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
2015-12-05赵芳
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
(一)民族文化遗产的性质及保护利用效果的评价标准。
人与环境是文化产生的两个核心要素。就民族传统文化而言,民族文化持有者是传统文化生产的主体;民族传统生活是民族传统文化生长的原生境。对于景区内以旅游景观形式呈现的民族文化而言,其已脱离了文化本来生长的原生境,体现旅游景观符号系统的制造与呈现、旅游产品舞台化再现与产业化开发,是游客参与体验的主要空间。笔者认为,在文化旅游背景下,只要有民族文化持有者的参与,民族文化旅游景观就并非是无根的移植文化、模拟文化和纯粹的人造景观。这种真实文化主体与旅游景区环境共同构成的新的文化生态,可称作民族文化的次生境。作为旅游景观形式呈现的民族文化,可以理解为是在文化次生境中被不断再生产的民族文化。以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性保护为例,各种景区手工作坊所生产的旅游商品,虽传承体现了民族传统工艺技法,但在商品内容及形制上却融合了当下旅游市场的需要与游客现代审美需求。
对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效果的评价,应与文化原生地有所不同:文化旅游背景下的民族文化遗产,由于受大众传媒、市场经济、文化旅游产业、旅游开发企业的规划与管理运作模式等诸多因素影响,其文化本真性及价值的判定、文化诠释的权力还在于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自身。即便旅游场景下的民族文化成为一种舞台化的真实,成为一种“产品”,但只要原住民群体珍视它们,并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来制定合适的商业规则,那么就可以认为这种产品具有真实的文化内涵。也就是说,旅游导致的商业化并不必然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破坏,关键在于规则的建立。
(二)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旅游利用与保护,包括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及文化遗产在旅游利用背景下的可持续保护两方面。基本原则有二:
一是须遵循文化旅游产业与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民族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与价值,其经济价值只有通过旅游商品化与产业化才能实现,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市场调节;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确立文化持有者的主体地位,需要政府扶持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网络。二是民族文化遗产只有通过重新诠释其文化本真性、体现遗产价值,才能获致持久的生命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与活态旅游景观建设,应是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良性互动的核心内容。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存在于民众的生活当中,而且还要随着新的时代得到传承、发展与创新。相反,本真性应被重新建构为一种立足当地、存在于当下、面向未来的创造性活动。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应该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将其变成新的文化的一部分,创新是一种更深刻的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意义,就在于借助文化旅游这一平台让民族文化遗产通过价值和功能的体现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三)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主要途径
重建“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推广“景区+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本地旅游空间生产创新模式,是实现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主要途径。“旅游—生活空间”是探讨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核心概念。其包含符号化、剧场化的旅游景观空间与生活化的旅游空间(向游客开放的少数民族真实的民俗生活空间)两个层次,亦指以游客为核心主体的旅游空间,以及以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为核心主体的生活空间的交融并置。要实现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就要进行“旅游—生活空间”强大文化生态系统的培育与建设。“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重建,实质是对旅游利用—保护统一体系统进行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原则的重构。关键在于,通过广泛吸纳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民间文化社团及社会民众的参与,保证景区内民族民俗动态展演的真实,保持景区与原生民族村寨稳定而合理的空间结构与文化展示合作关系,体现文化持有者的能动性与民族文化保护主体的多元性,同时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传承与旅游市场化利用。“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重建的意义,还在于抑制过度的符号消费,发展体验经济,保持一定程度或范围的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比较研究表明,“景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是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创新模式的理想类型,应得到大力推广。
(四)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保障机制建设
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运作保障机制,应包括主体系统协作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主体系统协作机制的建设,应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进行,关键在于两个度的把握。
一是文化保护传承主体(民族文化持有者、民族旅游社区、民间文化保护社团等)的参与度。由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和文化商品化过程常常由来自当地社区之外的文化掮客和旅游企业家发起,所以可能引起“外部公众”主导,外来人对当地人和当地文化资源的掠夺。外部公众主导意味着内部文化主体的缺失。这种情况在多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中都存在。所以,重视民族文化生境的培植,培养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旅游业发展的综合素质和各项技能,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旅游开发中的应有权利,是主体系统协作机制与旅游资源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可以采取如下渠道和方式:培养提升旅游地社区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能力及思想观念;开展文化传习馆、博物馆、民间艺人等实体性保护工作;建设民族文化数据库信息系统;筹集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基金;建设民族文化培训教育传承机制等等。
二是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扶持的重要性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管理职能是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公共信息,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职能重心是不同的。尤其是对于人文资源型旅游目的地,在旅游开发初期,政府的强力介入通常是必需的。政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协调,应坚持4个基本准则:将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有机结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环境,避免文化遗产资源的失真与过度利用;加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宣传,建构民族文化保护多元主体网络与体系,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氛围;引导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对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地所在传统民族社区进行经济补偿,培养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技能,保障当地民族文化持有者在旅游就业方面享有优先权。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属于以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为出发点的限定性旅游。旅游规划应强调民族旅游地(景区)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统一。理想的民族旅游规划,可参考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多元模式类型比较分析的结论,尽可能选用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最好是民族自治地方),选择在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附近进行景区、景点建设,兼顾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原生境的维护和标志性旅游符号公园景区的建设,使两者在地理空间上既有区隔,又有连通,保持稳定而合理的空间结构与文化旅游开发合作关系。传统的民族村寨可通过适量农家乐形式为游客提供食宿基本服务,开展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满足游客的深度文化体验。公园景区内则可考虑“一个景区,多种场景”的尝试。在发展旅游产业中,可利用差异化营销方式,针对不同的游客,发展不同的旅游场以此满足一般性旅游观光或后现代旅游等多种需求。
对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营销而言,“政府+企业+社区”的股份合作制模式较为理想。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能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保护本土民族文化,从而避免过度商业化,增强当地居民的自豪感,为民族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奠定基础。此模式各级职责分明,资源管理中的责、权和利明确,有利于激发各自的潜能。股份合作制形式,利于把资本与劳动力联合。这种合作方式尤为适合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旅游开发。在合作初期,地方政府的参与可为民族旅游社区获得公平权益保驾护航;但当民族旅游社区发展到具有自主参与旅游经济活动的能力时,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向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引导与管理。营销方面,可实施一定程度或范围的民族文化生态旅游,同时推进以高科技为支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展示密切结合的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模型化、数字化运用。还可结合当地资源开发探险、科普、农业观光、花卉、水景、森林等新型民族旅游辅助产品,寻求产业集群、区域联合、复合多元的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 赵芳 )
编者按
理论研究总是为实践服务的,观点是对事物或问题的看法,了解不同的观点使得我们总是能够用一种新的眼光去看问题。为交流研究成果,汇集不同观点,本刊推出“观点”栏目, 围绕民族问题研究热点,摘录近期研究成果。热切期待广大读者推荐、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