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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2015-12-04王家卓

互联网天地 2015年5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融资

王家卓

(1.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 深圳518055;2.纽约市立大学)

1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和意义

网络借贷又称P2P(Peer to Peer,人人贷)、P2P网贷、网贷、P2P 网络借贷或P2P 小额贷款。简而言之,网络借贷就是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方。

在我国,网络借贷直接产生于两个基本来源: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的未能被传统金融体系所满足的融资需求;其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融资需求的角度看,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可能在某个特定的时期(或时点),由于缺少足够的收入来源,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及时获得融资的情况。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下,虽然银行及相关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利率相对较低的贷款融资服务,但出于规模效益和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考虑,普通民众特别是低收入消费群体或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往往不能被充分满足。因此,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进行融资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了一种替代的融资方式,尽管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都要远高于银行贷款。

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随着信息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可以逐渐通过互联网得以实现,作为其结果,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P2P 网贷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平台,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抵押物等进行考察和评估,并将优质的借款人推荐给有资金出借需求的出借人,供其选择和出借资金,从而完成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点对点资金融通交易。一般而言,P2P 网贷平台的职能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相互的信息交流、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如借贷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或债务方参与交易。由于互联网的延伸覆盖范围广泛,借助互联网,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可以突破传统的民间借贷通常具有的熟人和地域的条件限制,从而实现不同地区的个人对个人(或点对点)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动。同时,它也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公开市场上对于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使借贷的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对接。

自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 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上线,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历了跌宕起伏、遍地开花式的高速增长阶段。截至2014年年底,网络借贷行业的总体年度贷款余额已达1 036 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增长了3.87 倍;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 829 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率已从2014年初的17.86%降至2014年底的16.08%;平均借款期限为6.12个月,比2013年增加1.39个月;网贷行业活跃的出借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116 万人和63 万人,较2013年分别增长了364%和320%。2014年,虽然政府监管未能如预期完全落地,全国性的征信系统仍亟待开发,问题平台仍不断出现,风险控制技术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各项措施仍需进一步开发与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最终定位也仍有待监管机构的最后确认与澄清,但与前几年相比,网络借贷行业已在2014年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网络借贷对于实现普惠金融,增加合法可贷资金的有效供给,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意义已日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网络借贷将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基本融资方法之一和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趋势已日渐明朗。

以普惠金融而言,其涉及一个金融体系能否惠及社会全体成员,能否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能否满足通常难以得到充分覆盖的中低收入阶层和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由于这一社会群体在全社会中的占比最大,满足这部分社会群体的融资需求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转变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需要增大国内居民消费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增加国内居民实际购买力的水平。但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尚不完善,住房、医保和教育的高额费用会基本用尽普通消费群体特别是低收入消费群体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缺乏大多数普通消费群体实际购买力的需求则难以促成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消费金融具有帮助消费者连接其当前消费与未来收入的功能,可以有效地帮助消费者,特别是当期的低收入消费者,能够不局限于消费者的当前收入,从而可以在其整个生命周期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规划和支出。因此,普惠性的消费金融会极大地增加普通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有效需求水平。以中低收入阶层和中小企业为借贷主体的网络借贷,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金融体系在满足低收入群体融资需求方面的不足,成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

中小企业融资是事关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占比全社会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对中国GDP 增长的贡献已超过60%,对税利的贡献也已超过50%。它们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占新产品开发、生产的75%,占发明专利的65%,对新增就业的贡献达85%。在向创新发展模式转型方面,中小企业不仅在创新范围上覆盖了占比不到企业总数1%的少数大型企业无法全面覆盖的众多领域,而且在实施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比大型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企业更加强烈的创新动机。因为创新通常是对市场现有状况的改变,而大型企业通常是现有状况的最大受益者。美国著名的柯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就是一个曾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因担心损害其传统胶片技术的传统利益而不愿开发采纳新型数字技术,最终导致破产保护申请的典型案例。

尽管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但由于其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通常会缺乏获得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足够的抵押资产、以往的信用历史、规范的财务报表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再加上大型商业银行在规模效益方面的考量,就使得融资艰难成为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所面临的挑战。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对民营资本开放不足,使得可贷资金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程度更为严重,这种不平衡会极大地制约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阻碍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成功转型。显而易见的是,网络借贷能够有效地通过网络平台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地从丰裕的民间资本中获得迫切需要的资金,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填补传统的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的覆盖不足。因此,网络借贷是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

