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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配套立法的研究

2015-12-05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5年9期
关键词:体育产业体育发展

姜 山(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加快完善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配套立法的研究

姜 山
(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采用文献法资料法、对比法、专家访谈法和实地考察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配套立法进行研究。结论: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在市场营销、配套立法和法制监督方面同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相比远远落后;2)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发展空间,产业的发展也将推动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3)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在当前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面临大量的经济行为和法律问题,配套立法和政策的制订是如何快速、合理、有效的发展和开拓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产业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化发展的同时,也应借鉴美国在高校体育产业统筹规划模式,完善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法规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体育产业发展道路。

配套立法;法制监督;高校体育产业;法制体系

高校体育产业是高校体育管理能力与商业化管理的有效结合,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刚刚起步,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就需要以法制保障为依托,遵循市场经济的需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之路,并能在短时间内提高我国高校竞技体育水平。通过对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和研究,同时借鉴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在制度监督、市场法制化的科学化方面所取得的先进经验与启示,对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如何在科学合理的配套立法保障下健康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和现实研究意义。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我国目前高校体育产业配套立法的发展现状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以“配套立法”、“法制监督”、“体育法”、“高校体育产业”、“法制体系”等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美国业余体育法》[1]和美国全国大学体育协会(NCAA)官方网站公布的2010-2014年NCAAⅠ、Ⅱ、Ⅲ级别高校《竞技体育财政收支报告》[2]查阅中外文献20余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了解到目前中美两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模式与未来发展趋势。在本文的理论研究方面给予了扎实的理论支撑,并起到了重要的现实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

1.2.2对比法 通过对比中美两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设置、监督机制以及未来两国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化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借鉴美国在高校体育产业法制保障方面先进手段,进而加快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脚步。

1.2.3专家访谈法 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委司、北京体育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和高校进行了走访,听取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

1.2.4实地考察法 实地考察了美国综合排名前10的高校,包括普林斯顿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杜克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从市场化运作、法制监督、立法设置、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保证了研究的客观性。

2 我国在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法制化方面的现状

2.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与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相比,在产业法制保障和市场化运作方面起步较晚。其主要原因有:1)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结构设计缺乏合理性,法规与制度不完备,地区经济文化差异影响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相对不平衡,例如市场开发的思想观念不强,忽视市场资源配置对产业开发的要求;2)从法制层面来看,产权关系不明确产业发展范围面较窄造成高校与体育经营管理部门二者产权关系不明确。

2.1.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 目前新疆、贵州、广西、青海、吉林等边远地区均未出台省级层次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这反映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密切关联性。同时,没有形成统一管理标准缺乏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科学管理,受地区、市场经济和体育产业发展规模的一定限制,各地方对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重视程度差别较大。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经济和配套政策的支持,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关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出台较晚、配套政策不完善,影响了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脚步。

2.1.2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立法设置落后于实际发展脚步 通过访谈了解到,我国在体育产业和高校体育产业的理论层面发展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法律规范领域进行了思考。2)对高校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下开发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法律分析。3)对高校运动员能否参与商业运作与市场化包装所带来的法律方面等问题进行了研究。4)对高校体育赛事转播与赞助商相关的法律纠纷进行了分析。5)对我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法规体系进行了构建等。这些研究和取得的成绩对未来我国确定体育产业和高校体育产业法规体系的内容和结构起到积极的作用,丰富了体育产业法规体系的内涵,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立法的研究问题推向了一个深层次[3]。

而这些单单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现实产业发展依然落后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实践脚步。例如:1)高校体育产业观念发展落后,法制体系不健全造成严重的产业资源浪费,与市场资源配置发展不合理,各高校产业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2)高校体育产业在法制保障下的运作环境欠成熟,就目前而言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涉及的领域和资金支持方面还较为欠缺,延缓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的脚步。3)缺乏必要专业人才与管理团队,当下我国部分高校体育教师承担着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任务,而他们缺乏产业发展的相关知识,同时还不具备相应的产业管理和经营能力。4)高校体育产业消费群体小,由于缺乏体育消费意识或消费能力,导致高校体育产业的市场消费相对较低。

2.2立法设置和法制调控是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国目前采取的办法仍然是等体育产业发展起来之后,在国家发展经济与法制的同时再去推进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化的发展,这就减缓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在法制保障下发展的脚步。从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制订方面来看,目前还没有制订出相对于高校体育产业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监督和市场经营保障机制。各个地方对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制进程的要求,明显快于国家行政部门对于高校体育产业立法发展的速度。地方性法规在处理高校体育产业法律纠纷问题时,由于法律效力较低导致无法解决和执行具体纠纷案件。从法制体系的角度研究方面来看,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将面临较多的市场经济的行为和法律纠纷。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妥善调整高校体育产业与市场化运作等带来的法律问题,必须尽快出台适应我国特色的高校体育产业配套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高校体育产业配套法规,基本以行政规章制度为主。

