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内地当事人破解国际仲裁之谜
2015-11-26法人彭飞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为中国内地当事人破解国际仲裁之谜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有些案子仅仅是因为中国当事人对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导致的,但比较而言,中国确实是在国际仲裁中输得比较多的国家
栏目特邀主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是中国首个实现自收自支的商事仲裁机构,长期秉承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理念,为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提供场所和机构支持。北仲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主任领导下的委员会进行监督,自1995年成立以来,迅速成长为在国内广泛享有声誉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仲裁机构。北仲于20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全新的《仲裁规则》,规则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潮流,广泛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前沿的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借鉴了先进的国际惯例。
5月29日,由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又称北京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BIAC/BAC,以下简称“北仲”)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总部位于巴黎,英文缩写“ICC”)联合举办的“ICC-BAC国际论坛”在北仲国际会议厅举行。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亚洲区主任池仁馨在论坛中提到,近几年来在国际商会仲裁中,参与国际仲裁的中方当事人不断上升,2013年有58名中国大陆当事人,到了2014年已经达到62名。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中方当事人通过参与国际仲裁来为自己化解国际争议”。
“中国当事人是否真的常在国际仲裁中败诉?”与会嘉宾就这一问题分别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败诉的传言与现实
2015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
20年间,仲裁在商事纠纷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广泛,无论当事人、律师还是法院都有了更大的接受度。仲裁机构数量的增加便是最直接的证明。截至目前,全国仲裁机构已达250多家,平均每年新增十几家。并且,各个仲裁机构每年的受案量都在增长。
与仲裁已被普遍接受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相比,仲裁规制的完善与发展却略显落后。20年间,我国《仲裁法》一直未进行过任何修改,这给仲裁和司法活动带来诸多争议和不便。尤其是在参与国际仲裁的过程中,中国当事人常常给人留下“脆弱而容易败诉”的印象。
“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经常败诉?这只是传言。”国际商会仲裁与ADR亚洲区主任池仁馨说道,“有些案子仅仅是因为中国当事人对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导致的。”
池仁馨以国际商会仲裁院独有的仲裁规则为例说明。一个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使用了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管理了一个案件,仲裁程序已经完毕,裁决也已经发布了,但裁决却无法在内地执行,因为内地的法院认为,该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在管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完全依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来执行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院任命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程序非常独特,如果当事人需要仲裁院来提名仲裁员,则以适当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包括中国国家委员会)或小组(包括香港、澳门小组)的建议为根据,然后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来确认。但是,世界上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机构是这样管理案件的。
“如果你不知道这点,会很吃亏。”池仁馨指出。
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
认为,“中国在国际仲裁中老输官司”这个印象还有一个特殊因素所致:“往往是人家胜了,需要到中国来申请执行的时候,我们才会知道这个官司是输是赢。如果裁决已经履行完了,或者已经在其他国家执行了,我们便无从获知中国在其中是输是赢。”
败诉的原因
“也不是总是输。但比较而言,中国确实是在国际仲裁中输得比较多的国家。”中国外交学院教授卢松结合自己这些年的经验,从我国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方面总结了几个原因。
第一个是仲裁制度自身的原因。
我们仲裁的制度、法律以及跟仲裁有关的司法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有很大差别的。虽然这些年已经有很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了,但是经验还不够。“我们的企业、法律工作者都需要继续积累经验。”卢松说道。
制度的差异也导致中国在国际仲裁方面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卢松教授估计,中国的律所中能够直接跟国际律所在国际仲裁上针锋相对的,全国加起来可能都不到10所,能用英文程序来做国际仲裁的首席仲裁员更是少得可怜。
同时制度也影响了我们的办事习惯,“我们传统上缺少按照规则办事的习惯,这也导致我们走出去以后经常碰壁。”
第二个是案件本身的原因。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律师水平再高,如果这个案子本身不行,也打不赢官司。
“签约的时候,双方可能谈得挺愉快,但是在书写合同的时候,要用英文,这不是中国人的母语,表达可能就不清晰。”卢松教授进一步说道,“我觉得律师最重要的技巧就是要把想要表达的意思,写得没有第二种解释,你的合同的文字必须只有一种解释。一旦有两种解释,就给了仲裁员发挥的余地,其实这个并不好。到底怎么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内心到底是怎么想的?其实仲裁员也头疼。”
还有些问题出现在履约的过程中。卢松教授指出:“有些中国当事人很慎重地签了合同,但到了履行的时候就跟着感觉走,而不经常对照合同,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律从业人员从法学院开始就受到很深的大陆法系影响,而在国际仲裁中,往往是普通法系的影响更强一些。由此,也导致我们对国际仲裁的认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卢松认为。
按照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仲裁开庭只需要就“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出示证据和质证就行了。但是,国际仲裁根本没有书面证据的庭审程序,而且在国际仲裁中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就不会再接受了。
“这种差异也让中国当事人无法适应。”卢松说道。
改变仲裁的策略
方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Damien McDonald律师为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当事方提供了一些建议:“仲裁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而事实是改变不了的;同样的,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你也无法改变;但是,对事实及法律的呈递形式当事人是可以改变的。要想最大程度胜诉,一定要抓住这个可决定的关键点。各方参与仲裁庭的程度以及他们的策略,将最终导致他们的观点是否被仲裁庭所采纳。”
“中国的法庭或者仲裁庭,与国际仲裁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仲裁就像一场战斗,它需要应用战术,采取最恰当的策略。”Damien McDonald律师举例说明策略的重要性,“比如,在国际仲裁中,程序实际上是由当事方进行控制的。我通常在参与仲裁的时候,发现人们实际上并没有尽全力去争夺,甚至顺从对方来制定仲裁程序。很多当事方也没有真正把程序当作最关键的因素。那么,也就意味着你从一开始就放弃了争夺胜诉的一个权利。”
在Damien McDonald律师看来,国际仲裁中,仲裁文件的呈递过程是极其关键的一部分。对中国的当事方来说,隐藏仲裁文件是一种很常见的事。但是在国际仲裁中,如果你不充分提供文件,有经验的对手就会利用这一点,占你的便宜,然后推动对你不利的程序。
“如果你不充分披露文件,这个文件可能真的不那么重要,但是对方就会说你在隐藏必要的文件,那么对方就会更容易胜诉。这种方式一次又一次地被用到,应当引以为戒。我们不能改变事实,但能在披露文件方面做得更好一点。”Damien McDonald律师说。
接下来是证人和盘问。有时候证人需要在庭前进行证明,但是证人也应该注意,这同样是非常严肃的责任。当事人应该让你的证人做好准备,呈递他所掌握的所有证据,这样仲裁庭会觉得他是诚实可信的。证人如果试图掩盖或者隐藏事实的话,会给仲裁庭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
同样,对于独立专家来说,他们要做的不仅是把案件事实如实呈递在仲裁庭面前,同时还要体现出他们的独立性。
还有就是诉状,需要有说服力。Damien McDonald律师认为,诉状中应该明确提出自己的论点,而不是试图回避。
最后是各方的参与度。任何当事方都要充分并且积极地参与整个仲裁,Damien McDonald律师表示,“既然你们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购买了仲裁这种服务,如果不充分参与的话,实际上就是在浪费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