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体诗”提法的不同看法
——与高云凯先生商榷
2015-11-14高朝先
高朝先
对“新体诗”提法的不同看法——与高云凯先生商榷
高朝先
内容提要:针对高云凯先生《试谈诗体分类被忽视的新体诗》一文观点,本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种“新体诗”,不仅不是格律诗,不能归入近体,也不是古体,更没有“自成一体”,不能称“新”,不存在为其“正名”。
2014年第五期《心潮诗词评论》载高云凯先生《试谈诗体分类被忽视的新体诗》(以下简称“《试》文”)一文,将一些“格式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的格律诗”称之为格律体方面的“新体诗”,说:“新体诗,新在突破了平仄规则。发明者,不是近现代的诗人,而是生于唐代的李白、杜甫等老祖宗。这类诗客观存在,不容忽视。不应笼统地归入古体,或轻率地并入近体,它是自成一体的格律诗。”并“主张为新体诗正名,使其重放异彩”。对于《试》文的以上所述,笔者不仅不能苟同,而且认为恰恰相左,这种所谓“新体诗”,不仅不是格律诗,不能归入近体,也不是古体,更没有“自成一体”,不能称“新”,不存在为其“正名”。
一、不能简单地以“格律论”划分我国古代诗歌纷繁复杂的体裁形式
《试》文开宗明义从格律出发,将我国古代诗歌体裁形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旧体非格律诗,即古体诗,又称古诗或古风;另一类是旧体格律诗,亦称‘近体诗’。”这种分类方法,粗略地看,倒无大错,无非是“格律体”与“非格律体”。然而,《试》文作者在这种“格律诗”与“非格律诗”定论的前与后,都分别加上了如“旧体”、“古体”、“古风”等限制词,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引出“还有一类被忽视的诗,可称为‘新体诗’”,同时得出结论:“旧体诗便可分为古体诗、近体诗和新体诗三大类。”笔者认为,上述分类,方法错误,结论更错误。
众所周知,格律诗是隋唐以后才有的一种诗体,无论在此以前,还是在此以后,客观上还存在着除所谓“三大类”外的许多的体裁形式。例如,在此以前,有以《诗经》为代表的“四言体”,有以《楚辞》为代表的“六言体”,汉代出现了乐府民歌,后来又有了文人乐府诗,还有魏晋南北朝时期产生的“柏梁体”、“歌行体”;唐以后,除了因格律诗影响产生的以格律形式出现的“词”、“曲”,还有唐代产生的“新乐府”,以及各地风格不同的“竹枝词”等,都属旧体。如果因为格律诗的特定形式和特殊影响,为了突出认识格律,将历史上所有除格律体以外的其他诗体统称为“非格律体”,当然是可以的。可是,《试》文作者用意却不在此,而是为了引出一种“新体诗”,由此就出现了三个疑惑:一是如何认识新体与旧体,二是如何认识古体,三是如何认识古风。
关于新体与旧体。毫无疑问,对于任何事物,说其“新”,总是相对“旧”而言,而且至少应有两个客观要素存在,一是一定的时间跨度,二是相应的内容出新。隋唐之际产生了格律诗,相对在此以前数千年来的诗歌形式,无疑是一种新生事物。为了有别于过去的“古体”,当时的人们称格律诗为“今体”,“今”者,当代也,这就是时间跨度的“新”。至于“今体”又称“近体”,是因唐以后的朝代更替,不能再称“今”,而取“近代”之义,由此陈陈相因,至今对格律诗仍称“近体诗”。如果说,唐代在产生格律诗的同时,又产生了一种新格律诗,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格律诗才刚刚定型,还未走向成熟的时候,同时代的李白、杜甫们又创造了一种“新体”,就时间跨度说,我们很难理解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新”。再说内容出新。格律诗之所以千百年来一直被称之为传统诗的精华,称为“国粹”,不仅仅是因为其“方阵”形式,不仅仅在于“平仄”,主要在于其全部的格律内容,及其借以表现出的对我国汉字规律和审美特征的科学运用。一首律绝,数十个字,就将汉字的形、声、义、意,在一种意境下,表现得淋漓尽致,并且赋予无穷的变化,这是当时空前绝后的创造,是对中国汉字功能最大发挥的历史性壮举。然而,《试》文所说的“新体”,在内容和本质方面,除了“放宽”平仄和创作更“自由”外,还能有什么“新”呢?而且应当指出,这里的所谓“放宽”、“自由”,恰恰是对“格律体”规律的破坏或违背。规律表现科学,严格地说,对待科学是不应有这种“放宽”与“自由”的。
