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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机制分析

2015-11-29郭加玉

北方经济 2015年8期
关键词:体系化牧民产权

郭加玉

一、内蒙古草原旅游产业的特点与困境分析

(一)草原旅游的特点

1.草原旅游方式具有随意性。自驾游为主的新旅行方式的随意性成为影响草原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消费群体非固定性的特点对当地居民旅游服务提出了多层次的要求。例如,在饮食、居住、娱乐活动等方面,游客光顾率不稳定,而时刻保持高质量的服务又会造成额外的经营成本,在实际产业发展过程中,旅游方式的随意性对草原旅游产业发展提出挑战。

2.草原旅游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是指草原草场生长周期与游客观光具有显著的季节性。消费者来到内蒙古进行旅游观光,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欣赏到草原美景与享受独特的草原饮食,由于草原季节性变化造成夏季草场丰茂而秋冬季节草场凋零,并进一步引起游客人数的季节性变化。据调查,内蒙古全区草原长势最好最茂盛的时间段在一年中的6月中旬到9月中旬,与来自治区草原旅游的旺季相一致。

3.草原牧民“双重身份”。牧民多以放牧为生,居住非固定化,而草原旅游业的发展要求牧民定居并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与此同时草原旅游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促使了牧民扮演“双重角色”:放牧与旅游服务从业。“双重角色”在客观上既要求牧民追随现代旅游产业的发展步伐,又要实现传统草原畜牧业的发展目标,无形中对牧民提出更高的素质与技能要求。

4.草原旅游文化对外影响方式相对单一。旅游产业发展的最终检验者与评价者源自于游客,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以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的提供与购买作为检测标准。现阶段草原旅游产业的发展往往依赖销售旅游商品与提供旅游服务,而缺乏对游牧文化的深层次内涵的发掘,缺乏借助现代媒介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识。例如,以红色革命著称的延安文化、陕北文化等,借助于现代影视提升了对外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草原旅游产业传统发展模式分析

传统上,草原地区发展旅游产业常采用两种发展模式,即需求拉动式与供给推动式。所谓的需求拉动模式,是指消费者主动进入草原地区进行旅游行为而催生消费活动,以消费带动地域性旅游业的发展。供给推动式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实现经济目标而发展旅游产业,通过提供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旅游服务来吸引游客消费。

相比较而言,需求拉动式侧重于草原地区牧民及牧民家庭的推动作用,提供量点式的旅游服务,长期积累资金,最终实现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而推动式发展模式倚重政府政策与企业资金,重点开发旅游景点、地标建筑、文化遗迹等,虽然服务能力得到爆炸式的提升,但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着一定的弊病。

(三)草原旅游产业发展的困境分析

1.家庭或牧民在发展草原旅游产业过程中的局限性。牧民家庭作为草原文化旅游业主要的推动者,具有牧民与旅游服务人员双重身份。在提供草原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对经营管理缺乏有效协调,主要表现有“小、散、乱”的三大特点。所谓的“小”是规模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牧民往往独家独户提供旅游服务,在间隙时间内仍从事放牧;“散”是指分布的稀少,旅游服务点分布区域范围大且数量相对较少;“乱”表现为提供的服务种类与质量不统一,服务与产品定价不统一。因此,消费者在草原旅游过程中得不到完善的系统的服务。

2.政府对草原文化旅游产业提供的支持力度不够。规范性制度缺乏、统一景区规划不合理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成为政府部门影响与制约草原旅游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在历史遗迹保护与开发等方面,政府仍是统筹多方面利益的协调者与具体规划开发的执行者,引导草原文化旅游发展导向与理念方面更是占据主导位置。政府在草原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职能定位不够明确,行政效率低下,产业发展规划与目标不够清晰与完善。

3.企业在草原旅游产业发展中责任承担的宽泛性。在草原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濒临草原起到承接城市人口旅游的作用。除凭开发与利用草原旅游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外,弘扬草原文化、发展创新文化产业、营造诚信市场氛围都是企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现实旅游产业发展是企业的自觉行为,而不应该过于倚重政府对企业的资源或政策转移。

二、产权体系化发展机制的确立

(一)产权体系化的基本原则

产权体系化发展机制是指在确认产权的基础上,产业参与者凭借产权中某项或某几项权利划分责任与利益,实现产业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方式的多形式化,受益的多层次化,旨在弥补市场经济的负外部效应,让产业参与者充分按照市场规则发展产业,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多重效益。

