的要求[4]。这5个基本要求分别是:(1)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最长存续期不应当过量;(2)行使选择权应当在现有合同到期后的一个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3)由行使选择权合同所拟定的薪酬应当在现有合同中明确规定;(4)一方当事人关于球员雇佣合同的内容不应当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支配;(5)选择权条款应当在原合同中设置明确并得到强调,以便于球员在签署合同时能够充分意识到该选择权条款的存在[19]。学者在对波特曼标准价值评估的研究中指出,波特曼标准在DRC与CAS的地位显然存在不同:DRC在纠纷解决实践中,经常是将其作为一个引领性(leading)标准,并给予很高的价值;而CAS则不同,只是作为一个在准据法确定时的一个参考标准。在本案中,CAS仲裁庭也指出,根据FIFA DRC的法理,为了确定一个单边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当考虑波特曼标准所确立的5项因素,同时也要吸收波特曼标准提出后,在近期的DRC与CAS裁定中形成的另外2个法理依据:(1)延展期相对于主合同应当是合比例的;(2)延展选择数量应当限制为一个(CAS 2013 A/ 3260)。

因此,在大前提的确定上,CAS在找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清晰的思路。在评估单边续约条款的合法性问题上,采取了一个更为实际和建设性的方案,并且将评估重心放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稳定性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利益平衡上,以保障球员转会自由或人格权不受不正当的或过分的限制,这也是CAS在先前案例中所阐释的法理[20]。

2.3.2 确定本案的小前提——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小前提: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大前提中的相关要求,球员合同及附属协议条款不违反公共政策,遵守了国际体育规则与基本原则,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标准。

那么,哪些事实需要查明呢?根据合同有效理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情况,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情况,都需予以确定。

(1)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格雷米奥俱乐部是一家在巴西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私法上属于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球员洛佩兹是一名成年人,一名职业的足球运动员,拥有丰富的国际转会市场经验,洛佩斯先前已经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与巴塞罗那俱乐部和马洛卡俱乐部签约,并且到2009年12月,洛佩斯将满25周岁也证明了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查明上看,双方当事人都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中对于主体条件的要求的。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是用以查明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明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威胁、重大误解或错误等情况。在合同法理论中,任何上述情况的出现都会造成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等。

在本案中,上诉人格雷米奥俱乐部提出,俱乐部与洛佩斯之间的租借合同、雇佣合同及其附属协议都是洛佩斯处于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的,完全自愿。雇佣合同附属协议是溯源于洛佩斯与莫斯科俱乐部签订的私人合同,因为当初莫斯科俱乐部有意将洛佩斯转会,故而在私人合同中与其约定,洛佩斯或其他俱乐部(包括格雷米奥)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培训补偿金后,即可完成转会。格雷米奥对于续约选择条款之规定,完全是预先对该私人合同转会预期的一种呼应。该条款的植人表明,格雷米奥俱乐部对于争取洛佩斯为俱乐部效力的诚意,同时也表示俱乐部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洛佩斯则表示,雇佣合同附属协议要想有效并且可执行,需要洛佩斯自愿转会至格雷米奥俱乐部。由于租借合同只是规定了,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可以由洛佩斯愿意继续效力的俱乐部或第三方承担,并没有赋予格雷米奥俱乐部未经洛佩斯同意单边续约的权利。换言之,洛佩斯试图通过论证续约条款的启动还需要其个人的意思表示——愿意签约并继续为格雷米奥俱乐部效力。由于洛佩斯不愿意继续为俱乐部效力,所以,该条款限制了洛佩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仲裁庭在对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合同文本、听证程序进行了查明后指出,洛佩斯在与格雷米奥谈判过程中得到了他的经纪人的专业支持,所有相关合同,特别是雇佣合同的附属协议,都是由洛佩斯自由地、有意识地,并且自愿地签署,洛佩斯在答辩意见中并没有向仲裁庭提出他被不当代理,或在签订雇佣合同附属协议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与效力问题存在重大误解[5]。

因此,从意思表示真实的查明情况来看,附属协议第8条约定续约3年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有效要件中对意思真实的条件要求。本案中,仲裁庭对租借合同、私人合同以及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的理解与解释表明,当事人在进人本案合同交易构造时的真实意图是暂时先将洛佩斯租借至格雷米奥试用一段时期,在试用期内如果成功,则会启动达成新合同之协议的履行,租借试用期也将能够让格雷米奥俱乐部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买断球员。

