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错杀 源在何处
2015-11-24王成
□王成
呼案、聂案,两个错杀人的事件,震撼人心,全民关注。两个错杀案有很多相似之处,耐人寻味——都是以逼供信开路,一个两天两夜,另一个五天五夜,罪名成立后快速判决处死;都是记者同志首先介入,而后再步步深入,得以复查平反。据媒体传言,错杀事还不止这两件。对此,人民群众有权质疑那些办案人:你们的唯心主义思维、突发奇想的做法,已发展到令人难以理解的程度,你们是真正尊重宪法、尊重法治、尊重人权吗?你们是真正的秉公执法,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吗?你们所追求的政绩和破案率,目的是为了谁,是否以无罪人的鲜血和生命作为个人名利的垫脚石?某些办案人员知法犯法,应该受到人民和历史的审判;有些人没有资格再在司法战线工作,应该调离。
两个错杀案,从当时的情况分析,也许可以找到一些客观原因作为辩解,但不是我们应该记取教训的根本。我有如下思考。
一、要切实摆正公务员与群众的关系。公务员是公仆,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不要有“羊倌思维”,视群众为羊群。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少数官员的头脑中并未真正落实扎根,他们不懂得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往往会做出践踏人权的事。
二、对法治的认识还有待深化。我们搞“人治”的历史太长,很难转变。法治的最终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实现民富国强、安居乐业、民主自由。对于违法犯法案件的处理,应切实做到“不放走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案件查明白了就是成绩。以为查出了问题才算成绩,查否定了就不算成绩的想法是不对的。
三、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是严明执法的底线和铁律,不允许曲解和突破。证据重在调查。弄清事实真相,不可想当然,更不可无中生有。不能轻信口供,在口供上做花样文章。有人说什么“口供对上了,就不再去认真查找证据,口供就是证据”,应予批判和纠正。
四、在取证中严禁逼供信,用逼供信手法取得的证据要宣布无效。逼供信是沉疴顽疾,非常难治。口头说说是落不到实地的,很需要公开办几个“纠错”的样板,给人以警示。对取来的证据,要认真进行辩证的合乎逻辑的哲理分析,多做些逆向思维,贯彻“疑罪从无”的规则。不要轻易把申诉说成是翻案,用大帽子扣人。翻案是对铁证而言的。申诉和翻案是两回事。
我说的一、二点是认识上要提高,三、四点是操作层面要严控。两方面都下功夫,相得益彰,会大大提高审判的准确率,从而使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得到更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