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及问题研究
2015-11-22林力张自力
林力 张自力
(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21)
引 言
韩国地方政府1债务融资市场的发展源自于其地方自治改革全面实施的大背景。自20世纪60年代积极推进“出口主导型”的经济战略以来,在较短时间里韩国就创造了工业化背景下发展的“汉江奇迹”。本土经济的快速崛起客观上为韩国推动地方自治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恢复1949年以来地方自治选举的民众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韩国中央政府在1988年修订了《地方自治法》,并开始组织地方政府的议会和行政长官选举,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方自治。然而,地方自治改革虽然使韩国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司法立法上拥有着更大的自主权,但同时也意味着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地方政府将承担更加繁重的责任。从实践情况来看,韩国地方政府自治改革的全面推行在增大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客观上也促使韩国通过积极寻求外部融资的形式拓展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渠道及规模。韩国本土经济之所以能够较快地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与2007年次贷危机的打击中得以恢复,与韩国中央政府积极的政策性引导和地方政府较强的筹资输血能力不无关系,这更凸显出韩国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的现实意义。
本文选择以韩国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基于随着两国自贸协定签订以及亚投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确定,作为东亚地区重要的经济体,韩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及关联度已经越来越大了。追根朔源,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经济乃至本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债务安全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在中韩经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韩国地方政府是如何探索多元化债务融资方式、拓展市政建设融资渠道、消除财务预算压力的?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未来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这一系列问题理应引起国内学者们的关注;另一方面,中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都具有行政主导的显著特征,两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分配过程不对等”2以及“债务易隐性”和“监管真空”等类似问题。由此,通过对韩国市场的研究与分析或许能够为仍处于探索建设中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范发展提供更富有借鉴意义的相关启示。
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概况
一、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主体
从管理分工上看,韩国地方政府国内债务融资计划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内务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Home Affairs)进行审核。按照规定,所有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安排最终都必须通过内务部和韩国议会的审核,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存在不统一意见,还需要举行专门的听证会,论证通过之后方能生效。内务部属下的地方政府与税务办公室具体承担着:制定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政策、颁布发债指引细则、评价分析地方政策财务运行管理的绩效、探索地方政府财税系统改革以及制定地方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应职责。
韩国地方政府海外的债务融资计划则由财政经济部负责管理。2008年韩国财政经济部与企划预算处合并,改组为企划财政部(Ministry of strategy and finance),除了对地方政府海外负债计划进行审核管理之外,目前该部门具体职能还主要包括:(1)管理并监督公共行政机构的运作;(2)协调国际合作、制定外汇交易及国际金融政策;(3)规划并制定财政经费管理政策;(4)评估政府资源分配效率以及政府预算执行的有效性;(5)负责制定、规划韩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改革。
二、韩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定义及分类
韩国地方自治法案(Local Autonomy Act)第115条明确指出:“在中央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债务融资来筹措资金用于地区治理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并将地方政府债务的定义表述为:“地方政府以贷款或地方债券等形式借入的、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债务。” 韩国地方融资法案(Local Finance Act)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内容及具体融资细节做出了规定。从举债用途来看,韩国地方政府债务划分为这几大类别:(1)一般帐户债务(general account debt),涉及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公共设施修复、救灾等公共项目所发生的债务;(2)特别帐户债务(special account debt),涉及住房建设、污水处理、供水系统、农村企业管理与发展所发生的债务;(3)公共企业债务(public enterprise debt),涉及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公共企业经营的地铁、公共事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所发生的债务。
三、韩国地方政府举债资格要求
韩国地方政府举债资格与合理性受到内务部的严格监管、审核,监管部门通常从债务管理能力、偿债能力与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对地方政府的举债申请进行考评,地方政府地方只有达到下列标准才能具备基本的举债资格,这包括:(1)前期的地方市政债务没有延期偿还记录;(2)债务偿还比率小于20%;(3)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赤字规模与其一般收入规模的比率不超过10%;(4)下一年度当地税所预测收入规模应不少于之前地方税收收入的90%;(5)债务融资项目明细报告必须与递交到内务部的初次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果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出现新的增长、地方政府市政项目发债成本增加、市政项目债务期限需要延长等情况,地方政府必须要得到内政部额外的批准。