1.产权确认。产权确认是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模式的基础,是实现利益分配与责任分配的依据。产业发展参与者凭借自身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确定了自己在产业发展中的地位,清晰了产业参与者扮演的角色。例如,牧民家庭对草场拥有最终的使用权,在统一的景区发展规划过程中,牧民出让自己的使用权给企业或政府并因此拥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将产业参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组合加总,统一投入到产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了利益与责任的“双重捆绑”,协调产业参与者之间内在的矛盾。

2.产业发展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的参与者涉及到政府、企业、家庭或个人等,将多主体捆绑在一起,打破政府、企业与牧民家庭之间的隔阂,推动多个参与者积极参与到旅游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古迹等多种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经营,不应该局限为依赖于政府行为与单一的收取景区门票等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多层次的市场主体的参与,将有助于打破旅游资源垄断的局面,更加有利于构建开放的草原旅游市场。

3.发展方式的多形式化。转变传统旅游业的单一的经营发展方式,“门票收入分成问题”便体现了经营方式单一与收益独大的难题,而这种单一的方式又会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障碍。“新型业态”的提出,推动多种产业、多个领域的合作并构建新型的发展模式,便是探索新的产业发展形式的最好体现。借助现代影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可以深化草原影视、草原特产、草原旅游电子商务等文化内涵。新型业态发展方式不仅仅提高经济效益,更提升了草原文化影响力,并逐步向实现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转变。

4.效益的多层次。推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多重效益共同实现,改变短时期内过于重视经济效益的局面。政府、企业以及牧民等都承担了保护草原旅游资源、历史文化古迹、改善草原荒漠化面貌等责任,并因此产生产业发展的外部效益,而这些效益既包含了因发展草原旅游产业而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包含了推动牧民增收的社会效益、保护草原环境的生态效益。

(二)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的核心

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指在确认草原旅游资源的产权归属,实现多主体、多形式的参与,共同推进草原旅游业的发展。提倡共同参与,在产业链条的各环节多领域相互均衡与制约得以实现,而均衡与制约应该成为产业链条内部参与者进行高效合作的特色。

(三)执行与分工

1.清晰责任与利益分配机制,构建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模式。清晰草原地区产权归属,将草原资源作为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性经济因素,围绕利益分配与责任分配机制的建立,将政府、企业与牧民等纳入到统一的体系化的发展模式中,协调产业参与者之间的职责与利益分配。

在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模式中,政府、牧民与企业之间实现权力让渡,共同参与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一个“监护者”的角色,负责引导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协调与分配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与责任矛盾。政府、企业与牧民之间存在的多重反馈机制,将有利于实现产业发展协调化、规范化、制度化,避免产生过多的权责矛盾。

2.努力推动草原旅游资源资产化。牧民转移草原资源的使用权,政府出让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企业转变产业经营的收益实现形式等,将多重权益纳入到统一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与牧民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凭借拥有的开发和利用草原资源的权利,将草原资源资产化,实现了草原资源的经济开发与利用。而政府为草原旅游资源资产化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服务与帮扶,监督整个过程的运行,建立草原资源资产化规章制度与条例,推动草原旅游资源资产化科学平稳的实现。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重结合。构建产权体系化发展模式的初衷在于实现产业发展的利益与责任的均衡协调,不单纯将追求草原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而是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将生态保护纳入到产业发展的外部效应中,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发展双重结合。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弥补草原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主要涉及到草原生态问题治理与草原生态保护,并由此建立适合经济发展的协同性的环境补偿机制。

三、结论与评价

构建草原旅游产业产权体系化发展机制,充分协调产业发展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与责任分配,不仅仅局限于获得产业发展的经济利益,更将社会利益与生态利益等多效益作为衡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划分产权基础上,随之而来的政府、企业和牧民的责任也得到进一步确认,使各参与者之间更加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推动产业的发展并降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产权体系化机制避免了传统发展模式中过于依赖单一主体的弊端,不同于利益共同体理论中过于重视利益分享而忽视职责承担,缓解了政府、企业、家庭或牧民之间在草原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协调产业发展分工的职责,合理分享利益,共同解决产业发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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