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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5-11-30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代建工程款办公楼

王登山

问:委托代建工程,承包人能否向业主索要工程款?

某政府为建设“办公楼”工程项目,全权委托某开发商进行建设。

2013年3月,该开发商与某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该“办公楼”工程。

2013年6月,某政府、开发商与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某政府认可该承包人为总承包单位,但政府不承担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承包人因工程引发的所有争纷与诉讼均与政府无关。

该工程竣工后,由于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1.开发商支付拖欠工程款8130万及利息;2.某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承包人对某政府所有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请问:委托代建工程,承包人能否向业主索要工程款?

1.三方主体形成了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关系。

本案中,《三方协议》确定了该三方主体所形成的是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关系。所谓代建,即指由业主或出资人(本案某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本案某开发商)对项目的前期筹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运作和管理,并按照业主或出资人要求的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或投资人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制的优势在于,可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形式,达到有效规范政府的行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

2.因免责条款,承包人向某政府主张工程款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一般情况下,基于委托代理的理论、以及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的理论,如开发商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某政府亦欠付开发商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要求某政府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本案属例外情况,因《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某政府不承担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承包人因工程引发的所有争纷与诉讼均与某政府无关”。那么,第一,该约定为三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包含某政府,故该施工合同对不是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某政府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综上三点,承包人向某政府主张工程款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3.承包人对某政府所有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虽无法向政府主张工程款,但是,由于承包人的投入与劳动成果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不管该“办公楼”归谁所有,只要开发商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可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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