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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人民意愿

2015-11-29文丨吴月冠

当代贵州 2015年17期
关键词:守法法定意愿

文丨吴月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各环节时应更好地实现人民意愿。

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者和决定者,历史告诉我们尊重人民意愿就会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就会引领人民走向繁荣昌盛;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是体现人民意愿、服务人民意愿的坚定执行者。

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具体实施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意志,为人民谋福祉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

基于法治特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三个方面更好实现人民意。

以稳定性和强制性更好体现人民意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据的是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现行法律。法律的稳定性使得依法治国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法律的强制性使得依法治国成为有强制力保障的人民意愿实现路径。

从刑事法律体系到民商事法律体系,从行政法律体系到经济社会法律体系,从涉港澳台法律体系到涉外法律体系……我国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实体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规定了我国各层次法律立、改、废、释的法定机关和程序。同时,我国法律对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基本环节的实施主体、权限和执行程序也都做出了系统规定。

从法律的制定到执行,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着严格的法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支撑,依法治国就具有了相对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以此为基础,依法治国的推行将以相对稳定的方式更好体现人民意愿。

国家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设定意见征求、听证、旁听、举报等公众参与程序,使依法治国的各项活动与人民意愿有机结合,将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个人和组织将特定利益诉求诉诸法定机构并取得法定生效裁决,经法定生效裁决确认的特定利益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有利于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国家通过行政处罚的强制方式对违反国家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通过刑事处罚的强制方式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个人和组织的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和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实现。

以可预见性及时引导人民意愿

依法治国为人民群众多种利益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设了争议解决规则,有利于及时引导人民意愿得以合理表达、形成共识。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涵盖和规范了绝大多数、涉及各方面的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可以在个人和组织遇到相关利益诉求和争议纠纷时,为其提供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方面的参考。在利益诉求进入法律程序后,可以按照法律预设的条件、程序和利益裁决规则得以知晓相对可预见性的法定裁决。

这种可预见性主要表现为依据的可预见性、过程的可预见性、强制力保障实施后果的可预见性三个方面。

首先,特定类型的利益诉求会有事先颁布的特定法律规范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个人和组织可以根据对应类型的法律规范将其利益诉求纳入对应的法定解决入口、诉诸对应的法定权限机构。

其次,特定利益诉求一经进入法定争议解决程序,其受理、查明、答辩和裁决及其执行,绝大多数都有明确的法定时限和相对固定的程式,裁决机关和当事人通常可以预见何时进入何种程序环节。

第三,有关特定利益诉求的裁决一经生效,即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和执行,这可以给特定利益诉求的个人和组织以相对稳定的利益裁决效果预期。

通过依法治国中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定利益表达和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引导人民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优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使得人民意愿以可预见性的方式得以合理表达和实现。

发挥依法治国的可预见性制度优势,可以有效引导上访等社会纠纷争议行为通过法定诉讼和仲裁等预设制度路径得以解决。这就要求扩大依法治国中解决社会纠纷争议的入口、坚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高争议解决的时效。通过推行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现有案必立,有效扩大诉讼等法定纠纷解决制度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引导社会纠纷进入法治渠道。通过及时进行法律解释来合理规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执法的作用,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结果的预见性,使人民群众在有纠纷争议时更倾向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通过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国各环节尤其是司法环节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相应薄弱环节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加强保障生效裁决执行的制度设计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在遇到问题纠纷时主动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的积极性,使依法治国切实起到及时引导人民意愿的作用。

以公开透明充分实现人民意愿

在制度的保障下,人民群众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基础,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应将公开、透明落实到具体执行的各环节。

切实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度来是实现现公开、透明的最有效手段。

在立法方面,将原有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公众意见的步骤、程序、范围和各地特色做法予以法制化,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与奖励机制,以增强公众参与的使命感和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法律立、改、废、释中相关背景、争议观点及采纳理由等内容,以提高公众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

在执法方面,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执法过程视频云记录制度,将非涉密的执法行为视频信息,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生效文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实现公众对执法行为的实时监督。完善公众举报监督及反馈的制度,进一步增强执法的权威性。

在司法方面,继续推行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制度建设,扩大公开范围、缩短公开时限、便捷公众精准有效查询,努力降低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成本,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效果。

在守法方面,整合现有分散的法律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社区、互联网等地理和网络空间平台加强法制宣传,降低公众法律教育成本、提高公众信法、用法成效。在进一步健全个人和组织守法记录、信用记录的同时,将个人和组织的守法成效与自身信用记录联动,将守法、信用度的高低与其社会生活成本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等关乎自身未来发展机会的重大事项进行三方正向对应,以激励个人和组织自觉守法。

在法律监督方面,完善法律监督机构向社会定期公开不同领域、地域司法、执法部门的工作情况,扩大公开事项范围、增加公开频率、细化公开内容,将法律监督的处理意见及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效能。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稳定性、强制性和可预见性等制度优势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实现人民意愿,但在提高依法治国各环节的公开、透明度方面,还和时代进步、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各级各部门通过采取一系列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提升,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的更深入、细致,确保人民意愿得以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豆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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