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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国际交换业务的开展及成就

2015-11-22万华英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央研究院办事处刊物

万华英

(重庆图书馆,重庆 400037)

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国际交换业务的开展及成就

万华英

(重庆图书馆,重庆 400037)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是民国时期较早从事出版物国际交换业务的正式机构,从1928年10月起,直到1934年7月1日国际交换事务移交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按照1886年布鲁塞尔公约的要求,将我国的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逐步规范,纳入正轨,并积极拓展国际交换关系,丰富了民国科研学术资源,促进了中外学术交流事业的蓬勃发展。

中央研究院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 国际交换业务

国立中央研究院是民国时期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其下设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是我国较早从事出版物国际交换业务的正式机构。从1928年10月起,直到1934年7月1日国际交换事务移交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按照1886年布鲁塞尔公约的要求,将我国的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逐步规范,纳入正轨,为国际交换工作做出了诸多贡献。但囿于各种因素,国立中央研究院时期开展的出版品国际交换工作鲜有人注意,仅《1949年前我国出版物国际交换概况》(《图书馆杂志》2003年第5期)、《出版物国际交换述略》(《山东图书馆季刊》2003年第1期)和《民国时期出版物国际交换述略》(《韶关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三文中有所涉及,但均未展开论述,且《1949年前我国出版物国际交换概况》一文在时间记载上多有错讹。有鉴于此,笔者在深入挖掘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所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分析,希望能对今天众多图书馆和科研机构日益兴盛的国际交换业务提供一点历史的经验与教训。

1 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设立

出版品的国际交换是国际间传播知识与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1886年3月15日,美国、比利时、巴西、意大利、葡萄牙、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等八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国际出版物交换协定——《国际交换公牍及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及《国际快捷交换官报与议院记录及文牍公约》,我国于1925年正式加入。同年9月,在北京设立出版品国际交换局,隶属于教育部,负责国际交换事宜。但由于时局的动乱和经费无着,出版品国际交换局并未开展相关业务,而是将之先后委托给北京大学图书馆、北平图书馆及北海图书馆。1928年9月,国立中央研究院奉令接办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即于次月在上海设立,由著名作家林语堂主持交换处事务,隶属于中央研究院的行政管理机关——总办事处。“查国际出版品交换事宜,前因中央尚无适当藏书及管理此项事宜之所当,即暂交北平图书馆经管,现在中央研究院图书馆业已成立,所有国际出版品交换事宜应即拨归管理。”[1]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主要任务职责为:“除代表我国政府接受各协约国政府出版品,由国立中央图书馆编目庋藏,供众阅览,并征集我国政府各机关出版品,分送各协约国以资交换外,于国内学术图书互相交换之件,亦为之转选”。[2]

2 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开展国际交换业务之概况

我国虽早在1925年就已经设立出版品国际交换局,但因政局及经费等原因,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并未真正得以开展。1928年10月,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正式成立后,我国的国际交换业务才逐步走上正轨,并得到极大发展。

2.1 处理积压出版品

“本处初接办时,即由北平北海图书馆将积压之出版品四十九箱,全部移交教育部北平档案保管处,转送来沪。”交换处立即安排人手,点收清理后分发至各地。因出版品积压过久,交换处成立伊始又缺乏经验,尚未规定办事规程及登录手续,这批积压出版品虽然迅速处理了,但却未编号记录。1929年4月起,凡寄出各书,均编定号数,分别登记,并制作卡片,将箱数包数重量原记录号数,以及收受机关或个人姓名地址寄递机关等,加以详细记载;并将回卡附入寄出各书包内,以便收受机关或个人收到书籍后签字寄回。

2.2 制定《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规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更好地开展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交换处于接手交换业务之际,即制定了《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规则》。“本处对于国内公私机关及个人委托本处寄递出版品至国外,以及国外寄来委托本处分发国内各地之件,其详细规则,业已订定,并规定邮运等费分担办法,以清手续而归一律”。[3]交换规则共18条,首先界定了交换对象“凡公私机关及个人有多量出版品赠送国外机关及个人或交换者,均可迳寄本处,代为分别登记转寄”“国内各机关之出版品愿赠送国外而不指定何机关或何人者,可各寄若干份,由本处斟酌支配寄送”“国外赠送国内各公私机关及个人或交换之出版品寄至本处者,统由本处整理登记,然后分别邮寄”;其次规定了费用承担办法“国内寄件人欲委托本处寄递出版品至国外时,应将寄至上海之运费或邮费付清,由上海寄往各国之费用归本处担负”“国外委托本处转寄之包件分寄国内时所需之邮费运费等均归本处担负”;最后明确指出了委寄包件的注意事项“国内寄件人应先将下列各项预先函知本处:甲运输路由、乙箱数、丙包数、丁寄件详细清单,注明国外收件人姓名住址,庶易点收登记,以便查考”“包件上人名地址最好能用寄往国文字,如系寄致机关者,切勿用个人名义,以免争执”“包件须包扎坚固,如有附图恐易损坏者,须加衬厚纸板”“包件内不得附有任何信件”“国内寄件者须得对方收据时,可于包件内附一空白收据,以便国外收件者签字寄回,如希望对方交换亦可于此项收据或包封上印明”“由本处转寄国内外之包件内亦附有空白收据一张,收件人务须将包数及包封上所印之登记号数填明签字寄回,以便查核”。[4]