此外,韩国内务部还会结合实际情况,对没有额外融资费用的再融资市政项目、所产生收益足够偿还债务的市政项目、符合特定时期中央政府政策与防治灾害的有关项目、中央政府专门拨款的专项地方融资项目(exceptional cases)给予特事特办,对特定时期及部分重点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的融资需求作出政策性倾斜及引导,优先满足[1]。
四、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举债程序
韩国地方政府提交的发债申请,首先必须满足内务部所颁布的年度内地方政府发债指引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计划需要以文件形式上报给内务部,列明具体的筹建项目和筹资规模,发债申请需由基层地方政府经高级地方政府再向内务部逐级上报,最终由韩国内务部及议会来决定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项目是否立项获批(参见图1)。
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规模及结构特征
一、韩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承担比例已发生根本改变
长期以来,韩国地方政府尤其是中小城市及落后地区用于改善居民生活福利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都严重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2],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的财政支出规模一直远远低于中央财政相应支出规模。然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地方自治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韩国地方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总支出已经接近甚至大于中央政府,对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3(参见表1)。
从表1我们看到,在2008~2013的连续6年时间里,央政府,这其中,2008年与2009年韩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规模分别为111万亿韩元和133万亿韩元,分别占政府总预算支出的40.3%与42.9%,而韩国地方政府这两年的财政支出规模则分别为124万亿韩元和134万亿韩元,约占政府总预算支出的45.1%和43.3%,已经超过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及政府总预算支出占比。这说明,韩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承担比例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在完善交通道路、医疗卫生以及城市运行系统这些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迅速增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日益繁重。
二、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呈现出政府主导下阶段性增长的特征
近些年来,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的发展有了长足发展,债务融资规模有了较大提高(见图2)。
图2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行地方自治改革以后,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曾有过两次增速明显的发展阶段:1998~2000年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由15.2万亿韩元增长至20万亿韩元左右,2007~2010年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又由18.2万亿韩元飙升至28.9万亿韩元,而这两个时间节点分别对应的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7年底发生的美国次贷危机。究其原因,这是韩国中央政府为了摆脱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通过政策性倾斜手段鼓励本国地方政府积极筹措债务,这对恢复本国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同时也显示了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阶段性增长的特征。
三、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向人口密集与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趋势较为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并没有得到均衡的发展,在两级地方政府以及同级地方政府里的不同地区,债务融资增速与规模都存在着一定差异(参见表2、图3)。
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总额为18.2万亿韩元,其中高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为11.9万亿韩元,约占总债务规模的65.7%;而在行政区划中属低一级别的基层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6.2万亿韩元,只占总债务规模的34.3%。到了2012年,差距又进一步拉大了:在27.1万亿的地方政府债务中,高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达到19.2万亿韩元, 占当年总债务规模的70.8%,而基层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7.9万亿韩元,占当年总债务规模的比例下降至29.2%,显示出两级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上的巨大差异。
图3显示,从地方债务增长速度来看,2012年在韩国17个高级地方政府中,仁川市的增幅最快,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已达到2000年的4.26倍,以下依次是全罗南道(为2000年的2倍),庆尚南道(为2000年的1.75倍),首尔(为2000年的1.58倍)及京畿道(为2000年的1.45倍)。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绝对数看,2012年债务融资规模最大的地区依次为属于韩国首都圈五大城市的京畿道(4.3万亿韩元)、首尔(2.96万亿韩元)和仁川(2.85万亿韩元),这显示出在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具有向人口密度大、兼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趋势5,基层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力紧张的问题。
四、较早拓展海外市场成为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一个特色