关于古体。什么叫古体?首先是对于“古”的时间概念,自建立唐朝和产生近体诗距今也才1300余年,而唐以前追溯到《诗经》的创作,却有将近3000年,所以在时代的广义上,历代只将唐以前的诗歌统称为“古诗”;从学术角度说,因为古代诗歌的形式也一样丰富多彩,为了标明“古体”作为一种“体”,往往又将一些在唐以前已经有了定型或定性的体裁形式除外,如汉乐府、柏梁体、歌行体等。只将诸如四言体、六言体,尤其对句式定型的“五言体”等自由体式认定为古体,或叫古诗。这里同时应当说到“七言”,因为“七言体”定型较晚,基本与七绝同步,历史上没有形成独立的“七言体”,只以“杂言”相称,在这一意义上,“古体”又指非格律的五言体,或杂以四言、六言以及七言的杂言体。《试》文作者只从唯格律论出发,将古体归入“旧体非格律诗”,是将“古体”与“格律”混淆,同时又杂以“古风”,将古风与古体混为一体,显然是不正确的。
关于古风。什么叫古风,古风是不是一种独立的诗体?至今尚没有一种确定的说法。也就是说,对于“古风体”,古人没有这样的认定,要说有“古风体”,那也是今人提出来的。例如清代孙洙所编《唐诗三百首》,只有古体,没有古风。“古风”的概念是今人提出来的,而且似乎也有一种约定俗成,但是,这种约定俗成,也只是一种所谓“仿古体风格”的模糊概念,而且在实践中又多是将一些不符合格律规范的诗谬称为“古风”。如此一来,又带来三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如《试》文所说,将古风混于古诗;二是唯格律与非格律,含糊了古风与格律诗词以外的其他众多诗体的关系;三是以古风体与格律体相对而论,认为旧体诗随便怎么写都行,反正称不上格律还可以称“古风”,会将人们的创作引向歧途。至于什么叫古风,恐怕目前还没有人敢作出定论,如果以“仿古诗风格”论,至少有两点必须明确:其一,古风必须与格律无关,有意排除格律;其二,是诗,就得有诗的本质属性,不能笼统地将不符合格律规范的诗统称为“古风”。
综上所述,我们且不说上述“新体诗”与今日自由新体诗在概念上相混,就以旧体论,无论于古于今,对于一些符合诗的属性但不符合一定特定形式的诗,只能称为旧体自由体,也就是说,不要去硬套什么“体”;对于一些不符合诗的属性,或者说不是“诗”的诗,则无论其形式如何,都不能称之为诗。
二、不能将自己尚不能认知的某种创作现象误认为一种诗体
笔者意识到,《试》文作者之所以将“格式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的诗认定为“新体诗”,是因为“生在唐代的李白、杜甫等老祖宗”早就有了这样的诗。不错,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客观存在不一定是一种诗体的出现。或许是一种自由体,也或许是一种创作现象。如王力先生在《诗词格律》中所说:“古人把这种诗称为‘拗体’。拗体自然不是律诗的正轨,后代模仿这种诗体的人是很少的。”其意义,应该是说,称“拗体”,是以不可改变的律诗“正轨”为前提的,正因为有这种“正轨”的存在,所以说“拗体”只是一种创作现象,没有形成一种诗体,至少没有人说是一种“新体”,而且后代模仿的人很少。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格式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的诗是一种创作现象,还有如下几点理由:
一是诗人创作的自由性。在此,我们首先必须承认自古以来在诗歌创作中的两种客观存在,一是诗歌作为一种社会的文学形式,从来是以自由体为基础成份的,尤其民歌的自由体是一切诗歌形式的母体,所以诗人的创作往往都是从自由体开始;二是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可以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创作,这是个人的创作自由。古人与今人一样,在体裁多样、百花齐放的创作氛围中,是什么形式都可以运用,甚至是相互掺杂的。不能说唐代出现了近体诗,生于唐代的李白、杜甫们的所有诗都是近体,或是近体的“新体”。今天不是也有许多既写旧体,又写新体的“两栖诗人”吗?还如今日的新体自由诗,可以是完全的白话,也可以杂以律化了的诗句,以至杂以戏剧台词的句式,我们又能说是一种“新律体”或“剧曲体”吗?
