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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六个关键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2015-12-05袁振龙袁杏

中国国情国力 2015年11期
关键词:部门政府工作

◎文/袁振龙 袁杏

抓住六个关键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文/袁振龙 袁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为社会治理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社会治理创新的认识还较为肤浅,囿于各种因素的掣肘,实践中社会治理创新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导致社会治理创新的综合效能难以整体提升,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依然任重而道远。

当前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六个问题

所谓“社会治理”,是指为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其他群体及广大人民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划、组织、规范、引导、协调、服务、调适、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纵观各地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已经有一些比较成型的探索,如北京市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深圳市的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来看,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推进,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力依然不足

尽管党和国家的文件一再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要求和工作任务。但客观讲,人们对社会治理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并不统一,对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并不熟悉。与对GDP的追求相比,一些党委政府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对社会治理的领导、研究和决策等力度不足,对社会治理的资源投放不足。特别是在传统政绩观主导下,认为开展社会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资源,成效却不好评估,上级领导也不容易看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力明显不足。

2.政府治理社会的主导地位尚未完全落实

尽管党和国家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主导”的思想,但由于没有研究制定规范明确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性细则,“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部门协同治理社会的整体格局远未形成

社会治理涵盖的社会公共事务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社会治理的界线是什么?政府与社会应该如何分工?推进社会治理的步骤是什么?党委政府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在属地管理中,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牵头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不同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协同?为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各部门应该对本部门的工作方法等进行怎样的调整和改进?如果不协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统一说法。导致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大多按照以往的职责习惯性地开展工作。尽管各部门都做了不少工作,但被动应付的工作多,主动作为的少;守成的多,创新的少;单干的多,协同的少。现实中,社会治理工作牵头难甚至没有具体的牵头部门,部门“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社会治理工作推进更难,顾虑大、障碍多。

4.参与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尚未完全到位

“社会治理”十分强调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及其他公民的积极参与。现实中,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尽管多,但大多是具有政府背景或由原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政府部门差别不大,真正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发展空间相对有限,培育扶持工作刚刚起步,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和平台较少。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对自己在社会治理的位置还不太清楚,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不多。不少公民受传统文化及道德滑坡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民意识相对欠缺,缺少对社会的责任及对他人的尊重,自觉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少。

5.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保障有待继续强化

从目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保障现状看,还存在着“散、软、乱”等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明确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法律,一些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不系统、不完整,有的条文由于制定的部门或年代不同,相互之间还可能存在冲突。同时,现有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行使还是公民私权利的行使,都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其直接表现就是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普遍存在“滥用”的现象,但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各种越轨行为的预防不力,惩治不足,导致社会问题此起彼伏。

6.社会治理创新的技术手段有待更新升级

当前,互联网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必须适应这个发展趋势。然而,现实中,尽管各地应用技术手段的案例广泛存在,但真正成功应用的案例并不算多。广东省深圳市的社会建设“织网”工程、北京市朝阳区的“全模式社会服务管理”等是其中相对成功的案例。全国大多数地区,对社会治理工作如何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政策建议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在着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六个关键,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技术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整体工作水平。

1.有效增强党委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力

动力是社会治理创新持续推进的力量源泉所在。把社会治理的发展规划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规划的研究制订、逐年落实与对照检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规划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社会治理的规律与特点,鼓励和引导各级党委结合本地的实际,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使社会治理的成效由“难以度量”变得“可以度量”。将社会治理成果的“软指标”变成像经济发展成果一样的“硬指标”,建立由媒体、专家、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第三方监督与评价制度,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各地的社会治理推进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和发布,引导和推动各地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工作。

2.切实落实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

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着国家各类服务管理资源的分配调配权,是国家各类公共政策及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社会治理创新最重要的主体。社会治理的进展与成效,主要看政府研究制订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社会治理的要求,政府对各类服务管理资源的分配与调配是否合理。具体讲,政府应该在涉及社会治理领域的政策措施制定上作出更多努力,引导社会其他主体增加对社会治理的投入,努力使社会治理领域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科学和合理。政府的财政预算应该进一步向社会治理领域倾斜,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财政投入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规模。进一步明晰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与作用,中央一级政府重点做好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政策完善方面,指导、督促、推动、检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治理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主要做好社会治理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与整体部署,做好中央社会治理法律政策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市(区、县)开展社会治理;市(区、县)政府主要负责推动和指导上级社会治理法律政策、规划措施在本辖区内的实施;镇(街道)具体推进本辖区社会治理工作。

3.完善推动部门协同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

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运作,应该在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必须实现“碎片”政府向“整体政府”的转变,对各部门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责任务进行再明确和再分工,对现有的政府部门运作流程与规范进行梳理与优化,推动“整体政府”的建设。在政府部门间建立起快速高效的信息互通与分享机制,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信息在部门间的高速流转。在共同社会治理目标指引下,不同部门间应加强政策措施的协同性,避免冲突与矛盾,努力使各部门的治理形成强大的合力。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践建立社会治理牵头部门的基础上,有必要在中央层级组建或指定统筹研究社会治理的政府部门,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工作从上至下,自下而上的主管部门全覆盖,避免社会治理无人牵头的局面长期持续下去。

4.培育扶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伙伴

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是决定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成败的重要因素。努力创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条件和环境,培育扶持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领域的合作伙伴。积极探索完善社会组织的资源配置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筹集资源的渠道与领域,逐步培育扶持专业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推动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在法律制定、政策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着力投入资源参与社会治理,把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培育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兴主体。不断拓展与创新广大市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载体与平台,不断引导和激励广大市民随时随地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增添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5.大力强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保障

推动社会治理工作,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我国现有涉及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如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收入分配、财产保护、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安全、网络管理与安全、土地管理与征用、城市运行与治理、社会秩序和矛盾化解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加强对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预防、减少和避免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时代出台法律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空白领域的法制建设,使我国社会治理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城市新市民、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教育,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让法律成为保障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治理的最有力武器。进一步加大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对司法的监督,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强化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功能,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权力的运行和市民的行为,让政府官员和广大市民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6.广泛应用新技术手段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在继续运用各种传统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的同时,也要积极大胆把社会治理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起来,进入“互联网+社会治理”时代。通过现代互联网络等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打破由于信息数据分割造成的“部门壁垒”与“信息孤岛”,避免不同部门反复收集雷同信息数据与信息数据“打架”,提升社会治理决策效率与精准度,进一步节省社会治理的成本。各级政府要建立扶持更加强大的社会治理信息数据分析研究机构,对各类社会治理信息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趋势分析,帮助党委政府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治理面临的现状与形势,提升社会治理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由于决策不当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通过现代移动通信等各种新兴技术,让社会各界与广大市民方便快捷地进行社会监督,重建社会信任与互信,了解和掌握社会治理的新需求,自觉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与时间,随时随地地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广大市民对社会治理工作的即时参与和实时监督,为社会治理增添源源不断的资源。

■ 编辑:张涵

作者单位:(袁振龙,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研究所;袁杏,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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