(3)是否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合同如果仅仅只是满足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2个条件,并不能当然的使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条款之设置有可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可能是合同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经验优势不匹配时订立的。因此,FIFA DRC或CAS需要查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政策。

前已述及,在国际球员合同纠纷中,用以确定合同条款合法性的准据法主要是以FIFA规章与规则为主,其次增补适用瑞士法,再次才考虑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这种做法虽然在学理上广受批评,但是从推动国际足球规则一体化的角度而言,允许各个国家的合同法规则挑战或侵蚀国际足球法律实践,将造成一个灾难性后果,可能的局面是当前繁荣的国际足球转会市场与足球全球化进程被各个主权国家的壁垒所阻却。因而,CAS无论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还是在具体法律解释与推理过程中,都一贯地坚持该逻辑。

那么,该条款是否违反FIFA规则或公共政策,应该如何运用到具体的审查实践之中呢?国际足联在《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2012)》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最短期限应从生效日期到一个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任何超过此期限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21]。在本案中,CAS仲裁庭指出,根据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第8条,球员仅仅只是承诺签署一份3年期的雇佣合同。合同条款所提议的3年期限是合理的,因为它相对于5年最长期限限制要短一些。此外,关于签署新雇佣合同之条款是十分清晰明确的,并且在任何时候球员都没有提出关于该条款的解释,以及他对该条款理解的问题;而且球员并没有处于格雷米奥俱乐部的支配之下,因为直到2009年年底,球员都曾确认了他愿意继续为格雷米奥俱乐部效力。球员如果根据续约条款签约,他所能获得的薪资报酬将远超过之前与莫斯科俱乐部的金额,获得了近30%的增长。因此,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来看,该单边续约条款并没有违反FIFA规则,并且俱乐部签订到履行合同中都充分保障了球员的知情权,并对球员的收人之约定承诺了实质性的增长,从保障球员利益的视角来看,也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因此,从本案小前提之案件事实的查明上,无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性,主观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合同条款客观合法性以及合法阻却事由情况,都已经得到证成,那么,本案的结论也就呼之欲出。

2.3.3 确定本案结论 在仲裁推理的过程中,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证成过程,已经充分展示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在仲裁裁决过程中的运用。内部证成通过对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这一问题进行的大前提、小前提的确立与分析,运用三段论的形式推理逻辑来得出结论。而外部证成则主要是通过对本案大前提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证成来论证,因而在合法性标准的证成上,仲裁庭主要是通过援引FIFA章程与规则中所确立的国际球员合同法律实践的法理原则作为依据,同时也援引《瑞士债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作为正当化依据。而波特曼标准则是对DRC历次决定案例实践的一个学理总结,源自于对国际球员合同纠纷法律处理实践的传统、习惯或经验做法的总结,是国际足球体育运动特殊性(specificity of sport)所决定的。

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庭指出,由FIFA DRC和CAS在单边续约选择权条款问题上所作的裁决总是建立在FIFA章程与规则本意所期待的精神与法律框架上的,FIFA章程与规则的基本原则禁止过分和没有保障地限制一名球员的自由转会和人格权利[5]。从合同条款自身合法性的查明来看,附属协议第8条在本案中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即便其构成一个单边选择条款,仲裁庭也认为未被说服所诉的该条款之单边性能够导致其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含有单边续约条款合同的,球员通常是处于俱乐部的支配之下。本案中,球员授权格雷米奥决定是否依据合同条款启动达成一份新的雇佣合同,而该条款之启动是附先决条件的,该先决条件取决于格雷米奥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这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这种结论:球员被置于在与他自由流动或他的人格权利相关问题上的弱势地位,因而导致第8条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本案整个法律推理过程,仲裁庭得出结论:格雷米奥俱乐部与球员雇佣合同附属协议第8条具有合法性。