二是格律体成熟的渐进性。格律体定型于唐,但定型不等于成熟,成熟不等于完善,其中有一个非常漫长的渐进过程,我们不能以1000多年后的今天的成熟去看待古人的创作。何况这里的“成熟”与“完善”,是指整体而言,指时代而言,对于任何个人,哪能不允许有“不成熟”或“不完善”的情况出现呢?我们常听一些人评论李白、杜甫们的诗,说这里不符合格律,那里不符合“平水韵”,这种说法,都是错误的。仅说“平水韵”,是金元时期才有的,怎么能强加于唐人呢?再说,格律体发展已1000多年了,即便是在今天,哪怕是名家,不是也常有出律出韵的问题,不是还有如《试》文作者所说格式像近体而又不合平仄的问题出现吗?
三是艺术创造中“舍律求境”的任意性。这是对《试》文观点讨论的重点所在。事实告诉我们,格律,对于其诞生,是艺术的创造,对于以后的创作,则只是一种形式,或者叫外壳。在千百年来的创作实践中,人们苦苦追求的,是诗的意境、诗的境界,以及诗的生命价值。所以我们在提倡遵守格律,用形象思维写诗的同时,更提倡用真情实感写诗,用生命写诗,其中就有一个“舍律求境”的任意性或放任性。说“舍律”,真诗者,格律自在笔下,在“出口成章”中,有不合格律出现,是自如中的“不拘”,是“任意”又非任意;说“求境”,如王国维大师所说,有“有我之境,无我之境“(《人间词话》),今人不是多有不识“无我”何物,反说“无我”非诗吗?由此又何谈有对“境界”的追求之苦,又何谈有对格律的“不拘”呢?这里仅以《试》文提到的崔颢《黄鹤楼》为例,就格律说,该诗前半部分不合律,可谓“严重犯律”,却又被称为“唐人七律第一”(严羽《沧浪诗话》)。为什么?道理就在“舍律求境”,有如清沈德潜所评,是“意得象先,神行语外,纵笔写去,遂擅千古之奇”(《唐诗别裁集》卷十三),用今人的话说,这就是“无我之境”,是忘我的千载世情总结,诗人在创作时,连自身都忘了,还能不“舍”去一点格律吗?
四是多体裁形式的原本性。多体裁本来就是多创作现象,但多现象却不一定是多体裁。对于古人的诗,如果仅仅以某个方面的“像”,或某个方面的“不拘”而论“体”,纵观浩如烟海的古诗,岂不是可以生出许多方面的“新体”?例如,竹枝词是民歌,但外表形式像七绝,却又平仄无定,我们则不能说竹枝词就是不拘格律的七绝。王维的《渭城曲》,因二三句失粘,被许多人称为“折腰体七绝”,殊不知其本来面目却是乐府。还如刘禹锡“日照澄洲江雾开,淘金女伴满江隈。美人首饰侯王印,尽是沙中浪底来”,看似是标准的七绝,却是《浪淘沙》词。如此等等,就体裁说,都有一种原本,却不是什么“新体”。
三、不能为今天诗词复兴过程中的某些不足而“正名”
读《试》文完全可以领会得出,作者之所以提出一种“新体诗”,并主张为其“正名”,是出于对当代诗词复兴过程中较大量存在的“格式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的创作现象提出来的。事实确实如此,出发点是好的,但欠缺艺术考虑。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属正常又属不正常。说正常,是其表现的诗词走向大众性,是一种学习过程,对此,我们不能过多地指责、批评;说不正常,是其表现了当代诗词复兴过程中的不足,是一种艺术的缺陷,我们不能怂恿。针对这种“新体”现象,笔者只讲两点:
其一,关于“老干体”。这是《试》文作者形成“新体诗”观念的最主要依据成份。对“老干体”怎么看?笔者认为必须“一分为二”。首先,我们应当肯定,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传统诗词得以复兴的初期,“老干体”立下了汗马功劳。因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四旧”,使我国传统诗词在近一百年的历史过程中,出现了两次“断层”,国人几乎忘记了还有传统诗词。改革开放以后,正是因为有一大批退休老干部的奋勇上阵形成一定阵容,配合一批为数不多的老“旧体诗派”的奋起,才使传统诗词掀起了复兴的浪潮,所以“老干体”的历史功绩是不能忘记的。但是,从艺术的角度出发,我们又必须承认“老干体”在许多方面的不足,其主要点,就是“格式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并且多表现为凑句、凑韵,以及标语口号式的概念化语言,而且直至今天为之仿效的人还不在少数,所以在诗词界通常将这类缺乏艺术性的作品称为“老干体”。
“老干体”的出现,表现了我国当代诗词的复苏,却不能表现当代诗词的复兴。正因为“老干体”的大量存在,使人们误解了诗词艺术,看低了传统文化的价值,而且30多年了,仍然“涛声依旧”,所以给今天的诗词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一是在诗词界,尤其在诗词走向大众过程中,一部分初学者误认为诗词艺术原来是如此的简单,只要凑满字数,能大致押韵,就是好诗,从而贬低了诗词艺术,使许多初学者误入了创作歧途。第二是在社会,在诗词以外的文学领域,因为“老干体”的影响,加上那些人原本也不懂诗词,或无心,或别有用心,对于今日诗词的复兴,总是那样的排斥,甚至攻击,认为“老干体”代表的就是当代诗词,不能作为艺术而成为正统,甚至说什么是一些人退休后没事干,是“附庸风雅”,是“夕阳文学”,无论怎么发展也写不过唐诗宋词,等等。对于这一点,我们无权责备别人,也无须责备别人,唯一的只有认识自己的不足,并且努力改变观念,不要把诗词艺术看得那么简单,更不要把“老干体”看成是什么“新体”,相反要以我们的共识和努力让其逐渐消退。不然的话,我们的诗词复兴要多走很多弯路。
其二,关于“辞不害意”。某种程度上,所谓“辞不害意”,是当前阻碍群众性诗词创作水平难以提高的一大拦路虎,也是《试》文作者之所以提出还有一种“新体诗”的一大要害。一些人写格律诗,只是“格式上像近体,而又不拘平仄”,其实不是“不拘”,而是“不遵”,是很不负责任的自以为是。不遵格律就不能称之为格律诗,这是一种常识,可是这些人却说,我是“不以辞害意”。如此认识,能不是一大笑话吗?在此,我们无须涉及艺术本质,只说一个创作常识,你下功夫修改了没有?你对中国汉字了解了多少?你自己改不好,别人改了,既不违犯格律,又能合你的“意”,话又怎么说?只有到了真的无法再改,而且“意”又非常好,是炉火纯青的程度,我们才能说“不以辞害意”。崔颢的《黄鹤楼》,他自己不可改,李白看了还是不可改,非但不可改,而且还说“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包括此后直至今天也再无人能改,这才是“不以辞害意”。所以我们写诗,不要轻易说“辞不害意”,更不能将“不以辞害意”当成自我褒扬,以至成为本来不懂又不虚心学习的遁辞。事实证明,一种意境,可以同时写成多种体裁,为什么就不能写成符合格律的格律诗呢?“诗如此,词亦然”。对于《试》文作者提出的词也有如诗一样的“新体”的话,就不多说了。
总之,我们认为,《试》文所谓“新诗体”并未“自成一体”,强行“正名”,徒增混乱。对于传统诗词,我们要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大旗下,深刻认识各种体裁形式的艺术本质,鼓励创新,却不能离开继承。正如马凯同志所说,提倡两个口号:“知古倡今”、“求正容变”;做到两个“千万不能”:“千万不能丢掉传统”、“千万不能没有创新”。
(作者系江西石钟山诗词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