2.3 重新编制我国出版品目录

按照1886年《国际交换公牍及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第三条之规定:“各国所设立之交换局应将各出版品编印目录,以便缔约国选择备用。该目录应每年修补完竣并依期送致各缔约国之交换局。”[5]1925年出版品国际交换局成立后,乃委托北京大学图书馆将馆藏之政府出版品编一目录,即《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政府出版品目录》,于1926年出版。1927年夏,北京大学改组,乃委北京图书馆继续担任其目录,于1928年5月出版《北京图书馆现藏中国政府出版品目录》。“惟查此项目录,虽经前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成书,又经前北京图书馆继续重编,但以时势变迁,非重行彻底调查,难免陈旧而欠完备。”[6]1929年5月,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乃着手编制我国出版品交换目录,但因征集工作颇不顺利,预计年底完工的计划搁浅。“本处因遵照国际出版品交换协约,业经通告政府各机关及各学术团体,征集各种出版品,以便编印目录,送往各协约国,以凭选择而资交换。现在已征得各机关政治法律工商农矿建设等各公报及各学术团体之文艺科学各刊物等,约有百余种。此项出版品目录,预计于十八年年终造竣,所有送来各种公报刊物,均经分别登记,并编目庋藏,将来即可组成小规模之图书馆,以图逐渐扩充。”[7]但因大多数政府机关及学术团体没有出版目录和相关记录,征集来的出版品颇多缺漏,又经函请各处补寄,结果仍不能圆满。交换处于1930年4月重行制定统一表格,请各机关团体详细填注寄还,历时两月,各方填送表格寄回者,达一百八十余处。交换处最初本计划编制一部详细而周全的目录,拟分为五部:中央党部及各省市党部;中央政府及附属机关;各省市政府;各大学及各学术机关。但因实施起来颇多困难,而又急于印行,故先将中央党部及中央政府两部,先行发表。其余三部,希望于1930年12月以前编竣,以成完璧。至于编制内容,原拟将各机关之刊物尽量列入。嗣以种类太复杂,编制为难,不得不以定期刊物为标准,兼采对外有关者,酌量列入。1930年7月,《中国政府机关刊物目录》(《LIST OF CHINESE GOVERNMENT PUBLICATIONS》)终于编印出版,收录以定期刊物为主,中英文名称并列。因各机关团体的出版刊物时有变动,交换处计划以后每半年印行目录增刊本,每年重行修补目录。

2.4 承办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

据统计,自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成立以来,到1932年6月止,交换处共收到国内各机关委寄各国之书报40565磅,各国寄往国内各机关书报98292磅;收到各国寄来书报114272磅,寄往国外各机构书报49370磅,详见下表。[8]

2.5 发展国际交换关系

1928年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接手交换业务之时,与我国建立交换关系的只有美、日、比等十余个国家。在交换处的努力下,到1930年,仅仅一年多的时间,我国就已与三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交换关系。“本处现规定与之交换公报之国数,计有三十余,预定检送之公报刊物,计有六十余种。除日美两国及国际联盟会检送全部外,或送一部分相当刊物,或只送西文刊物数种,均经分别列表记出,并函请各机关,照所开书名册数按期检送,以便按时转送各国。”[9]

表1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历年承办交换业务汇总表

发展交换关系的道路往往并不平坦,以德国为例,因德国没有参加国际交换协约,故中德两国政府刊物,向无交换。1929年底,交换处专函德国交换局,商请交换。德国交换局乃于1930年3月送来该国政府各机关出版品目录月刊24册(按月增订),以资选择,并请寄送我国政府刊物目录。但因德国政局的变化,交换业务陷于停顿。直到1931年10月,始现转机,德国交换局来函称愿意交换官方刊物。1932年4月,交换处即收到德国官书两箱,其中有德国法典,统计年鉴,德意志年鉴等数十册,以及其他委转之件。再有,“西班牙以前未有交换刊物送来,自去年本院编辑主任林语堂先生赴欧宣传后,彼国交换机关,始认识本处职责。至二十一年六月中即寄来书报一箱,嘱为分发我国各机关。以后对于西班牙交换关系,可望逐渐增进矣。”此外,国内机关欲与国外发展交换关系者,交换处也积极奔走交涉,“如交通部拟将新出版之交通统计,向各国统计机关接洽交换。本处即分函驻沪各国总领事等,请其抄送是项刊物出版机关地址及刊物名单。已有数国复称:愿与交换,并附名单国即行汇送交通部核办”。[10]