3 本案的意义与启示

3.1 本案的意义

本案中关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问题的仲裁法律推理实践,至少有2个方面的意义。(1)重申了CAS在单边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个案审查义务。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在“博斯曼”案之后在世界范围内都经常使用,本案与CAS 2005/A/973 Panathinaikos FC V.Kyrgiakos案一起,是CAS在仲裁裁决中仅有的支持俱乐部在球员合同中植人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的案例。Kyrgiakos案中,FIFA DRC作出了支持球员的决定,并认定单边续约选择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潘奈俱乐部不服上诉至CAS,CAS裁定支持俱乐部,并且认可了单边续约条款的合法性[20]。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作为租借方的格雷米奥俱乐部有意续约,并为成功启动续约条款做了充分准备,而球员却违反他之前认可并签订的协议,CAS鉴于合同架构上的球员与俱乐部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支持了俱乐部对合法性的诉求。

2个案件的仲裁实践,CAS仲裁庭都明确指出,一项单边续约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个案进行评估,有权决定机构必须不仅审查该条款的用词,同时也要考查植人该条款时的事实背景与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在谈判与履行雇佣合同中的态度,同时也十分关注球员在履行合同时的行为[5]。这一法理其实是对个案审查义务的阐释,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说明,背后根植于一种对“个案正当性”与“个别化正义”的考量。因此,从本案CAS仲裁庭的裁定过程来看,CAS并没有教条地认定足球球员合同中的单边续约条款一概无效,而是遵循个案中心主义的路径,充分围绕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相关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的意见、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结合本案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与真实意图,来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本案中,格雷米奥俱乐部在观念上相对于球员属于强势的一方,附属协议第8条具有一定程度的单边性,因为它赋予格雷米奥俱乐部裁量权以决定是否与球员签约,但是从整体来看,该签约续展条款是整个合同簇的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为了实现转会交易这一根本性的合同目的所设定的前置条件。因此,仲裁庭不得不考虑这一情况,而这也是DRC在其决定中所忽略的地方。

(2)凸显了CAS审慎地维持合同稳定性与球员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球员合同中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在国际转会实践中经常运用,并常常被球员挑战上诉至DRC或CAS,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不正当地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转会权利,是对球员契约自由意志的不尊重。然而,俱乐部为了降低俱乐部财政风险以及维系俱乐部竞争力平衡,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将那些优秀球员留在俱乐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是经常使用的方式。CAS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考虑到合同稳定性与球员流动性之间的平衡,特别是Kyrgiakos案的例子就表明,球员为了更高的薪酬而选择单方面违约,并对已经认可的续约条款合法性进行挑战,是一种不尊重合同的表现,违反了合同有约必守的原则,CAS裁定单边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则是对合同稳定性的维护。

本案中,十分戏剧的效果是,俱乐部虽然被判定植人的带有单边性的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但是球员却未因此承担实际的违约责任。如果从合同谈判过程来看,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其实并不存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情况,球员自身转会经验丰富,且有专业足球经纪人支持。反倒是格雷米奥俱乐部,因为过早地向球员表示俱乐部存在一定的财政困难,泄露了自身底牌,让球员并不是完全愿意与俱乐部继续续约。俱乐部为续约所做的前期准备(如将签约保证金汇人巴西劳动法庭准备金账户等),都没有在后续请求仲裁庭对其所遭受的损失中得到支持。格雷米奥因球员拒绝与之签署新的雇佣合同,失去了球员为俱乐部效力的可能性,然而,格雷米奥对所失去的球员效力行为所带来的价值(以及因此遭受损失的价值)恰好等同于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年薪。仲裁庭指出,既然格雷米奥没有义务支付在附属协议第8条中所确定的球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格雷米奥事实上省下的年薪与其他相关费用正好与它没有拥有该球员的损失一样多[5]。换言之,这是一种“零和”局面:格雷米奥之所失(球员的效力行为之价值)恰好等同于它之所得(球员为球队效力在金钱上的价值)。本案的戏剧性就体现在这里,仲裁庭对于俱乐部损失的认定遵循“直接利益原则”,由于格雷米奥在其书面意见中所提交的证据和听证程序中,没有证明它遭受任何财产损失,因此,即便格雷米奥俱乐部赢得了论辩的胜利,实际上是输了“官司”。

3.2 本案的启示

从本案关于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问题的判断可以得出诸多启示,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有3点。

3.2.1 对俱乐部的启示 很显然,本案仲裁庭对俱乐部在租借合同中植人续约条款是支持的,只要它符合FIFA规则,满足波特曼标准以及DRC与CAS后续仲裁案件中所发展出来的法理,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诸如诚实信用与有约必守原则。但是,本案的零和局面肯定是俱乐部不愿意看到的,而这也是俱乐部需要在后续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注意的地方。