2.2.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发展还未形成统一体系 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体育产业及高校体育产业立法的研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加快解决我国体育产业和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国内这一领域里较为权威的专家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等人承担的国家社科项目《完善(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访谈中,于善旭等人认为,当前我国只停留在体育产业和高校体育产业的行政指导性文件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制化体系,缺少较高层次的立法的规划与制订。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存在:1)高校体育产业法制规划与建设落后与体育产业发展的步伐不够及时和科学。2)目前尚未制订出我国体育产业行政法规法律效力。3)当下能够适用于高校体育产业法规数量较少,在许多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问题的时候无法可依。4)各地方对于出台体育产业立法呼吁更高中央立法出台较慢。5)从产业配套发展体系化的角度研究来看,我国还没有设置高校体育产业配套行政法规,由于在这个发展阶段中,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发展的整体层次水平偏低,导致我国高校体育产业配套立法发展的法制化进程减缓。

2.2.2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作为一个朝阳产业,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多个方面的意义和价值,其中包括高校体育与企业产业化管理的有机结合。就未来发展趋势而言,有助于帮助各高等院校办学理念和体制的不断完善,增加学校收入,促进体育教育在我国的教学与改革。根据全国第5次体育产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现在拥有的教育系统内的高等院校体育场地设施就有28 741个,占我国全国人口仅1.11%的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拥有着全国总数3.4%的体育场地设施[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资源还是相当丰富的,同时也具备了体育设施与科研信息管理优势、自然环境优势和人才储备优势。

2.2.3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结构发展多以产业通知和指导意见为主 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最重要文件是原国家体委2000年出台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和国家体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编制“十一五规划”、2006年3月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4 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201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5]。这些文件分别提出发展我国体育产业和高校体育产业的基本路线。1)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速体育产业运行机制的转换。2)调整体育产业结构、组织内部关系、开拓体育市场等手段大力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体育产业。3)进一步增强体育活力,加速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产业结构政策的基本路线。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产业政策基本路线虽然不是未来高校体育产业的结构政策的基本路线,但二者密不可分整个我国体育产业政策路线为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政策基本路线的制订打下了坚实基础,而高校体育产业政策的基本路线更离不开国家政策与整个体育产业双方面的支持,作为未来新兴体育产业高校体育产业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为加快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脚步,需要我国从资金投入、政策支持、法制监督、市场保障、技术设备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尽可能为未来高校体育产业基本政策的制订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6]。

2.2.4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产业覆盖面较窄 目前我国举办的多项大学生竞技赛事的门票出售仍旧遵循免费售票模式,如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超级联赛(CUBS) 等,在商业电视转播权、广告商与赞助商、体育经纪人的服务、体育纪念品的发售、体育装备的投入、高科技体育产品的购买等方面均落后于美国。同时也暴露出具体的法律纠纷问题迫在眉睫,急需法制监督和调控。

2.2.5各地区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对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重视程度差异较大 在浙江、上海、广东、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好,其资金优势、区位优势以及人力资本优势使其更重视高校体育产业,而经济发达地区好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也促使其能够对中央的宏观体育产业政策做出更准确的预测和执行。高校竞技体育产业的发展也受地方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影响,国务院自2010年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政策的指导意见》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各个省市体育产业政策的制订具有很大的影响。

2.2.6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受传统学校体育教育观念的约束 当前更多学校重视体育教学和课余体育竞赛,而忽视了高校服务社会、社区体育之间的互动与沟通。除了课堂教学以外,缺乏在法制保障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意识,造成高校体育设施、管理人才、科研信息搁置。应通过丰富的体育资源优势吸引和服务于周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从原来的福利形式转变到市场经济产业化形式,各个高校应从政策扶植上大力支持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未来体育市场社会化的发展势在必行,这也是高校应当发挥出价值导向功能、社会导向功能和群体凝聚功能的一个主要标志。但从高校体育产业市场运作来看,观念还较为陈旧和保守法制观念淡薄。随着高校体育伤害、商业纠纷及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就必须依托法制监督和调控,目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和遵循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2.2.7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经营模式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都在试探性的开发体育产业经营模式,经营内容也都局限在运动场馆、器材的出租和使用,未能根据学校产业特色及地区优势经营内容较为单一。而部分高校根据自身需求地区经济差异、人文和地理环境开发特色体育休闲产业,并得到了较好的经济回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群体。例如:江苏科技大学的休闲体育专业就利用主导产业以体育健身休闲方式为主要依托,促进体育运动与休闲旅游的结合方式;广州市体育学院将休闲体育专业作为广东省特色专业建设点,大力培育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普及多层次的健身服务业;四川大学和成都理工大学着力打造以特色高校体育、体育培训、体育赛事为主的产业,以及以户外体育运动为主的高校体育产业。虽然目前产业发展前景较好,但受到高校教育体制的限制,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自主创新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脚步。

