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2015-11-29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办公室
文 /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办公室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文 /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办公室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动力,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障。
推进云南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牢牢把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牢牢把握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牢牢把握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题;更加坚定地践行“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思想,更加牢固地树立“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更加坚决地兑现“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承诺,更加有力地抓好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这个载体,更加深刻地把握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的根本要求。
一、以差别化需求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
一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目标,适时修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配套法规。在国家层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制定操作性强、明确具体、具有刚性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办法措施,研究解决民族自治州、县与同级市的优惠政策问题,推动设立民族自治市。在地方层面,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积极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编制中长期云南民族法制建设规划,加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制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办法,研究出台公民民族成分确定与更改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推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完善,有效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民族法规体系。要加大对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化轨道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二是以精准扶贫和简政放权为原则,转变和完善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方式。对民族贫困地区给予差别化扶持,用好用活国家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等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加大民族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民族地区县及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州市级配套资金。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坚持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并重,以滇西边境片区、乌蒙山片区、迪庆藏区、石漠化片区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继续实施扶贫攻坚整村整乡整县整州和整族推进,把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户结合起来,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扶贫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散居民族地区的发展,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基础设施改善既要为少数民族服务,更要为区域发展服务,扶贫济困既要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服务,也要为区域内的其他贫困群众服务,产业扶持既要让主体少数民族受益,也要让其他民族受益。坚持搞好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继续开展示范创建,总结推广“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取得的经验,打造一批类型多样、各具特色、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示范区创建格局。进一步制定完善简政放权、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省级统筹,州市审查,县负总责,乡镇实施,群众监督”的原则,对民族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加大项目抽查、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实施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三是以民族文化教育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和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编制云南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目录,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培养民族民间文化高端人才。以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为载体,建设一批特色宜居宜业、民富村美人和谐的新村镇,推动民族文化与与旅游业融合互动式发展,使之成为美丽云南的窗口和名片。积极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双语教育,筹建云南民族文化职业学院,以迪庆州、怒江州为试点,实施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全覆盖,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对全省人口较少民族实施医疗、养老、农业、人身意外伤害、农房等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不断积累经验并进行推广,提升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要坚持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考核“三管齐下”,逐步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资源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四是以队伍建设为关键,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坚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既要扩大数量,又要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既要强调一定比例,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下要兜底、上不封顶,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通过“用民族教育促进民族人才培养,用民族干部促进民族政策宣传,用民族节日促进民族关系紧密,用民族语言促进民族感情沟通,用民族干部促进矛盾化解,用民族内力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民族关系。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部门干部上下挂职锻炼、系统外交流等机制,增加流动性,提高干部的适应能力和整体素质,能够“走得出去,提得起来”。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一是加强维护民族团结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责任制,坚持关口前移,重心向下,做好事前防范,加强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形势的分析研判,加大对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隐患的调研排查和调处化解,一周一分析,一月一排查,一事一化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行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问题的工作机制,实现基层全覆盖、干部全覆盖、责任全覆盖、考核全覆盖。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来规范和协调民族关系,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加强社会稳定预警和应急处突机制建设,健全团结稳定信息源和信息员网络,对苗头性、敏感性的信息及时上报,不断提高民族工作部门在危机管理中的协调沟通能力、信息发布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在农村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在城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在民族关系协调任务重的接合部地区开展跨区域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院建设,积极推动创建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寺庙,不断总结创建经验,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形式,使各族群众真正成为创建活动的参与者、实施者、受益者。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方式和载体,改变单一的“大水漫灌式”的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做“滴灌”,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文化共容观念,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平等相待、守望相助和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是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类学会工作。做好宗教界、学术界、文化界、医疗卫生界、艺术界、体育界、企业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建立学习、参观、慰问等工作机制,关心和解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学习、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民族类学会的支持和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鼓励学会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挥他们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和维护民族团结方面的特殊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尊重城市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切实解决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问题,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城市少数民族享有同城待遇并逐渐融入城市、社区,坚决杜绝歧视和变相歧视、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
三、加强民族事务治理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一是充分发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健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的职能职责,对上积极汇报,争取支持,横向加强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对下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借鉴国家民委的做法,建立民委委员制,省级有关单位为兼职委员单位,明确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发挥好委员单位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整合部门资源,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
二是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适当增加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示范创建的有关处室(科室),通过公开招录、选调等方式,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队伍,补充新鲜血液,逐步优化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民族结构。加大对民族工作部门干部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新形势下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各级财政应按照一定的比例,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对乡镇民族工作助理员和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是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对民族工作任务进行科学的“分解”和“转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从政府一元单向治理向政府、社会、民众多元交互共治的转变,充分发挥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合力推进”的格局。加强基层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估系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系统、民族文化资源数据库等平台建设,把握信息化制高点,强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网络舆情的搜集、监测、分析、研判,提高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正确引导舆论的能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摘自《新形势下云南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责任编辑 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