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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2015-11-17孙许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侵权法律保护

摘 要: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普及已经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互联网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的交流与发展。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漏洞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完善我国传统的网络立法上的缺失也变的愈加的重要与迫切。

关键词:法律保护;侵权;立法完善

近来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如艺人艳照门的事件、人肉搜索、网络消费者受侵害事件、棱鏡事件等等,当此类案件发生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往往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不利于受害人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当前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当重要,当前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也愈演愈烈,而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

一、将我国网络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之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间接保护,即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入到名誉、荣誉或者其他的一般人格利益保护中,且条文的分布比较零散。到现在,中国还没有一套专门、完整、系统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缺乏坚固的基础。相对而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位阶比较低,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局限在概括性的规定或者是原则性的描述上,而无具体的明文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在网络空间里,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民也就无法享受到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活,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法律保护,不利于我国网络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甚至是维护国家的安全。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探究我国网络隐私权在立法方面保护的相关规定与缺陷

1.宪法的相关规定与缺陷

目前,中国的宪法尚未清晰地维护隐私权,只是在第33条、38条等一些零散的条款中保护公民的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等相关权利。虽然这几个条款当中暗含着宪法对于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力度仍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更别说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民法的相关规定与缺陷

我国民法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在《民通意见》第140条第一款中规定了损害他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开列入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行列中。在最高院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但仍然没有清晰地规定隐私权,只是停留在对既有的内容重申。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清楚地规定了隐私权,并且写明了侵权责任制度,然而此规定的概括性太强,仍然未对隐私权进行细化,未规定具体的分类和侵权的方式、责任内容等。虽然说在这一点上对于维护网络隐私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还不能解决现实社会中各种复杂的侵害问题,不能制止相应的侵权活动与表现。

3.刑法的相关规定与缺陷

刑法中也存在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的规定,如刑法中第245、252、253条规定,但是这几款条文稍显简单,不能够真正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其中的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清晰,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不能够准确地定位条文当中词语的具体的涵义,还是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就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来说,还是不能真正起到的规范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作用。

4.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缺陷

诉讼法中,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寥寥数语,只是一两句话加以概括,对于真正的社会的需求相当的少。实体法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实质性的内容,对于一些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的分担等操作上问题诉讼法适用上更是无能为力。尽管《民事诉讼法》第68、13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0、45条规定都有一些证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足以达到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的目的。

(二)行业自律的现状与不足

主张行业自律是网络发展的要求,当前在我国如,搜狐、新浪、百度等某些大型的网站在有关的行业自律方面已经做出了表率。它们制定并发布了维护自身利益和用户利益的网络保护声明,如新浪的网站声明只是规定了网站可以收集用户的一些信息,不限于个人的基本身份的信息,还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位置数据等内容;网站对于用户信息用途的处理,相关的免责事由,没有具体的双方的责任等没有规定。此声明不是由网站与用户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而是由网站本身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当然大多数是维护网站自身的利益,对于网民的利益涉及的很少。因而在网站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难以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一般都是涵盖的内容过于狭窄,存在很多的漏洞,没有实质的操作性,同时缺乏有效地监督与管理措施。

(三)网络环境中伦理道德方面的不足

网络的自由性、交互性、全民性等特征,不再受制于传统的时空限制,使公民有更大的活动范围,使网民们不自觉地降低自身的道德要求,内心缺乏慎独的意识,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约束,往往会超越合理而正确的行使方式、范围进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人肉搜索反腐”,在一定的程度上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揭露了国家机关里的鼬鼠们,纯洁了国家机关的风气,但是有些网民,打着正义的幌子,非法地收集、传播他人的隐私,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践踏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道德的底线,甚至是扰乱了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错误地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是不会因为公民有合理的行为动机而不予处罚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1994,487.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155.

[3]王卫国,李显冬.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46.

[4]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26.

[5]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53.

作者简介:

孙许娜(1990.01~),女,河南平顶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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