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法理分析
2015-11-17俞秀红
俞秀红
摘 要: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的状态,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在法律领域,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体现在它是协调冲突性利益的基础性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益平衡原则有其独特的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构建的法律体系,本文试图从法理学角度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以期能得出更深层面的法律含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利益平衡;法理学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体现了对利益平衡问题的重视。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在西方,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早已达成共识。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展。这样相互制约的现象,实际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而引起的。正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以法理学为视角,通过利益平衡为基础,进而剖析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存在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利益平衡原则基本内涵及其发展沿革
(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含义
利益平衡也被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局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是一项立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个方面的冲突因素,使得各个相关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
1.激励智力创造与智力成果传播的平衡
在当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它被建构为既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努力,同时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
2.激励智力创造与公众需求、使用的平衡
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和非竞争性商品的角度看,为允许最大限度地接近信息,知识产权法在实现最佳社会效用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的问题。这样也提出了在激励信息的创造与信息的接近之间建立一个理想的平衡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对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公众对智力创造的使用与需求的平衡。
3.专有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尽管属于私法,但也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公共利益也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发展沿革
利益平衡理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解决这个案件,因而需要用利益平衡的方法解决这种困难。他将利益平衡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矫正。17世纪以来众多的西方法学家就该原则在法学中的适用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并提出了有启发性的论述。他们倾向于认为:法律要达到的平衡是,先满足最重要的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是其他的利益,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利益平衡的理念和方法具有重要的价值,美国史上著名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主张,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供选择或者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中做出抉择。
二、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法的平等与正义
法律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存利益加以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对社会整体对平等和正义的理解。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以条文形式体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无一不体现对平等与正义价值的追求。
(一)法律中的平等与正义
在古代罗马法中,平等是一项很古老的民法原则。后来的资本主义时期,法律的平等原则逐渐在法律文件和私法中得到体现和确认。在私法中平等原则可以具体表现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即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平等原则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本质上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法律中的平等和正义之间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的平等与正义价值,法的价值有复杂丰富的涵义:人们普遍认可的发的价值有平等、自由、安全、正义、效益、秩序和民主等,其中平等和正义是法价值的重要方面。对于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规则正义是首要的,如果离开规则正义或者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更大层面的社会正义。是故在考察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性时,实现法律的平等與正义价值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例如,博登海默就将法的正义看成是法的价值之一,他从秩序与正义两个基本概念分析法制制度,将法的价值概括为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二)利益平衡鼓励智力创造自由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平等正义
机会均等并不是实际中的均等,现行民法奉行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只向人们提供同等的机会。至于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结果如何,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来决定的事情。知识产权也是这样,从机会平等和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给予了充分平等考虑,并且,这种知识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只要进行了智力创造活动,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三)利益平衡确保公平、合理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平等正义
知识产权法中的平等和正义,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的原则。在平等与正义的范围内,可以使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利益格局实现有序化,也即使得利益的分配实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度。
1.利益平衡原则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正义标准
利益平衡既反映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本质上是一种对知识资源的合理配置,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思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协调知识独占和知识共享的冲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或者两者趋于平衡。从两者的分配和分享知识财富目的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的。
2.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专有、公有领域划分的基本依据
专有权利领域是指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所能直接控制的范围。在这个领域内专有权利人能够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他人未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而直接进入该范围,则构成对专有权利的侵犯,专有领域是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防线。
与此相对的是,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着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设定,可以说在很早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即已经存在。这种公共领域可以理解为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如保护期届满后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就可以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但在严格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限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中的不受保护的、可以被自由使用的方面。总之,知识产权制度中公有领域的确立是均衡知识产品和其他利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精神财富有效、公正分配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也在发展。其实,这正是知识产权法维持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举措。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平衡会被不断的打破,只有重新对新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配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法趋向正义。所以在当前,为应对随着社会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形式急剧增加的形势,扩张知识产权势所必然。具体的表现可以是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和一些新的、更合理的权利限制可能会出现,以维持在整体上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发展中始终体现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精神。
四、小结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利益平衡原则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不仅应当维护企业间的竞争秩序,而且还应该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的选择商品的权利,使得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之间实现内在的协调和两者的平衡。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智力创造者和其合法的受让者专有权利限制、保护期限限制的一系列法律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体上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公眾获得的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的形式提供激励或者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利益平衡原则堪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想,是现代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贯彻于知识产权法的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法能否有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能否维持激励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之间的平衡,能否维持专有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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