多年来,韩国政府一直坚持通过探索地方政府债务海外融资的方式,不断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期性融资需求,是亚洲较早涉足海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的时候,韩国的海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就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7年韩国地方政府外债总规模已经有7650亿韩元(约占当年全国地方政府总债务的4.2%),包括外债贷款3920亿韩元,外债债券(日本武士债券)3730亿韩元,融资债务主体主要是济州、釜山、京畿道和首尔等地方政府。其中作为著名旅游地的济州岛,在1997年发行了价值相当于2090亿韩元的武士债券用于岛上道路建造及维修,京畿道当年地方交通的建造和修复经费来自于其所发行的价值1200亿韩元武士债券,釜山也通过发行价值约为1100亿韩元的武士债券来修建城市高速公路。在这之后,韩国地方政府始终保持着一定的外债规模,海外债务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的优势成为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6。
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市政债市场发展滞后
目前,韩国各类政府性管理基金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性管理基金是韩国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所需资助进行评估后所给予的特定借(拨)款,或是由中央、地方政府资助或牵头成立的专项发展基金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以资助重点市政建设项目顺利推进7(参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到,2012年韩国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为26.7559万亿韩元,大部分以借贷为主,规模达到了16.3757万亿韩元,占总债务规模的61.2%,包括从韩国公共资本管理基金借入7.3843万亿韩元;借入其他政府性管理基金1.7864万亿韩元;借入地区发展基金4.4517万亿韩元;借入全国住房建设基金0.4760万亿韩元以及从私有金融机构借入2.277万亿韩元。作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的补充,2012年韩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融入资金10.3802万亿韩元,占总债务规模的38.8% 。但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债发行规模在当年韩国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仅占1.4%,就传统亚洲债券市场大国的韩国而言,其市政债市场的发展还是相当不起眼甚至是滞后的8。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结构中所具有的这种政府性管理基金为主导的特点,凸显出地方政府财政严重依附政府的缺陷,也形成了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巨大的影响、控制力。
现如今,市政债券已经成为亚洲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有益补充,相对而言,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则显得过于单一。如何借助已有良好的债券市场基础9促进本国市政债券的发展、通过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资源、开发公私合作市政项目等市场化手段来改善地方政府融资条件及财务状况是韩国政府需要正视的问题[3][4]。
二、韩国地方政府存在着承担大量“隐性债务”的风险隐患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内涵及外延进行科学界定和分类是准确衡量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监督、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5]。目前韩国所定义的“地方政府债务”,仅仅是统计地方政府以自身名义发生的直接债务。但事实上地方政府那些负有偿还、担保责任的间接性责任的债务,同样会对地方政府的偿债及连带债偿债能力提出相应要求,考验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水平。
韩国《朝鲜日报》2013年5月31日的文章指出:2012年韩国安全行政部10宣布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接近27万亿韩元,然而那些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负债以及由地方政府予以担保的民营资本工程所应偿还的租赁金、经营费用11等债务却未被公布,事实上这一类“隐形债务”加起来,预计达到了127万亿韩元,约是地方政府负债规模的4.7倍。毫无疑问,韩国目前存在着地方政府承担大量“隐性债务”的偿还风险压力。
因此,韩国政府应当依照国际惯例更为全面地界定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覆盖范围,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表述为“地方政府性债务”12:既应当包括直观的显性债务,也应当涵盖间接的隐性债务。只有准确界定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外延与分类,全面摸清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底数,才能够增大韩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透明度,便于监管部门针对性地选择处置方式,这样才能够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控制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监管效率,消除财政资金出现运作黑洞的隐患。
三、缺乏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统计与监测的基础数据库
多年来,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防控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直被韩国政府所忽视。这类问题突出体现在:目前韩国仍没有建立起一个专门性的、针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统计与监测数据库,无论是直接担负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责任的韩国内务部、企划财政部,还是韩国统计局、中央银行等官方机构网站都没有向社会公众提供过有关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及结构的年度性公报,历年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统计数据(借贷规模存量、还本付息规模、债务偿还比率)也零散不全,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违约率数据以及违约情况分析资料更几乎为空白。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目前拥有着世界上市政债务融资规模最大、运作最为规范的美国,其市政债发行交易市场中早已建立起专业的违约率统计数据库13,这就为提供科学研判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违约风险率水平以及市政债偿债能力提供了重要保证[6]。而在这方面,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的规范发展显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责任界限模糊不清,缺乏相应的财政问责机制