首先,俱乐部如果有意通过租借球员,然后通过与球员协商续约签约雇佣合同,需要注意续约条款不要陷人单边性陷阱。本案格雷米奥俱乐部植人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没有被认定违法,很重要的一点是,它与被租借俱乐部、球员之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通过这些合同将租借后转会条件予以特定化,并且这些合同条件没有违反波特曼标准所确立的有效性阻却事由。因此,这一点提醒俱乐部在与球员协商谈判过程中,需要注意将合同真实意愿阐明,明确告知并提请球员注意这些重要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合同续约条件、续约期限、续约次数、续约期间薪酬福利标准、薪酬支付时间与方式等,都应予以明确。

其次,在有意续约后,应提前在租借期结束或者转会窗口开启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球员,履行告知义务。从CAS仲裁案例的法理中,仲裁庭经常指出,通常情况下,在离转会期开始前几日,俱乐部才行使它与某一名球员延展雇佣合同的权利是不明智的。球员有权预先知晓俱乐部是否有意延展雇佣合同,从而该球员可以利用转会期以寻找下家俱乐部,并且避免因该俱乐部决定不延展其雇佣合同期限独自面临失业的风险(CAS 2005/A/973;CAS 2013/A/3260)。这就要求俱乐部,既不能过分提前通知,又不能故意拖延通知,损害球员自由行使其权利,沟通过程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将有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最后,对可能面临的球员违约情况,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将与球员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用证据材料呈现出来。在CAS既往裁定的案例中,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替代成本(聘请球探寻找替代人选所发生的费用)、赞助与商业化损失、肖像权损失、因未售出球票产生的损失和转会费损失。根据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人应该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格雷米奥俱乐部未被支持任何赔偿请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没能向仲裁庭提出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上述损失。这也就意味着,俱乐部如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务必需要通过相应的取证程序对上述直接损失进行证据保全。

3.2.2 对球员的启示 本案球员违反了合同义务,但是并没有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给球员带来了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这意味着,球员在租借合同到期后,跳出租借雇佣合同中续约条款的约束,而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CAS仲裁裁决的真实意愿肯定不是如此,从CAS最终裁定系争条款具有合法性的结果来看,毋宁是对球员的一种温情警告。

首先,球员在签约后,应当秉持有约必守原则行事。无论是FIFA还是CAS,都对保持球员合同稳定性表示了极高的支持,其缘由在于球员合同稳定有助于维系足球运动健康和谐发展,过分地滥用合同自由,不仅不会给球员带来高额的回报,可能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球员虽然在该案中违约未被要求赔偿,根本上还是因为格雷米奥俱乐部真心实意地希望球员续约,并且也没有注意固定证据材料所造成的。这仅仅是一个个案,但是后续的国际足球法律实践中,这个漏洞必然会迅速地被填补,球员再企图通过违约跳出合同约束,可以想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次,球员在续约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坦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本案中,球员在于格雷米奥俱乐部的数次谈判中,多次向俱乐部表示他愿意继续为俱乐部效力,而仲裁庭在事实查明过程中却发现,球员同时又在为准备返回莫斯科做必要的旅行安排。球员这种含混不清的态度,使得俱乐部无法真实确定球员的真实意图。而球员在返回莫斯科后的20日以内,便迅速与意大利俱乐部签约,在事实上表明,球员其实采取了是一种“暗渡陈仓”的行事策略。这种做法典型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让各方产生球员唯利是图的观感。这种预期虽然在当前国际球员合同转会实践中没有被支持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未来此类案件纠纷中,球员被裁定承担相应责任并非不可能。因此,球员在与俱乐部续约谈判过程中,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果断地表示自己是否愿意继续为俱乐部效力的意愿,从而避免双方为此产生纠葛。

3.2.3 对足球运动主管机构的启示 球员合同中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虽然与俱乐部所在的足球协会并无直接关联,但是从既有的案例中可以清晰推知,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合法性在原则上是受质疑的,十分不建议俱乐部使用。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在全球范围内,国家足球协会中明确支持使用单边续约条款的国家越来越少,智利于2007年彻底废止了球员合同中的单边选择权条款,乌拉圭也尝试着在集体劳资协议中废除该条款的适用,但是阿根廷则采取了一种更为中庸的做法,仍然规定可以使用单边选择权条款,只是其适用范围为年龄小于21周岁的球员,且续约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4]。

那么,主权国家的足球协会、足球运动主管部门或足球联赛公司在制定球员标准合同或集体劳资协议时,应当明确地将单边续约选择条款排除在外,并明确向各个俱乐部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制定球员标准合同文本时,也要注意警惕球员过分滥用自由,破坏合同稳定性的行为。标准合同文本中应当规定有相应的体育制裁措施,以维护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足球运动健康有序发展。

[1]罗小霜.论国际足联对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3,30(3):279-283.

