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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5-11-17冯冠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摘 要:累犯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重要的部分、我国刑事政策所研究的非常主要的问题,也是规范学研究的重要的方向,累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有特别至关的位置。本论文借鉴中外刑法法规、法律政策中累犯制度的理论研究实践成果,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概念定义、理论研究、实践适用等一些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累犯;累犯制度;刑法理论;司法政策

我国刑法学对累犯制度经历了三次大极端的研究,通过重新定义累犯的概念,并对累犯的主体、主观及成立条件进行了讨论,对关于人身危险性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对其它的例如:累犯的时间、罪次、刑度、法域及处罚等诸多问题也进行了多次的研究,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这些问题上经历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理论观点也已经不断成熟,也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在我国法学界成为了一个惯性的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在我国罪犯学、刑法学都有定义,犯罪学里指出累犯即是多次、屡次犯罪行为,多对犯罪行为人的事实情况分析。刑法学里指出累犯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人的类型,更侧重的是法律特性里构成累犯的定义。即总结为“事实产生的累犯和法律系统认定的累犯这两种认知”。我国《刑法》规定:触犯我国刑法被判处哟罪的犯罪嫌疑人,刑法处罚结束后,5年之内再次触犯刑法犯罪的便是刑法累犯,应该加重处罚的判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即是我国现行的累犯制度。也单独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不论时间长短而再次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定位为累犯论处。我国刑法把累犯分为特殊累犯及一般累犯等。

二、累犯的研究概况

累犯制度属于我国许多重要的刑罚制度中的一种。从建国到现在,我国学术界对累犯制度的分类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阶段是从国家成立到79版刑法典的诞生和实行。刑法学的研究首先分为1949年到1956年间的开始和初步发展的过程,还有从1957年后期至1976年中间因受到打击中止的阶段。累犯制度也因为刑法学的停滞受到影响,研究几乎没有进展。

第二个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到1997年新刑法典诞生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是关于累犯概念、累犯的种类、累犯的构成条件、以及累犯为何从重处罚等的依据还有关于怎么处罚累犯和它们遵循的原则等问题,在刑法典修缮的有限时间内,从单纯对累犯制度的研究逐步转向我国立法对累犯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上。累犯制度的研究偏向对累犯概念的正确理解和对累犯制度正确执法的研究,这些都属于对累犯制度的层次比较基础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学者开始研究且重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观点,并将它们添加到累犯制度的立法中。有些学者从外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和我国刑法学中累犯制度的差异来考察和比较和探讨,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学中的累犯制度。对外国累犯制度的总结和介绍比较浅显,未经过系统的对比和研究,缺少全面性、系统性、没有深入地在某个层次和方面进行仔细研究,缺乏创新性和开拓性。

三阶段是从1997年刑法典颁布为起点。这个时期的研究在已有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全面地深入探讨了累犯制度在刑法的定义、累犯制度的种类和累犯制度的构成条件还有如何从重处罚累犯的依据和怎样处罚的累犯的原则等制度完善的问题,更加关注累犯行为人中心理论等问题。

三、论累犯制度的修正及改革

我国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①将罪犯前后犯案的间隔时间从3年改为较长的5年,从而通过实际把累犯的涵盖范围扩大了;②把原来累犯制度中涉及到的反革命犯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是适应世界环境和国内形势发展的改正;③坚持累犯犯罪从重处罚原则,也更加的关注刑罚制度对累犯犯罪的矫正。到现在社会制度的不断进步刑法法律也更加完善,累犯制度的修正对我国刑法制度、理论完善起了积极作用,下面将系统阐述“一出两进”的具体修正及改革方向。一进是指的是对累犯的从重对罚方面,是累犯制度的限制和减刑。其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因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的累犯或者犯罪分子,会酌量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可以对他们减刑,之前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再进是针对特殊累犯来讲的,指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的累犯处罚力度加大,根据国内外的形式对已经执行完处罚或者赦免后的罪犯,如若在有生之年的任一阶段再次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累犯。之前我国刑法对于特殊累犯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上,并没有针对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随着犯罪率的升高,之前的对于特殊累犯的刑法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震慑、抑制犯罪的目的,因为其定义范围不适合现在国内外罪犯的发展形势。一出是将对五年内再次犯案的罪犯的規定范围里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了,因为未成年人的性格和生理、心理特征还不稳定和成熟,应当从处罚方面的侧重逐步加大到预防管理方面,减少未成年的犯罪率。

四、总结

经历了几次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已趋向于更加的合理、科学。因为我国司法理论出现晚于社会现实,所以需要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需要不停地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和步伐,时时校正和修善,以期累犯制度在未来更加的适应社会,更好地发挥防微杜渐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邓磊.试论中国的累犯制度[D].安徽大学,2011

[2]孙平.累犯制度理论研究综述[J]山东警察学院报,2010(2)

作者简介:

冯冠齐,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现就职于遂宁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处,职务:科员,学位: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