目前,韩国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对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项目支出比例做出明确规定,韩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行政职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职能盲区,事权财权责任的追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处于一种软约束状态[7]。从韩国的实际情况看,部分通过民主选举上台的地方自治政府,经常大搞无序开发,醉心于举办各种大规模地方庆典仪式,申办国际比赛,使得地方财政陷入困境。此外,有些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凸显政绩,通过“赊账”等方式在任期内积极上马各种市政项目而置效率于不顾,造成其后任地方政府与本地居民被迫承担这些“烂尾工程”所欠下巨额债务。
因此,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界限,建立一个有序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硬约束机制,对举债融资管理不力、财政恶化的地方政府实行问责,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运作的健全性和透明度,是化解韩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累、提高其财政资金运作效率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债务破产保护机制
为了遏制地方财政预算浪费之风,2014年韩国中央政府曾公开提出将以立法的形式在本国推行地方自治政府破产制度,消息一出立刻在韩国社会引起轩然大波14,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韩国仍缺乏与惩治地方政府财政弊端相配套的债务破产保护机制15,目前韩国政府并未针对这类投资者的权益推出任何保护制度,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财务运作风险控制、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设计可以说仍处于真空地带。
地方政府自治背景下选举出来的韩国地方政府是具有政府机构特征的法定实体,其运作功能一般不受融资市场主管机构及法院等外部监管力量所约束,即便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违约事件,通常也很难采取像对待一般企业借贷违约处置的常用方式进行债务清算,韩国的《合同法》及《破产法》目前既不能有效介入地方政府违约处置,也无法强制对地方政府市政机构进行破产处理。那么,地方自治政府破产制度具体由谁来操作?如何操作?这一系列问题尚待规划、落实。
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韩国应当考虑在内务部建立一个正式的、制度化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对这类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破产进行处置。这一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干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和违约处置的明确职权,并在统一、透明的执行规则下,以一种系统、客观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债务所引发的相应社会问题进行全权处理(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债务问题的梳理、谈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益分配,违约责任的追究及处理等),以此构建起一个有效的补偿保障体系,以维护市场稳定。
结论及启示
一、韩国中央政府在本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较为突出,成为该市场发展的重要引导者和政策实施的协调、推动者。尽管目前该市场仍存在着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缺乏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监管难言效率等等问题,但是客观地说,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对推动地方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地方经济无疑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从未来发展的趋势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的发展既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及平台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更是对地方政府如何提升市政资金运作效率提出了挑战与考验[8]。未来韩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亟需从市场化角度进一步拓展其融资渠道,尽快建立权责对应、激励相容的惩戒、问责机制。
二、近些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中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与韩国情况类似的是,中国目前也面临着地方政府存在着承担“隐性债务”的风险隐患以及如何有效甄别债务存量的问题。由于各地存量地方债中有不少地方融资平台关联债务,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债务是否属于“地方债务”没有统一的鉴别标准,由此造成各地存在债务数据错报、虚报现象,官方口径和民间调查统计结果相差甚远,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务存量清理盘点工作难以准确完成。未来我国必须完成好准确界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外延与分类工作,全面厘清地方政府债务底数,应尽快建立起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统计与违约监测的基础数据库,力争为科学研判地方政府负债承受能力、合理界定地方债置换规模提供基础性技术支持,这既是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得以建立与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同时也能为各地方政府合理制定债务融资规模、设计偿债周期、构建债券风险评价体系和防控风险提供重要保证。
三、要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中建立针对性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价体系。2015年新国家预算法的推出将我国地方债发行的改革方向由此前的国家“代发代还”转变成地方政府的“自发自还”,这意味着未来地方债的发行将更依托于市场化模式,依靠市场化方式对地方债的运作进行管理。由于地方政府债务所涉及的财政、经济、债务和政府治理等问题在融资过程中要求更复杂,投资者识别风险的难度更大,因此地方政府债务在发行、组织、承销、招标和治理模式等运作环节要求与针对一般企业融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安排将会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结合地方政府市政债务融资产品的实际特点针对性地做出改进。在地方债务融资市场中引入独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制度,发挥其专业、客观、中立的市场甄别作用,对于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科学预判地方政府信用风险以及规范引导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处于较高水平,融资缺口及压力在日渐扩大16。我国应借鉴韩国主动寻求国际合作的有益经验,积极寻找海外发债等融资新渠道(如尝试发行伊斯兰债券)17,可以考虑在拓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同时,探索在本国地方政府债务市场中引入境外投资者的可操作性,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力争在未来市场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下把握主动。
