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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2015-11-17廖培坚董小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民事行政民行检察工作

廖培坚 董小玲

摘 要: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积极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

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1)著力改进和完善服务大局的措施。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找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既要抓好已有措施的落实,认真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措施,更加注重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2)着力依法调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要依法监督、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监督、妥善处理农民工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改革、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和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探索通过督促起诉等方式加强对各类公害污染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要从巩固党和国家执政基础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关注群众的诉求,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化对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要加强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引导说服群众、协调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

2.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

(1)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要畅通申诉渠道,落实便民措施,完善相关程序和工作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及时答复。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单位的联系,深入延伸监督触角,加强职能宣传,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2)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要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探索实行合议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抗诉案件,要及时提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全面推行抗诉书说理制度,提高说理性,增强说服力,促进法院依法改判。完善跟踪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出席再审法庭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对再审结论确属错误的及时启动后续监督程序。

(3)建立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情绪反应激烈的案件等,在拟作出是否立案、提请抗诉、抗诉、不抗诉等决定的每个环节,都要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科学制定处理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止在民行检察环节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3.加强改革探索与实践创新,不断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1)加强对民事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虚假调解、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存在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错误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裁定或者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2)积极探索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在规范工作程序和准确把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失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周转金追偿、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债权催收等案件加强监督。对因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要加强与公诉、林业检察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司其职,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马连龙.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路径的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9.

[2]李韩英.新形势下应如何做好民行检察的息诉工作[M].北京:魅力中国,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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