3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贡献

虽然囿于经费、人员等因素的限制,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业务开展未能尽如人意,如国际交换所得之各国政府公报,交换处本拟在总办事处成立国际公报图书馆,却因经费缺乏而不得不搁浅,但在蔡元培、林语堂等人的直接领导和关照下,此时期的国际交换业务仍取得了很大进展。

3.1 将国际交换业务纳入了正轨

我国自1925年加入《布鲁塞尔公约》后,虽然专门成立了出版品国际交换局,但由于时局和经费的关系,国际交换业务并未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真正开展起来,交换局接受的外国政府出版品,先是委托北京图书馆代为办理, 1926年5月起,又改藏北海图书馆,而“对于分寄国内外学术团体互相交换或寄赠之出版品等职务,均以款绌,无由进行。十六年八月,以政费无着,一切全归停顿,……”[11]1927年,袁同礼在《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上发表《中国加入国际交换出版品协约之经过》一文,对此曾有提及:“中国加入国际交换出版品协约,余曾参与其事。十四年九月出版品国际交换局成立,又为之筹划与缔约国发生关系,前后约有十余国。年来政治纷扰,进行停顿,我国应尽之义务多未履行,殊为遗憾,……”。[12]自1928年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接办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务后,这种情形得到了极大的改观,“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既为国内外出版品承转总机关,自应按照一八八六年公约中第三条至第七条所订各款办理。现在本处之职务,除对于国内外委托转送各种交换或赠与之出版品,既已拟具周密办法切实施行外,又按照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着手编印出版品目录,并须每年修补,依期致送各协约国之交换局;更期将来能编目庋藏各国政府出版品,以供公众阅览;庶本处对于国际交换义务,可称完全履行;……”[13]“中华民国大学院,前因中央尚无专管国际出版品交换机关,曾令国立北平图书馆暂行兼办。十七年九月四日,大学院函嘱本院接管,遂于十月间组织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成立以来,对于中外官书及科学文艺等刊物之交换赠送,颇能顺序进行。”[14]

3.2 丰富了科研学术资源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作为民国时期负责国际交换业务的总机构,极大地丰富了国内的科研学术资源,推动了民国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以中央研究院出版刊物的交换为例,仅1931年7月至1932年6月,交换处就不时接到国外学术机关来函,商请介绍与本院各研究所交换性质相同之刊物,“如(一)美国之佛劳利达(Florida)大学函请交换经济教育地质生物学等刊物,(二)美国哲学会(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函请与地质气象物理三所交换相当刊物,惟(三)加利福尼大学函请补送各所刊物,或早与各所有交换关系者,除分函各所核办外,准化学研究所函嘱寄与刊物交换。他如(四)巴勒斯坦生物学实验馆(Palestine,Independent Biological Laboratories)函请交换理化博物心理等刊物,(五)印度科学院(India Academy of Science)函送刊物请与交换,即函复当以理化博物等刊物交换。(六)俄国太平洋科学院渔业科(Pacific Seintfic Institute of Fisheries)函送以渔业刊物交换,即转博物馆核办,又有Communist Academy Library,U.S.S.R.函请以各种社会政治等刊物与社会科学研究所刊物交换,并附目录,即转该所核办。”[15]除此之外,出版品国际交换处还代国内多家学术机构向国外寄送学术刊物,如中国科学社、上海律师公会、国际问题研究会、中华图书馆协会及中华医学会等,对促进中外学术交流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1〕〔3〕〔7〕〔11〕〔13〕 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

处十七年度报告[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

院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29:252,247,247,

246,248

〔2〕 蒋致远.第一次中华民国教育年鉴[M].台北:宗青图书公司,1934:1118

〔4〕 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规则[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29:40-41

〔5〕〔12〕 袁同礼.中国加入国际交换出版品协约之经过[J].中华

图书馆协会会报1927,3(3):9,3

〔6〕 本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十八年度报告[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十八年度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30:354

〔8〕〔15〕 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二十一年度报告[C]//国立

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二十一年度总报告.南京:

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33:381,376

〔9〕 本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十九年度报告[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十九年度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31:420

〔10〕 本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二十年度报告[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二十年度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 1932:408

〔14〕 本院总办事处文书处二十二年度报告[C]//国立中央研究院文书处.国立中央研究院二十二年度总报告.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1934:174

The Development and Achievement of Academia Sinica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Wan Huaying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has been the formal institutions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from October 1928 to July 1, 1934.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Brussels convention in 1886,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had made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in our country and actively expanded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relationship. Academic resourc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d been enriched, and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academic exchange business had been vigorously developed.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ended its mission until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ffairs handed over to the central library.

Academia sinica;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International exchange

G253.1

A

万华英,女,硕士,重庆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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