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检察宣传效果的几点思考
2015-11-29刘涛
■文/刘涛
增强检察宣传效果的几点思考
■文/刘涛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渐加强了检察宣传工作力度,向全社会宣传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宣传愿望与宣传效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良好的宣传愿望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有时甚至会引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只有掌握和运用好宣传艺术,才有可能达到宣传愿望与宣传效果的和谐一致。
关键词检察宣传宣传效果宣传技巧
近几年来,不管是高检院还是基层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在部署检察宣传工作时,都不断强调要“改进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从以往单方面强调自身宣传需要的“我想如何宣传”,到现在日益注重宣传效果的“我应该如何宣传”,这体现出检察宣传战线与时俱进的强烈意识,也体现出宣传效果的不断提高。
从客观上说,宣传愿望与宣传效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良好的宣传愿望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有时甚至会引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只有掌握和运用好宣传艺术,才有可能达到宣传愿望与宣传效果的和谐一致。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检察宣传效果,寻求其与检察宣传目标的契合统一,作如下思考。
一、宣传题材的选择上,少一些“大处着手”,多一些“小处着眼”
大处着手,虽然可以做到面面俱到,但一些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往往被湮没在一堆没有特色的材料之中,不能够展开,因而起不到吸引受众,进而影响读者的效果。这样的宣传,表面上看似乎够全面、够大气、够力度,实际上却是“大而不当”。
而从“小处着眼”选择题材,却往往能起到以一当十、曲径通幽的作用。少从“大处着手”选材,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全面的宣传。在必要的时候,“大处着手”也能起到“小处着眼”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这种全面的宣传中,尤其需要从形式上有所创新,以切实取得引人关注的规模效应。
二、宣传方式的改进上,努力摆脱行业宣传的束缚,以符合社会化的要求
行业宣传的社会化,是当前传媒界比较关注的话题。行业新闻的社会化,就是要把专业性的行业新闻,放在社会的大视野中来观察,以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生动形式来报道。而不是无视读者阅读心理,只顾向读者单向灌输,使宣传文章就行业说行业。这就要求宣传者摒弃简单化的宣传灌输手法,寻求宣传目的与受众口味的最佳结合点,用社会化的宣传形式来传播专业化的行业信息。
检察宣传的线索来源一般是相关处室的工作简报,而象工作简报这样公文化、程式化的东西,原封不动搬给受众当然是不行的。这就要求检察宣传工作者站在受众的角度,考虑受众的关注兴趣,把公文化、程式化的东西由“硬”变“软”,由枯燥变为生动,这样就能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宣传制度要抓事例
在所有的宣传工作中,对于一项新制度的宣传是最不容易做好的,因为制度的表述往往用的都是专业术语,而对制度的解释也十分难以生动起来。然而,制度终归是要运用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受众关注的不外乎是这项制度会给自身生活或社会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用具体的事例来告诉他们,当然比用专业术语来向他们作解释,更能让人接受得多。
(二)宣传人物要抓个性
宣传检察战线的先进人物,塑造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是检察宣传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然而,长久以来,受众对先进人物的报道都普遍持有一种反感的心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宣传先进人物喜欢塑造“高大全”形象带来的恶果。针对受众的这种心理,我们在宣传先进人物时应该尽力避免这种误区,不必将先进人物写得与常人有异,也不必将先进人物写得样样都好,只需抓住先进人物的特点和个性,在表现手法上力求多样化、生活化。具体到写作中,应多一些描述性语言,少一些评价性语言,注重以事带人。这样,尽管对人物的描写着墨不多,但让受众自己从具有感染力的事例中感受到人物的精神风貌,反倒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三)宣传案例要抓特点
案例本身就是颇有吸引力的故事,似乎只需平铺直叙写出来便具有较高的可读性。但即使是具有可读性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去写,效果却是大不一样。
然而,应该引起重视的还有另一个极端倾向,即单纯强调宣传的新闻性而忽视了行业的立场,也会使我们宣传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相反的效果。如单纯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而在宣传中大肆渲染一些案件的色情、暴力细节及犯罪手段等,这类宣传在社会上引起的负面效果往往大于其警示作用。又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很多工作的成绩来自纠正其他执法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类题材的宣传上尤其应当把握好分寸和尺度,讲究宣传艺术,对被监督单位尽量不点名,对被监督单位的配合和自纠行为应给予充分肯定,尽力避免为宣扬自身的功绩而贬低其他兄弟部门的情况。如果能够既宣扬了检察工作的成绩又能促进相关部门今后的工作更加顺利,这样才算达到了应有的宣传效果;如果因为宣传工作成绩而使相关业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与兄弟部门沟通不畅、配合不顺利的后果,这样的宣传效果应该说是失败的。
三、在宣传途径的利用上,要从“偏重传统媒体”转向“传统媒体与‘朝阳’媒体并重”,努力使传媒间取长补短,形成“检察宣传大合唱”
传媒是宣传的载体,而每一种传媒都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使用的传媒和采用的宣传手段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宣传的声势和效果。因此,在宣传工作中,既要注重使用一些传统的传媒,又注意紧跟时代步伐,使用一些新兴的、其作用正处于上升趋势的“朝阳”传媒,既注重借用新闻媒体,也不轻视使用其它传播媒体;同时使各种传媒扬长避短、互为补充,有效拓宽检察宣传的覆盖面,形成检察宣传的立体攻势,从而收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作者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