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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反垄断挑战

2015-11-25李祝用中国人保集团法律部总监

法人 2015年2期
关键词:保险行业法务反垄断

◎ 文 李祝用(中国人保集团法律部总监)

目前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关于对行业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都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反垄断问题曾是去年公司法务的热点问题,而笔者所处的保险行业也卷入了热点之中,而保险行业反垄断这个话题,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目前发改委、工商部门的执法中,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笔者曾经在反垄断立法时参加过一些讨论,后来因为一些工作原因而未再参加。经过我国去年的一系列反垄断处罚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笔者认为给立法带来了很多问题,而目前的执法对这些问题还没有涉及。

笔者的团队近期做了一份研究报告,关于该报告的相关内容,是一份篇幅较长的报告,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向高层提交过了,以此来反映我们的意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进来保险业反垄断执法有关的情况。自2012年开始,笔者观察了几个省,包括发改委还有工商部门涉及到垄断的案件。

梳理2012年以来几个大的案件,金额总体还是比较高的。实际上大家能看到反垄断处罚的金额越来越高,一些案子即使按最低限度处罚,总金额也是很高的。

而且处罚之后,通常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可以说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影响对一个企业来说是颠覆性的,所以各家公司对反垄断都非常重视。据笔者观察,律师也非常重视,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很好的一个创收市场。

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处罚的金额比较大就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获取新的资格等方面,会限制公司的发展。此外,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做的一些行业自律工作,现在看难以满足对风险的防控,这对业内习惯的经营模式都提出了挑战。

从反垄断执法的处罚决定来看,笔者也进行了一些分析,有些问题本身是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作为行业和企业,都应当进行纠正、整改。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情况,法律条文有了,事实也存在,如果执法机构按照有关的条文处理,就会有一些本该豁免的行为没有被豁免。比如一些典型的反垄断法应该禁止的行为,但在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是很正常的,在欧美国家当初也是被豁免的,而我们国家可能就没有。

还有像一些规模特别巨大的项目,如核电站,一家公司是保不起的,因为万一出了严重问题公司肯定要破产。这意味着,保险行业具有独特行业的特殊性,一些行为如果被当做作为垄断行为是不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从各个国家来看都是如此。

中国保险行业目前也有自己的特点,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发展是主要的任务。如何平衡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特别是与反垄断之间的平衡,对于法律人来说,还有一点吃力。对于保险行业来讲,研究还是比较弱的。

总体来讲,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看,日欧美都经历了一个逐渐豁免的过程,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才把相关保险行业的政策整体进行修订。而我国现阶段几乎没有豁免期,关于这一方面,我们也写了很厚的具体建议并提交至有关部门。

至于这些建议如何实现,我们也提供了一些参考路径。首先修改法律是很难的,但是现有的条款里实际上有一些豁免的情形,但是主要针对生产有形商品的制造业或者商品流通等行业,金融服务业的情况很多对应不上。

但是如果执法机关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本质,笔者觉得有一些还是可以套的上,当然也有部分套不上,不过现在正在修改保险法,我们也对此提出了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相关建议,希望情况会越来越好。

[本文根据李祝用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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