3 立法设置监督下的美国高校体育产业与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比较

中门两国若从高校体育产业法典的制订、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化的运作等方面相比,我国相对落后于美国。美国在1978年就制订出了专门的体育法典《业余体育法》来规范体育运动和产业的发展,而我国直到1995年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从时间上看落后于美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为了业余体育而专门制订国家法典,所以该法典在世界范围内业是独树一帜的,不但对美国体育管理组织等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而且还能约束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并在促进美国体育发展及提高公众体育参与度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1合理的产业立法设置和法制化监督机制是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依托 美国政府在高校体育产业管理方面, 主要是通过制订相对应的法律政策规范发挥其法律职能监督作用,我国对高校体育产业在法律政策上的制订基本属于空白,还停留在专家学者理论层面上,就其中《业余体育法》而言美国政府相关配套法规对高校体育产业有着专门的适用法院判例及法律条款,有效规范了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7]。目前,美国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已经能够成功地运用和有效地监控现有的各种联邦宪法和各州颁布的法规,并对职业体育、业余体育、体育产业市场等进行有效的法制调控和管理,例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1976年版权法》。现今高校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开展最为成功的国家当属美国。我国目前还存在地方性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现状,这些都是相对比较两国对高校体育产业发展认知和制度体系所不同之处。

3.2“业余体育法”对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调控和监督 美国“业余体育法”亦称为“泰德·斯蒂文森奥林匹克与业余运动法”(The 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业余体育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经历了1998年和2006年2次修改[8]。其宗旨在于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保障业余体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美国大学体育产业的核心由学校、教练员、运动员所构成。而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也是市场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市场化运作就要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与法规,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被视为宪法的“最高条款(Supre macy clause)”, 联邦版权保护措施优先于任何所有其他州的救济措施,各州采纳UCC后所形成的州法必须基于联邦版权法[9],也是现今美国有关体育运动发展最主要的法律保障之一。该法赋予美国奥委会对下属各个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等垄断性法律权利的管理,以法律的表现形式确认美国奥委会实际管理权,并拥有对全国业余体育统一管理的权利。例如:就美国高校竞技体育而言,对于学生运动在参与比赛项目上的性别歧视问题;不执行美国宪章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问题;违反招收学生运动员资格的有关条例问题;教练员、运动员或学校管理方违反竞赛规程上等都会引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全美高校竞技体育联合会(NCAA)就雇用了许多专业律师为其制订学生运动员的学术资格和招生条例等规定。以法规条款的管理来保障规范高校美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各个面面。尽管我国高校是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汇集地,然而受传统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制约,我国并没有专业的体育产业、经营管理型人才、专业化的专职培养团队。单一的高校体育产业或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得众多经营者不能将高校体育产业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衔接,其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当代市场需要。因此,缺乏相应的高素质管理和经营人才也是抑制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3中美两国法律体系的差异 就法律体系而言,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立法机关享有较为充分的立法权力制订各种与美国宪法精神一致法律和法令。美国的体育法规条例制订要求完全与宪法要求为依据,根据制订法和判例法这2种的有关程序和法律条款实施裁决或仲裁。例如,美国仲裁协会是全美最权威的处理机构,仲裁小组中大量成员具有在大型国际性赛事中处理体育纷争的经验,还有部分成员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员[10]。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体育产业立法活动的特定主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各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地方体育局。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需要经历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以及立法完善3个阶段。在多种立法技术中,现阶段主要应采用立法的预测、规划及法律规范的表述等技术,但仍未出台高校体育产业的法规条例,更别说仲裁委员的成立。在美国体育法规条例的制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联邦政府制订的法律法规条文,另一部分是由各个州制订的相关法律条文。美国政府对于高校体育事物的法规条例的制订除了由联邦和州立法机关制订外,还包括其它体育团体各个单项体育组织制订的各种决议、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美国体育法规条例的设立,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法院判例和个案而形成的,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规条文。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的立法,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法官法”。美国体育法规条例中的一部分是由法院判例形成的,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美国体育法规条例的形成有着重用及其深远影响作用[11]。对于管理、监督、调控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很多重要原则与手段都是通过判例法参照和确定实施的。

