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小企业难享税收优惠——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例
2015-11-23孙诗美鞠磊
文/孙诗美 鞠磊
为什么中小企业难享税收优惠——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例
文/孙诗美 鞠磊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鼓励与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的效果尚需进一步提高。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例,该政策允许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均可实行加速折旧,即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一方面,新政策对计算机、通信、医药制造、信息传输等六大新兴行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差别政策性鼓励;另一方面,企业初期的折旧额增加,所得税相应减少,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能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实现投资设备更新,加快投资现金回流,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能够减轻资金压力,间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利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截至目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颁布与实施已近一年时间,虽然全国各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展开行动,专门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但是其政策效果远远不及初期预想。以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为例,在该区全部2015家中小企业中,只有81家满足加速折旧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了该项政策,仅占全区中小企业的4%。可见,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与政策初衷相差甚远。因此,众多中小企业虽然符合新政策中的加速折旧条件、但却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现实政策反差,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探讨。为此,2015年7月笔者通过向山东省济南市的中小企业随机发放调查问卷,旨在观察中小企业难享此项税收优惠的成因及其未来的改进方向。本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302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7份,有效率为81.8%。调查结果显示,在247家反馈有效问卷的被调查企业中,只有25家中小企业使用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仅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0%;高达90%的中小企业并未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为了分析中小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原因,可对享受政策和未享受政策的两类中小企业进行对比,结果发现:第一,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了解该政策的比例明显偏少,仅有82.1%,明显低于已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96%。这表明,中小企业对新政政策的了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二,在企业2012~2014年近3年购买固定资产金额与数量方面,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2012~2014年购买固定资产金额与数量均明显偏低,50万以上固定资产金额的企业比例仅占8.3%,购买3台以上固定资产的企业仅有25.33%,这两个比例均远远低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分别为24%和44%)。同时,在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方面,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相比,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采用年数总和法来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在企业经营时间方面,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在2年以下的比例明显高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换言之,越是经营年限较久的中小企业,对各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越了解,享用政策的积极性和效果也越好。第四,在是否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比例明显偏少,仅有73.80%,明显低于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88%。也就是说,越是熟悉和使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越愿意申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政策享受面越广。
从中小企业对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满意度来看,44%的中小企业表示非常满意,30%的中小企业表示比较满意,即满意率高达74%;明确表示不满意的中小企业仅占到1%左右,反映了该政策的设计符合中小企业的发展利益,具有较高的合理性。这说明,对现已实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尽管目前已受益企业的占比较小,但是该政策在未来几年内得到大力推广的空间比较广阔,更多的中小企业会受益于该政策。
从中小企业对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的意愿来看,超过一半的中小企业(53%)有进一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意愿;若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高达55%的企业有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意愿。虽然中小企业有意愿缩短折旧年限,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归因于三个方面:
其一,中小企业不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例如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办理时所需材料和主要是哪些固定资产能够享受该政策,甚至是本企业是否在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等等,这使得中小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显然,这与税务部门对政策的宣传、讲解不到位有一定关系。
其二,政策优惠范围有局限性。新政策针对计算机、通信、医药制造、信息传输等六大新兴行业和重视研发的企业优惠力度比较大,而对于一些从事商贸批发的中小企业来说,符合条件能享受优惠的只有固定资产不足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这一项政策,实际优惠作用不大。
其三,折旧额的差异计算复杂、所得税调整操作手续麻烦等一些技术性问题导致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中小企业习惯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与会计计提折旧的方法不一致,使每月折旧额的计算复杂化,每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计算负担。一些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可能远远达不到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要求,这就导致调整折旧方法带来的人员培训费用与会计调整等方面的无形成本可能远高于这一优惠政策带来的所得税抵减收益;
其四,受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逐年下降。许多中小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状态。亏损企业不会选择立刻享受优惠政策,而是更倾向于以后年度延迟享受,另外新政策允许将固定资产作为成本费用在前期一次性扣除会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的营业利润,对中小企业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会给投资人造成错觉,影响中小企业投资人的决策。
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应出台政策解读,作出备案规定。相关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对加速折旧新政的详细解读文件,明确实施过程中不明晰的问题,以加深税务工作者与中小企业对新政的理解,增强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确保纳税中小企业能够“听得到”、“听进去”、“愿意学”、“学得会”,真正了解、掌握与享用政策。同时,应优化涉税审批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对于需要审批的优惠项目,健全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审批制度,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把对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的监督检查日常化、规范化、常态化。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政策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对政策的深入学习和解读,消除企业认为采取加速折旧政策会给企业造成形象不佳的误解,使企业真正了解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科技开发力度,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