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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试验数据为何造假成风

2015-12-04

健康必读 2015年11期
关键词:新药临床试验药品

临床试验造假成行业潜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发布了号称“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的一份公告,要企业主动配合彻查新药临床试验数据。一个多月后,自查结果出炉,原有1622受理号中,有20%选择撤回注册申请。这个结果无疑暴露了药品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药物进行临床试验,是新药审批的必备条件,事关千万人的用药安全。如此重要的环节,理应受到重视,谨慎对待。但实际上,这一环节的数据造假却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在食药总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严打下,1622个受理号里,竟有20%露出了狐狸尾巴,心虚地撤回了注册申请。该机构人士对财新网记者直言“新药审批临床数据造假已经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不是个别。2007至2008年期间,以及之后每隔两三年,国家食药总局都曾集中整顿。”

临床试验链条上每个环节都问题重重,数据大造假并不奇怪。

临床试验机构少,试验质量难以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临床试验机构是独立于药企的专业研究机构,在保证临床试验专业性的同时,也能够保持研究的客观独立性。国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经过国家相应资质认证过的各大医院,后者有专门负责临床试验管理的部门。

目前,我国的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不足以满足巨大的需求。据王静的论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与对策研究》援引的2012年数据,我国拥有近6000家药物研发企业和379家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而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当年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研究的项目高达704个。对照各年的数据,再考虑到临床试验较长的周期,可以看出每个机构都承担着大量的临床试验项目。

合同文本上写着保证临床试验通过

项目多,机构少,就会产生问题,很难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南方周末在《试药利益圈乱象,危险的新药》一文中提到“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网负责人汪金海认为,正是对临床机构的数量管控,造成医院的绝对强势和一些试验不规范的产生。”

首先,这些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都是名牌大医院,而负责临床项目的医生,有一定的资历,也是最忙的一群人,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与临床试验,就会让下面的年轻医生来接手。其次,医院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控制试验成本。《试药利益圈乱象,危险的新药》一文中也提到,药企大笔临床试验费用的四分之三要支付给医院,而“支付给医院的费用,除了医院收取的部分,下到具体科室后,科室会扣掉一部分(主任也会留下一定比例),剩下的便是支付给研究者的费用、受试者的检查费以及部分受试者的补偿费。”

医院从药企那拿经费,不可避免也会存在医院与药企串通的情况。南方周末的调查中提到“‘我甚至见过一些合同文本上就直接写着保证临床试验一定通过。汪金海说,‘临床试验本身就是验证性的,怎么可能保证一定通过呢?”

CRO行业的恶性循环

严峻的现实是:缺乏准入门槛,外包服务机构杂、乱、差,为药企分担了违法成本和风险。

药企再大,也不能在制药的所有环节上面面俱到,而医药外包则可以使制药企业将精力集中在核心业务,利用外部资源和技术,控制成本,缩短新药上市周期。在20世纪80年代发端于美国的合同研究组织(以下简称CRO公司)就是这样一种专门为制药企业提供医药研发外包临床试验方案的服务机构,其业务几乎涵盖了新药研发的整个过程。随着我国制药产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近几年来,不但一些国际CRO公司已开始纷纷进驻中国,国内的CRO公司也蓬勃发展起来。

然而,由于缺乏准入标准,全国400多家CRO企业水平良莠不齐,更是让临床试验状况雪上加霜。全国排名前十的一家CRO公司高管在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CRO公司是药企的乙方,为满足甲方要求为第一要务。弄虚作假是普遍现象。”“现在的行业环境就是很多药企明确说,试验不通过验收就不付钱,而且药企明知CRO作假,但因为CRO负责新药报批的全部工作,帮药企分摊了违法成本和风险,而且没有处罚先例,所以导致CRO行业恶性循环。”

尽管过去几年,查处曝光过多起涉及药品质量问题的案件,但奇怪的是,在这些案件中,药企都并无大碍。以2009年药监部门对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两家公司“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的处理为例,药监部门对延申罚款2563.79万元,对福尔罚款563.82万元,而这样的罚单对产值早已过亿的两家制药企业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是否受到处罚并未有公开报道。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缺少硬约束等问题助长了药企造假的行为。

标本兼治,任重道远

权力越集中,寻租空间就越大,腐败越严重。药监部门的审批权力左右着药企生存,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越早走完审批程序,越早上市的药品,就能够提前占领市场,获得可观的收益,因此,药企存在对官员行贿的激励。这些年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审评中心原小组组长和科室主任陈海峰等先后在这条“审批作业线”上落马。以陈海峰为例,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他在明知相关药品无生产厂家及研发单位信息的情况下,仍将不合格药品予以审批注册,而且还帮助某公司加速审批所申报的药品,为此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一百三十万元。

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药监部门,虽然相比之前郑筱萸时代的“大跃进” 审批已经谨慎很多,但这种谨慎却始终治标不治本,还需要堵上制度漏洞。

提高专业性,扩容专业人士,同时技术审批和行政审批分离已势在必行。

李文超在论文《中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比较研究》中指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有着相对完善、高效的管理体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专家技术资源的丰富,比如FDA旗下的药物评审研究中心,拥有约2000位有一定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工作人员,是FDA最大的一个评审中心。相比而言,我国的药审中心只有120人编制,且药物审批缺少专家资源,这就造成工作人员面对大量的审批任务,很难保证高效率、高质量。

专业不足的同时,倘若还和行政审批不分家,问题就更大了。现实中,技术审评就是走过场,往往是行政部门希望有什么结论,就找哪些专家。行政管理越位,技术评审形同虚设,为行政审批中权力寻租、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也使药企对临床数据造假问题产生了侥幸心理。

中国经营报刊发表的《临床数据“打假”,戳破药品泡沫》一文中认为,此次食药监总局开展自查风暴的初衷,正是在药审中心短期无法扩大人数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新药注册申请的提前筛选,把有限的药审中心人力用在对自己更为自信的药企的药品身上,能提高药物评审人员的工作效率。可见,药监部门也意识到审批专业性和效率的问题。但不做好人员的扩编和专业、行政审批的分离依然是治标不治本,难保严打风潮一过去,企业又蠢蠢欲动。

在美国,审批过程信息公开透明,而且FDA强制要求临床试验的数据要登记在它的系统里并向社会公开。一些有过不诚信记录的机构会上黑名单。南方周末的《FDA如何审评药品》一文中提到“FDA每个疾病领域都有个顾问委员会,由专业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开会全程对公众开放,顾问必须申明与讨论的药和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而相比,我国的审批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在“关门审批”环境中,极易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新华网刊登的《“关门审批”是腐败之源》一文提到,“关门审批”导致审批权本身已沦为待价而沽的“商品”。连卫生部原部长高强都公开直言“几个人关着门批药,能不腐败?”

编后:“一揽子”优化药品审评政策出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对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优化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等药品审批、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期提高我国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药学研究不达标一票否决

《公告》明确,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首先审查药学研究的一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在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方面,《公告》明确,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临床价值具有明显优势,无法证明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除外。

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批

《公告》指出,国家食药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市场短缺和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信部建立短缺药品定期沟通机制,向国家食药总局提出加快审批建议。

根据《公告》,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儿童用药,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用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使用先进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临床急需用药,申请人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或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欧盟、美国同步申请上市且已通过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等,将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自2015年1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加快审评申请。

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

《公告》明确,对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试验资格。对同一专业出现2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专业内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临床试验机构出现3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据《今日评论》《健康报》)

编辑/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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