[2]董金鑫.CAS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11):40-44.

[3]DE WEGER F,KROESE T.The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through the eyes of FIFA DRC and CAS[J].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11(1-2):24-31.

[4]Diego F.R.Comparie,Gerardo Planas R.A.,Stefan-Eric Wildmann,Contractual Stability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Recommendations for Clubs in a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Mobility[EB/OL].www.lawinsport. com/pdf/ContStabinProfFoot.pdf.

[5]CAS 2013 A/3260 Gremio Foot-ball Porto Alegrense v.Maximiliano Gaston Lopez[EB/OL].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 Shared%20Documents/3260.pdf.

[6]Alexander Wild(Editor).CAS and Football:Landmark Cases[M].T.M.C Asser Press,2012:107-142.

[7]RUDKIN S C.Legal Implications of the Reserve Clause in Professional Sports[J].Glendale Law,Review,1978(3):65.

[8]GLENN M WONG.Essentials of Sports Law(Fourth Edition)[M]. ABC-CLIO,2010.

[9]GOLDBERG J B.Player Mobility in Professional Sports-From the Reserve System to Free Agency[J].Sports Lawyers Journal,2008(15): 22.

[10]ZIMMERMAN B.The Balance Of Power In Professional Sports[J]. Maine Law Review,1970(22):462.

[11]NHL 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 2011-2020[EB/OL].https://nfllabor.files.wordpress.com/2010/01/collective-bargaining-agreement-2011-2020.pdf.

[12]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3]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4]MAGEE J.When Is a Contract More Than a Contract-Professional Football Contracts and the Pendulum of Power[J].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law Journal,2006(4):50

[15]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6]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EB/OL].http://www.tas-cas.org/ fileadmin/user_upload/Code_2016_final__en_.pdf.

[17]国际足联章程(汉译版)[EB/OL].http://www.fa.org.cn/bulletin/gjfg/ 2013-08-26/418250.html.

[18]瑞士民法典[M].吴兆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9]PORTMANN W.Unilateral Option Clauses in Footballers'Contracts of Employment:An Assess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J].Sweet&Maxwell's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2007: 13-14.

[20]CAS 2005/A/973 Panathinaikos FC V.Kyrgiakos[EB/OL].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973.pdf.

[21]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2012年版(汉译版)[EB/OL].http:// www.fa.org.cn/bulletin/gjfg/2013-08-15/417125.html.

ValidityofUnilateralOptionClauseinFootballer’sContract:EnlightenmentfromtheGremioCase

XI Zhiwen
(School of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The unilateral option clause in footballer’s contract is a right of formation in its very nature,which has a binding effect on footballer’s autonomy and generally not accepted due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principle of FIFA regulations.However,the latest Gremio case is another and the second CAS-decision which CAS declared the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valid.The case’s legal reasoning process is another representation to its jurisprudence on a case by case basic when assessing the validity of the unilateral option clause and also a highlight show that CAS prudently keeps the balance on the contractual stability and player mobility.The case award creates a dramatic“zero sum”situation.The club is awarded no compensation despite of option extension clause is found to be valid and binding by CAS.The lessons are that players and clubs should fully abide by the legal principle and framework of FIFA regulations,and for football authority concerned they should avoid use the unilateral option clause when drafting a standard player contract and give the appropriate sport sanctions when contractual stability is compromised.

player contract;unilateral option clause;validity

G 80-05

:A

:1005-0000(2015)06-500-07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6.007

2015-08-30;

2015-11-16;录用日期:2015-11-17

席志文(1987-),男,湖北应城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猜你喜欢

洛佩斯仲裁庭续约
新加坡扰民邻居被下“驱逐令”
布鲁克·洛佩斯V5凯尔·洛瑞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意外惊喜
史上最糟糕的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