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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宗教管理 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2015-11-29乔建功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信教乡风农牧民

◇ 文//乔建功

今年以来,随着“乡风文明大行动”的深入开展,准格尔旗的“新农村”有了更全面的注脚,“新农民”有了更丰富的诠释,建设文明家园已成为广大农牧民的新追求。但宗教活动能否依法管理、健康开展,对我旗乡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乃至全旗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都将产生直接而实际的影响。因此,在乡风文明建设中,依法加强对我旗宗教活动的管理不容忽视。

一、我旗基督教的现状和特点

根据工作需要,我旗统战、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公安局国保大队成立了“基督教基础工作”专题调研组,于上半年对全旗基督教综合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目前,有依法正式登记的基督教活动点1处,即薛家湾基督教堂。有基督教“家庭聚会”活动点15处,活动方式主要为念圣经、做祷告,分布于我旗薛家湾镇、布尔陶亥苏木、沙圪堵镇等9个乡镇街道。

农牧民的宗教信仰问题也尤为突出,具有信仰结构繁复、多种信仰对象并存,信仰者数量增长快、信仰程度加深,农牧民信仰的功利、实用主义表现显著等特征。农村信教的人数有增无减,许多教堂、寺庙盖得越来越豪华,有些农牧民为了信教误了农事、误了工作。

农牧民对宗教信仰的盲从倾向比较严重。这种盲从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医病型,认为患病通过信教可以治好。二是消灾型,认为自己或家庭有灾难或不顺意,通过信教可以化解。三是寄托型,自己心灵空虚,烦躁不安,认为通过信教可寻找寄托,平静心境。四是敛财型,认为信教可通过化缘、施善等途径积聚钱财。五是随他型,认为隔壁邻居或要好朋友信了教,平安大吉,我不妨也去试试。有的信众居然将宗教与迷信混同起来,将鬼神崇拜与祖先崇拜混同起来;有的借宗教之名,行骗财之术。

二、宗教活动对乡风文明建设的双重影响

我旗依法核准的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坚持爱国爱教,遵章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讲经传道,训导信徒,崇尚和平,追求和谐,与人为善,律己修身。这些追求与促进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现实中,确有部分信教群众,受教义理念的点化,在家庭和个人的矛盾冲突中,理智地化解矛盾,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事实表明,合法健康的宗教活动对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 和谐相处,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可以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但是也有少数人,利用乡村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农牧民科学文化生活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等弱点,打着宗教的幌子,肆意传播歪理邪说,愚弄无知,进行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另外,由于宗教理念和教义本身的局限性,使部分信教群众过分地相信命运而削弱了居穷思变、尊重科学、勤劳致富的决心和勇气。在一定程度上滞碍了科技兴农、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农村基督教盛行的原因

(一)农牧民文化程度低,精神文化生活贫乏。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牧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生活条件有了很好的改善。但他们的日常文化生活和娱乐活动仍然很单调乏味,有些村(嘎查)根本就没有任何娱乐设施,很难满足解决了温饱问题甚至达到了小康水平的农牧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年轻人多是外出打工,老年人故土难离,守在农村看家护地,这部分人空虚、寂寞,精神无所寄托,闲暇时间就更加孤独。而农村的宗教活动,使他们找到了精神寄托的场所。

(二)农牧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虽然我旗整体上达到了比较富裕的水平,但这种富裕是非均衡的,农村地区更是处于弱势。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农牧民的生活水平还很低,收入主要靠农业生产和打工所得。但是现在的农产品又不具有竞争力,而外出打工,农牧民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以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主,加上现在法制的漏洞,工资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地拿到,这一切都使得农牧民在市场经济面前显得不堪一击。