在互联网和无线通信时代,通过互联网和有线、无线网络进行交易,将会逐渐演变成为商业,特别是服务业主流的交易方式。在前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实际上是以一种被“双规”的方式来获得服务和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银行或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办公时间)、规定的地点(银行或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物理网点或营业处)来获得所需要的服务。消费体验则更是一个被完全忽略或基本无法实现的因素和目标。在互联网时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和消费体验”将成为决定商业交易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基本原则。作为广义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也不例外。试想,一个需要进行包括借贷在内的金融交易(或任何其他服务业交易)的消费者,如果能在家中的电脑前,在候车、购物排队或旅游闲暇时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有线、无线通信手段完成金融交易(或其他服务业交易),他会愿意以被“双规”的方式排队、拿号、等待较长时间来完成同样的交易吗? 同理,如果有一个服务机构率先提供网络交易(虽然不一定是P2P),其他服务机构在条件(如利率、价格、产品、风险等)相同的情况下,会马上跟进、担心被淘汰出局吗? 因此,从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具有革命性和时代性技术创新的角度看,网络借贷完全是应运而生。

网络借贷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公开化、合法化、互联网化了一个已存在多年且规模巨大的民间借贷市场,满足了一部分确实存在、但在传统体制下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合理需求,顺应了服务业发展的根本趋势。因此,网络借贷尽管是由民间草根以P2P的形式发起的,时至今日,且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但其生命力和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2014年,大批具有国资、银行、风投和上市公司背景的资本大举进入网络借贷行业,就是一个鲜明的佐证。因此,从各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情况看,不论国家的监管规则条例最终将如何确定,网络借贷行业本身都会不断发展、日益壮大。不同监管条例所影响的,只是具体的“游戏规则”和谁有资格成为这个“游戏”的玩家。

2 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商业模式

P2P 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可以从垫付模式、扩张模式、业务流程模式及平台业务类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垫付模式

从垫付模式的角度看,根据是否有资金垫付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可把平台的商业模式分为无垫付模式(P2P 网贷平台不承诺保障单个借款标的本金)、担保模式(P2P 网贷平台方提供具有资金担保的服务功能)、风险准备金模式(P2P 网贷平台建立和使用一个特殊资金账户,在出现逾期或违约时,用来归还出借人的资金)以及保险保障模式(P2P 网贷平台与保险业合作提供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财产领域保险)。

(2)扩张模式

从扩张模式的角度看,P2P 网贷平台可主要分为直营模式和加盟模式。直营模式是指由公司总部直接在各个城市或地区成立办事机构或开设分公司,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各个分部的所有业务流程的扩张模式。目前,绝大多数平台采用的均为直营模式。加盟模式分为业务加盟型和平台加盟型两类,前者是以借款人、出借人为纽带,把网贷平台和加盟商联结起来,由总部进行控制经营;后者则是一个整体的网贷平台,各个加盟商进行地域划分,独立操作平台,实现联盟化经营。

(3)业务流程模式

从业务流程的角度看,网贷平台可分为P2P 全流程模式、P2N 模式和N2P/N2N 模式。“N”为多家机构,不再是直接的个人对个人。P2P 全流程模式的特点是借贷关系均通过借贷双方在网贷平台上的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P2N 模式是随着P2P 网贷的发展,寻找借款人和担保这两项专业性较强而又复杂的职能逐渐被独立出来,交由一些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来完成;N2P/N2N 模式则是在出借人端引入机构服务方,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的业务流程模式。此外,绝大多数平台均采用O2O(Online to Offline)的业务操作模式,即线下审核放贷,线上对接理财资金。

(4)平台业务类型

从平台业务类型的角度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营业务可分为个人信用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车辆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过桥、委托贷款、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3 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

网络借贷与所有其他的融资方式和金融工具一样,也存在借款人违约和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及其他多种风险。网络借贷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渠道和来源的垄断,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本身所天然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具体来说,网络借贷行业至少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审贷风险

由于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网贷平台通常难以核实借款人在银行体系外的债务状况,难以客观地评估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也难以准确地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借贷额度。