注释
1.1988年韩国新修订的《地方自治法》将地方自治政府分为高级地方政府 (upper-lever local governments )和基层地方政府(lower-lever local governments )。其中,高级地方政府包括首尔特别自治市、6个广域市(相当于直辖市,分别是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大田、蔚山)以及9个道(相当于省,分别是江原道、京畿道、忠清北道、忠清南道、全罗北道、全罗南道、庆尚北道、庆尚南道和济州道);韩国行政区划中的区、市(小市)和郡属于基层地方政府。本文所涉及的“韩国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这两级地方自治政府。
2.公共财政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指出:由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不会产生全国性的外部性,因此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将会更具效率性和可行性,但是这些事权的承担应当有相应财权安排做保障。然而以中国为例,与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越来越重,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持续减少,使得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现实问题,对地方政府履行相应职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韩国地方自治法案第9条列出了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能:(1)履行地方行政事务管理职能;(2)促进本地居民福利提高;(3)对本地农业与商业进行管理;(4)促进地方城镇当地经济(涉及到交通工具、城市规划、城镇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居住环境)的建设发展;(5)教育文化;(6)环境保护(供水、污水处理、文物古迹保护,城市公园、监督区域河流、赈灾);(7)消防及地区安保。这其中,超过一半的事权责任中央政府没有给予相应的财权安排,尤其是本地居民福利中的“基础老龄年金”,地方政府负担比例更是高达74.5%,凸显出地方政府在事权和财权上的不对应。
4.韩国的教育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故此表中依据历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具体分担的教育资金数额,将韩国教育资金单列出一栏另计。
5.韩国统计局2014年12月的数据显示,首都首尔及仁川市、京畿道已经集中了全国超过45%的人口,而到2029年将有可能增至2618万人,约占韩国总人口的50.2%。
6.资料来源:根据韩国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Home Affairs (MOGAHA) 的相关数据整理而成。
7.韩国中央政府专门设计出诸如:全国住房建设基金(the national housing fund);农村发展专门账户(rural development special account);环境改善专门账户(environment improvement special account)等多种给予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支持的专项基金。
8.在2012年同年的数据中,韩国国债存量规模占了其整个债券市场的32.9%;特殊债券占19.9%,企业债占了17.1%;金融债占15.9%;资产支持债券占了12.8%。资料来源:Kore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 ,The Bank of Korea。
9.在亚洲,韩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广度及深度,其主要优势体现在: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完善的监管体系、多元化投资机构及较为发达的交易结算系统。
10.2013年1月,在韩国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新任的朴槿惠政府正式将原“行政安全部”改编为“安全行政部”,同时废除特任长官室。
11.例如:韩国于2005年开始引进民间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这类民营资本企业对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医疗机构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后,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承诺在20年的时间内,通过支付租赁费、运营费等手段对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偿还。
12.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包括所有政府有直接和或然责任的债务。例如,按照我国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公报的界定,它涉及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的债务,含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和负有担保责任两类债务。
13.目前美国在测算统计市政债违约率口径时业内广泛采用的是标普公司的“公共融资违约和评级转换数据”,该数据库刚刚更新至2010年,覆盖了从1986年至2010年25年间的数据。
14.据分管此事的韩国安全行政部介绍,“地方自治政府破产制度”拟针对无法履行债务责任而陷入财政危机的地方政府和机构,由上级政府和部门介入,促进财政复苏的制度。破产发生时,将采取精简机构、限制地方债发行等强制措施。该部强调,破产制并非是向社会民众转嫁破产责任,而是作为对财政运营失误的地方负责人最终的制裁手段,目的是提高地方财政的健全性和透明度。
15.通常来说,投资者保护机制将涉及到担保、资产评估、破产清算、民事诉讼、打击发债主体因蓄意公布虚假信息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以及对违约主体清偿的强制约束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通过规范性的运作,将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一个有效的保障体系之中。
16.根据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文件要求:自2015年起我国各地方政府债务将不得由企业和平台公司举借,传统城投债发债资源面临枯竭危机,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压力会越来越大。
17.伊斯兰债券(SUKUK)是资产支持的、稳定收益的、可交易且符合伊斯兰教法精神的金融工具。由于受到美国领导的全球范围内反恐的影响,伊斯兰世界的资金近年来在欧美国家往往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约束,使得这些资金的收益大大降低,存在巨大的低风险投资需求,许多伊斯兰金融机构纷纷将投资重点从西方转移到了亚洲。目前,在伊斯兰国家,尤其是中东国家沉淀着的充裕而低成本的石油美元资金,已成为各国眼中亟待开发、前景无限的资金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