3.4“业余体育法”的制订是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优势所在 美国“业余体育法”明确规定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必须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虽受到统一管理和协调,但在具体工作事务上简化管理程序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力运作空间。与其享有的权利相比,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似乎要履行更多的义务。单项运动联合会制度是具有鲜明美国特色的运动联合会制度,也是美国业余体育管理体系中对于业余体育和高校竞技体育发展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它以制度的形式将美国业余体育管理的具体权力赋予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从而实现了对美国业余体育中各具体项目的有效管理,推动了美国各单项体育的蓬勃发展[7]。

4 建立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市场法制运行机制及产业配套立法保障系统

4.1科学规划我国高校体育产业配套立法与实践相结合 在我国现阶段涵盖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创建性、借鉴与总结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趋势相结合等原则;我国体育核心产业法规也是我国体育产业整个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核心产业存在的法律问题是现阶段急待解决相关配套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管理和整个社会政策上的扶持。促进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植,在政策、资金、土地使用、市场保障等诸多方面都需要加大投入,尽可能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外部环境。

4.2加快完善我国体育市场的配套立法脚步 1)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立法和有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法律效力和立法结体系,处理并协调好中央、地方、各个部门之间的立法和行政关系。较明确界定中央、地方、部门的立法权限范畴严格立法程序形式。2)要加快中央立法的步伐,解决高层次立法滞后以及低位立法缺乏统一领导所导致的体育产业不协调发展等问题。3)要统一体育产业立法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己制订实施的法律条文,要予以修改和废除[12]。美国已在1978年就制订出业余体育法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本国的业余体育和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态势。而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配套立法起步较晚,同时在未来的设置上应反映客观事实的需求。

4.3逐步完善我国高校体育产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建设 美国高校体育产业之所以能够持续的发展,主要因素还是依赖完备的市场经济模式的体系构建,为高校竞技体育产业的稳步发展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基础。而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体育信息管理人员、律师、心里咨询师、营养师、医务保障人员、体育经纪人等)为高校运动员和运动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与支持。有效的市场化与专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是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2个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整体竞技水平也在大幅提升,但高校竞技体育的观赏性还有待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各大学还没有把高校体育产业的专业管理团队放到核心位置上来。教练员以及其他各类管理教学人员的职业素质水平偏低,严重制约着高校运动队整体竞技水平的提升。我国大部分高校体育教师扮演这双重角色,即是承担平时的教学工作任务同时又承担这竞赛训练任务。当下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新型种类的经营管理模式将不断融入到未来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活动中来,因此就更需要提高高校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及协同管理团队的合作意识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4.4改变我国高校体育产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高校逐渐开始按照产业经济的规律来经营自身的特色体育产业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也是未来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的大趋势。以市场经济的供求设置与高校优势体育项目和特色体育产业为相互依托,探索高校和企业有效科学的合作发展道路,加速高校竞技运动与企业合作互赢项目。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与高校的合作还是较少,这也与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化不完备有一定关联,高校产业发展就必须从市场营销与策划、专业的管理经营团队、竞技体育观赏度与社会关注度等诸多方面来提高。事实上,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今天,一些高校已经拥有了品牌项目或特色运动项目,而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高校可以尝试与企业合作来推销自己的品牌项目或特色项目,使双方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这样可以实现自身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丰收。

5 结 语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立法研究问题,是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这也是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高校体育产业的法制化发展程度,也是标志这一个国家体育发展现代化的标志,加快我国体育产业配套立法与监督的研究脚步也是推进我高校体育产业的法制化发展得重要环节之一。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化发展建设的整体层次偏低,从而影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法制化发展脚步。首要前提就是要加快高校体育产业配套立法监督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借鉴美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得成功案例结合自身特点形成我国特色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在当前与国际接轨发展的大环境下,要提升我国高校体育整体的竞技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使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蓬勃和健康有序的发展。转换思路加快产业法制化进程、完善商业化运作模式、打造高校体育产业市场企业化的经营理念,配备高校体育产业专业化服务管理团队,加快促进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化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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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ccelerated Completion of Supporting Legisl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in Universities of China

JIANG Shan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2,Jilin China)

This study researched on accelerated completion of supporting legisl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comparison, expert review and field study.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indicates that:1)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lag behind their counterparts in the US to a large ext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arketing, supporting legislat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2) In the future, sports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has an inestimable room for market develop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will als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overall level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3) At present, it is inevitable that operation of the industry under social market economy system is facing a large amount of economic behaviors and legal issues, for which how to develop and expand market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a rapid,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way as well as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supporting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becomes one of the urgent proble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for sports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mode of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US should be used for reference. At the present stage, legal system of supporting legislation for China's sports industry and sports law should be completed, based on which development path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in socialis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China should be established.

supporting legislation; legal supervision; sports indust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system

G80-05

A

1004 - 7662(2015)09- 0006- 06

2015-09-03

姜山,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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