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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化水平

2015-11-17孔维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法治化

孔维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宪法地位,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更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检察工作中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检察机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职务犯罪导致生产力要素中的一批管理者发生蜕变,成为市场经济的破坏因素,危及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通过依法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可以阻隔公职人员向职务犯罪蜕变,然而,当前一些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不够高,仍然保留着传统的简单粗暴的办案思维,具体到案件来说质量不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明显。司法实践证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法治才能将案件办成“铁案”,只有法治才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经之道,也只有法治才能为社会各界和社会各阶层所接受。

二、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不高的原因

(一)主观上司法不严

(1)办案观念不正确,重案件数量,轻案件质量。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量作为考评的标准之一,因此一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上级院规定的指标和任务,在年底考评中获得个好名次,办案初衷和执法观念难免出现偏差,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一味的追求完成任务。

(2)办案水平不够高,无法很好的指导办案实践。由于职务犯罪发展新特征,办案人员素质不适应职务犯罪办案工作要求,在侦办案件中呈现出“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局面,于是思想上存在着“守阵地”、“无过便是功”的想法,导致办案畏缩、知识技能跟不上办案需要等不利于办案的因素不断出现。再加上,平时忙于办案,忽视对新修法律的“充电”,学习不够。

(3)办案手段粗放,证据意识不足,办成“铁案”少。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老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些高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往往懂法,甚至在作案之前就已经熟知吃透这一方面的法律,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为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二)客观上瓶颈和制约因素多

(1)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理論研究不成熟,可转化为制度和实践的结果有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正确的认识有利于指导实践。同样,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当前,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我们广大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从实践中挖掘理论,发展理论,来反哺实践,指导实践,通过这样循环往复的方式,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

(2)缺乏职务犯罪的专门性立法。法治化水平的提高需要法制化的发展,而法制化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法层面的完善,当前我们缺乏这样一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门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诚然,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不能严格司法,但在上层建筑的层面不能做到完善,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3)“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人情干扰”等现象存在。所谓法治,与之相对的是“人治”。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人治”管理模式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同时,我们又是一个人情大国,这些因素都在干扰甚至阻挠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应采取的对策

总的来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培育良好的法治氛围与法治文化;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坚决予以及时纠正直至立案查处,排除各方干扰,做到“内心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办案理念,摒弃传统的简单粗暴的办案思维

完成上级院下达的任务固然重要,但要做到统筹兼顾,明确自身职责,牢记办案初衷,既重视案件数量,更要重视案件质量,树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意识,不能为了取得靠前排名,急于完成任务,一味追求数量,无视法定程序,甚至滥竽充数拼案凑案。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侦办水平

办案人员作为直接接触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线工作者,能不能做成“铁案”,能不能体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其内在的法律素养和侦办水平的高低是最重要的。因此,办案人员要在工作之余积极“充电”,既要掌握最基本的业务知识,还要熟悉经济法、民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知识,还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三)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加快对于职务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的法律

如上面所述,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否。因此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为办案人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提供更系统全面的指导。

(四)严肃办案纪律,破除行政干预和人情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法治化水平和人治是此消彼长的,要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化水平,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破除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治”因素的存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千呼万唤的举措——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们知道,司法独立谈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实现,甚至无法迈开脚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检察机关在人财物方面还受到当地政府的掣肘,具体到办案中,特别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给案件带上“人治”的色彩。现在司法改革试点正在开展,在试点,在摸索,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会一步步实现,回归到正题,这样一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干预、人情干扰也会逐步破除,从而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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