(三)农村基层组织功能的弱化。现在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干群关系的紧张所引起的。近几年,一些基层组织不但不为民谋利,反而官僚主义、贪污腐化严重,工作作风恶劣,飞扬跋扈,严重伤害了人民的感情,损害了基层组织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其根本宗旨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尤其是当人民群众感到自身或亲友的人身健康、财产得不到安全保障时,基层组织就应当伸出温暖的手,给他们以关怀和力量,使他们感到集体的温暖。然而,此时农牧民对可依靠组织的不作为持怀疑态度,不信任可依赖的对象。于是,疲惫无力、孤独无靠的人们纷纷拥向教堂强烈需求安稳和寄托,抑或私设基督教家庭聚会点,掩耳盗铃以求自保,不仅满足了教徒的参与需要,而且通过教徒之间的相互帮助为他们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这样,宗教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基层组织的部分功能,满足了人们心理归属和组织依赖的需要。

四、农村宗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宗教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少数干部对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党的宗教政策缺乏正确的理解,有的视信教群众为迷信愚昧,与其保持距离,“敬而远之”。有的片面理解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对属地宗教活动,不敢大胆管理,主动介入,而是放任自由。有的甚至片面认为宗教工作只是政府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的事情,很少主动问津。加之不少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导致私设聚会点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还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 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手段,目前的管理仅限于思想教育工作,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我旗宗教工作虽明确宗教干事,但由于宗教干事还担负其它的工作,无法将精力集中用于宗教管理,致使许多工作落实不到位。此外,宗教经费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三)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引导还缺乏力度。一是我旗地处蒙、晋、陕三省区交界处,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招商引资项目多,以致于外地人员多、流动人口多、人员结构复杂,便于外来人员传教,给宗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二是我旗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长期处于自发成长状态,普遍存在人员偏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弱点,施教能力十分有限。为此,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尽快提高他们的素质,是对宗教活动监督引导的一项迫切任务。

五、今后工作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力度宣传党的宗教政策。首先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掌握运用党的宗教政策、法规,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其次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教育方法,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宗教的基本常识。让农牧民懂得什么是信仰自由,使信教群众明确从事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受外来势力的支配,增强他们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尽可能减少其信教的盲目性。

(二)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宗教问题无小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五纳入”,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乡村建设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一是旗、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督导检查,深入到基层农村、社区宗教活动中去,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进行。二是要建立旗、乡、村三级宗教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宗教工作领导体系和管理机制。三是要把宗教管理责任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内容一并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绩的依据。此外,要慎重对待宗教非法聚会、活动的处理工作,要以保持本级宗教工作平稳态势为前提,分门别类,从长计议,做到教育与管理齐抓,在平稳的基础上做好群众的思想转化工作。

(三)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乡风文明建设的规划范围。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明白,对我旗宗教活动做到有效管理,正确引导,会有助于新农村的乡风文明建设,反之疏于管理,让非法宗教活动肆意妄动,就会损害乡风文明。乡村干部在带领农牧民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把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准确掌握本辖区宗教活动情况的同时,要主动与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联系,研究制订出具体的管理方案,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把管理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对宗教组织、活动场所、活动内容和信教人员的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掌握,对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能主动介入科学引导,对非法的宗教活动,能够及时监控,互通情报,坚决予以取缔。总之,通过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决消除对乡风文明建设的不利影响。

(四)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战斗堡垒和领导带头作用,关心农牧民的疾苦,处处为农牧民着想,引导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农村实用科技知识,使农牧民自觉地参与积极向上的农村文化生活,在学习中提高鉴赏力和文化品位,从而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只有提高了农牧民的文化素养,才能减少其对宗教信仰的盲目依赖。农牧民学技术、闯市场、懂经营、会管理,把全身心投入到建设美好未来的火热生活中,才能体会到真实的幸福,才能明白“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的道理,而不是寄幸福于根本不存在的神灵。同时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对农村文化设施的投入,彻底改变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环境,为农牧民营造一个远离迷信、远离邪教的良好外部环境,也是正确引导农牧民信仰,积极投身到乡风文明建设中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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