(2)中间账户风险

中间账户是为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而在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开设的用于存放双方交易资金的托管账户。但由于银行通常无法准确评估网贷风险对银行体系的冲击,从而无法为网贷行业提供第三方监管,使得托管账户的资金调配权(使用权)实际上仍然被网贷平台掌握着。

(3)担保垫付风险

如为自担保,即由网贷平台自有资金或高度关联的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保障,此种担保难以对平台借款业务施加有效的约束;如为第三方担保,则只是将风险转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费仅为担保额的3%~5%,而客户一旦违约,就需100%代偿,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将会承担极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指在网贷平台承诺为出借人垫付逾期借款的情况下,平台应对出借人兑现要求的能力。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期限错配、拆标、组团、从众效应和抵押物变现难等。

(5)杠杆风险

杠杆风险是指出借人以债权为保障,放大资金杠杆借款,但无法及时还款的风险。

(6)技术风险

P2P 网贷本身所依靠的是互联网,因此,互联网的安全技术风险也就成为了P2P 网贷平台的技术风险。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P2P 网贷平台涉及的法律风险(如P2P 网贷平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的风险等)、P2P 网贷出借人涉及的法律风险(如电子合同合规性的风险、出借人债权的合法性风险等)、P2P 网贷借款人涉及的法律风险(如投向国家禁止的产业及用途的风险等)以及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8)道德风险

由于当前P2P 网贷行业仍然处于无准入门槛的状态,有部分平台以借贷的名义开办平台,但事实上却将出借人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自融,更有甚者则直接卷款潜逃。

4 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趋势

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个完全由市场自下而上产生的融资方式,网络借贷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许多人最初的预期和想象。网络借贷作为资金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的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借贷方式,它不但使传统的商业银行不能覆盖、惠及的众多中小微企业以及需要小额贷款的普通消费群体获得了融资的渠道和机会,促进了消费、生产和科技创新机会的实现,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深具回报潜力的新兴领域,为广大的中小投资人在股市动荡、房地产市场风险增大、银行储蓄回报率过低和缺乏足够的投资理财机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另类的投资选择。网络借贷的出现,在互联网时代以更为便利参与者的方式,在满足更多借款人需求的情况下,更加充分地使用了社会闲置资金,促进了利率的市场化,更好地履行了金融市场从资金剩余者手中向资金需求者手中转移剩余资金的基本职能,提高了金融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

2015年,网络借贷行业有望在以下领域得到进一步发展。

(1)网络借贷资金托管

到目前为止,监管机构已公布的“四条红线”[1]和“P2P 十大监管原则”[2]均强调了P2P 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和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和建立资金池。因此,不论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出借人对资金安全的需求角度,或是行业自身规范发展的需要来看,P2P 网贷行业资金第三方托管已势在必行。

(2)资产端的多样化

2014年,作为P2P 网贷后端的资产端已出现了融资租赁、票据、保理、私募债、信托等资产业务,使得以P2P 形式发展至今的网贷,早已不再是纯粹的点对点信贷,而逐渐成为在线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趋势。

(3)出借人端的服务将会出现较大发展

不断的平台倒闭事件使散户出借人盲目投资网贷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一般出借人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对P2P 网贷平台的风控水平、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和判断,因此,具备流量、研究实力和风控能力的出借人端服务机构将会在2015年迅速发展。

(4)网贷平台数量将会持续增长

银行系、国资系、上市系背景平台的加入,一方面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将使行业未来整体综合收益率水平继续下调,促进行业的理性定价,提升行业整体的合规性和有序性。2015年预计将会有一大批背景实力强大的新平台上线。

(5)实力匮乏退出者的比例将会上升

随着竞争的加剧,获得客户的成本将会持续提升。随着预期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纯粹的欺诈性平台的比例将会下降,而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实力匮乏的平台退出行业的比例将会提高。

(6)云征信系统的建设将会起步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构建尚不完善,一些监管政策暂时性缺失,出借人对于信用债权投资信心不足。因此,无论是风投还是其他背景较为强大的平台都无法迅速发展壮大。云征信的建立可以打破信用债权的发展瓶颈,对于P2P 网贷行业的发展意义深远。因此,展望2015年,预计网络借贷行业将会进入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

[1]贾壮.银监会:P2P 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N].证券时报,2014-4-22.

[2]杨汛.监管层首提P2P 十大监管原则[N].北京日报,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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