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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举措

2015-11-17吴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监督员办案检察机关

吴呈

公诉释法说理,是指公诉人根据诉讼参与人诉求,结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向诉讼参与人解疑释惑、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过程。目的是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易于接受的方法,阐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让当事人理性地接受处理决定,切实保障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省公诉部门深化工作内涵,在执法办案中注重公诉职能向修复社会关系职能延伸,积极探索构建公诉环节释法说理新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明确重点,完善方式,确立释法说理的基本规则

将释法说理贯穿到公诉工作的全过程,就是将释法说理从告知、讯问逐步推进到追诉、不起诉、改变定性、抗诉、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等各个执法办案环节,为此,我们确立了“三个五”重点说理的原则。

(1)重点对五类案件说理。对公诉环节不起诉、不抗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民事赔偿不到位以及不支持当事人要求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请求等易产生分歧、易发生矛盾的五类案件等进行重点说理。避免不分主次、对所有案件均繁琐说理,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这几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影响到被害方的权益,被害方最为关注,所以处理好民事赔偿问题、做好被害方的思想工作至关重要。

(2)重点对五种诉求说理。总结多年办案实践发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公诉环节提出诉求最多的有五种情形:要求改变案件定性;要求改变案件事实认定;被害人要求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害方对量刑不服申请抗诉;要求对侦查或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些诉求,有来自于被害方的,也有来自于犯罪嫌疑人方的;有客观理性的,也有理由不充分要求不尽合理的。我们针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同诉求,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展开释法说理工作。

(3)重点在五个环节说理。我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规律,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诉讼参与人最易出现矛盾纠纷,最易对公诉部门产生质疑:案件受理环节、刑事和解环节、作出决定环节、开庭审理环节、回访救助环节。案件受理环节要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双方诉求但要注意遵守保密制度;刑事和解环节要让对方平等自愿协商,帮助分析各种利弊但决不以势压人;作出决定环节要依照法律程序严格进行、谨慎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但决不违反廉政纪律;开庭审理环节要全面深入说服教育,客观公正地区分双方的对错和责任但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回访救助环节要促使双方关系修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决不再揭旧伤疤。在每一个关键环节,诉讼参与人关注的内容和行为的表现各不相同,公诉人应履行的职责也不同,但都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冷静、理性平和、耐心细致,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加强沟通、增进信任、消除误解,通过释法说理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二、规范程序,化解风险,构建完善释法说理新机制

为了将释法说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效果最大化,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规范了程序、丰富了措施、化解了办案风险。

(1)推行“审、听、说”三步走的说理程序。“审”,就是全面掌握事实证据、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审查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听”,就是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耐心倾听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和诉求,洞悉隐含在案件内外的种种矛盾,摸清弄透可能诱发矛盾的症结。“说”,就是承办人针对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从“法、理、情”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

(2)建立“沟通—普法—监督—救助”四位一体的配套措施。把加强沟通作为释法说理的必要前提。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求接访的公诉人首先认真耐心地听其倾诉,转而把握谈话的主动权,对希望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向其传达检察机关的立场和观点。把普法用法作为释法说理的核心内容。对来访的诉讼参与人公诉人要深入浅出地向其讲解涉案法律知识,必要时出示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最终使群众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决定。把依法监督作为释法说理的必要手段。公诉工作承担着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当事人不服公检法任何一家的决定,都有可能找到检察院寻求救济。对于侦查、审判活动中的执法不当、违法违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监督纠正,向诉讼参与人兑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承诺。把实施救助作为释法说理的有益补充。对因受犯罪侵害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救助,尽自身的力量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既体现人文关怀,又起到预防矛盾、化解矛盾的作用。

(3)建立矛盾预警机制,将释法说理与风险化解相结合。结合办案实际,对可能引发个人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以及群访、缠访案件,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办法》迅速启动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从案前预警防范、案中处置化解、案后修复警示三个环节入手化解诉讼风险。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不稳定苗头或案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风险的预警、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较大信访风险的案件,将释法说理工作落实到案件审查、补充侦查、庭审等各个阶段。

三、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增强释法说理成效

充分利用处于刑事诉讼中心环节、与各刑事诉讼主体交流频繁的有利条件,多方协调沟通,发挥其他诉讼环节和其他诉讼主体的职能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释放说理网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1)自觉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监督,以公开赢公信。首先,把释法说理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对由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七种情形”案件,邀请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说理,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也尝试引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参与说理,缓解执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消除社会对公诉工作可能产生的偏见。其次,对于重大信访案件公开通报,由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派員参加,通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处理结论告知有关各方,征求反馈意见。第三,办案公开听证。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组成听证评议团,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经过、当事人态度等有关情况,提出个人看法,请评议团提出意见,最后由本院检委会作出决定。

(2)畅通与公安、法院的会商通道,力求协调一致。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增强释法说理实效,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公诉部门加大了与公安、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力求协调一致,共同应对,不互相推诿,不“踢皮球”。对于拟做不起诉决定、建议移送单位撤回起诉的案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与侦查人员共同审查事实证据,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一致意见后,统一口径,共同答复诉讼参与人。对于拟撤回起诉、与法院分歧较大等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列席审委会等方式,与审判人员一起分析案情,研究事实认定、法律适(下转第263页)(上接第260页)用等问题,对能够形成共识的问题以相同的口径答复诉讼参与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释法说理的合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除了到政法部门继续申诉外,还通常会到人大、政法委、信访局、上级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申诉上访。为取得理解和支持,有效息诉罢访,对于当事人多头信访的案件,在向当事人说明处理决定及其理由的同时,向相关部门说明处理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共同应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通过律师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增强说理效果。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明白司法程序,往往对办案人员产生抵触心理,给公诉释法说理带来难度。对此,我省公诉部门拓宽思路,借助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易于沟通及当事人对律师信任度较高的特点,通过代理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理。对于聘请了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书面说理的同时,约请其代理律师面谈,将不起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的理由向代理律师详细说明,请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分析、解释,确保做到案结事了。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赢得理解支持。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省三级公诉部门经常到发案单位、学校讲授法制课,并多次参与电视节目、举办法律宣传周,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不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预防效果,赢得了各方的理解、支持,也拉近了检察机关同社会民众的距离,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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