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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理论及现实悖论

2015-11-13丁杰

财经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

丁杰

[内容摘要]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然而其发展始终受限于我国原有的金融业格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为构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内在耦合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梳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与普惠金融相悖的现象,如目标偏移、金融排斥、成本高企等;最终提出需要从大数据的利用、金融创新、边界界定等方面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普惠金融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B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5)06-0001-10

发展普惠金融已经作为我国金融改革和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然而,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存在先天性不足,其服务重心难以下移。而就已有的普惠金融实施载体来看,受经营区域及资本金所限,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普惠金融机构在覆盖面上存在瓶颈,其覆盖的深度及广度均难以突破;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带有扶贫性质的金融项目则在可持续方面难以保障。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以阿里贷款为代表的电商小贷、以宜信为代表的P2P贷款、以追梦网为代表的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崛起,提供了与传统金融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服务了部分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群体,与普惠金融显现出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也指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由此,如何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一、文献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内涵及特征

在国外甚至在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因而对其也无明确定义。2012年4月7日的“金融四十人年会”上,谢平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成为当前学界与业界的关注焦点,对其内涵的界定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众多理解中,最为典型的观点有两种:(1)延伸观。Allen等认为互联网只是实现金融服务与交易的一种新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互联网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一些学者延续了这一观点,如王念和王海军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活动借助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工具实现的金融服务普及和延伸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2)颠覆观。Shahrokhi认为互联网对金融模式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延续这一观点,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央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定义为“金融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尽管存在延伸观和颠覆观的争论,即使是延伸观也同样认可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服务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包括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系列创新。这些创新既有产品、渠道的创新,也有运营模式的创新,这些创新给金融服务带来了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服务的特点,如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广覆盖等。

关于普惠金融目前也存在不同理解。从理论上讲,普惠金融是一个多维概念,需要用一种尽可能包含全部指标信息、更为综合的方法来全面度量。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解是联合国2005年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所倡导的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一个持续的,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进一步,联合国2006年发布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一书,指出了这一金融体系的四个基本特征:(1)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等所有层面的参与者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取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信贷、储蓄、保险、理财、转账、支付、汇兑等金融服务。(2)拥有健全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严密的内控机制并接受市场监督,存在规范的行业标准以及市场监督机制。(3)金融机构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从而能确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4)拥有多层面的竞争性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相关关系

总体看来,尽管互联网金融及普惠金融在国内尚未有统一的理解,但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服务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有力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与运行效率,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实现。首先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与普惠金融具有内在的耦合性。如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表现出“长尾”特征。张明哲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特性让那些无法享受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人群获取了金融服务,从而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王金龙和乔成云的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长尾效应”、“鲶鱼效应”和“马太效应”三大良性效应,成为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平台。

至于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途径,戴东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将更多小微企业纳入到信贷市场中,增大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邱峰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经营上不同于传统金融所固守的经营原则与价值创造方式,同时发挥了信息中介、担保、信用增级、贷款等多重功效,具有天然的普惠特性。王海军、王念和戴冠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小额信贷、投资渠道、理财产品等几个方面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新渠道。郭兴平的调研分析认为,电子化金融服务渠道创新是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口。此外,高建平和曹占涛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使得传统金融机构有向金融服务薄弱领域挺进的压力和动力,从而也间接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内在耦合性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媒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

传统金融业之所以偏好于发展大金融,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小微客户的信息获取较困难、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单笔交易金额小、边际业务成本高,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因此,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性导致传统金融业在金融资源分配上的倾向性,成为普惠金融的最大障碍。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消除这一障碍。

首先,互联网技术手段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断弱化,金融脱媒日益成为普遍现象。如P2P平台的资金供需双方利用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了资金的匹配、定价和交易,降低了信息的沟通成本,提高了资金融通便利。这种“自金融”模式无需实体分支机构撮合成交,避免了营业场所的铺设费用、运营成本等。

其次,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等特征有利于整合碎片化的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借助于操作流程的网络化与标准化,降低了金融交易的专业化程度,业务处理速度快,边际成本低。例如,余额宝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其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小微化,交易笔数海量化,边际成本超低化”的特征,在短时期内就吸引了大量的闲散资金,为用户提供了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余额增值服务,金融普惠性凸显。

(二)互联网金融借助信息化技术及产品创新实现服务的广覆盖

首先,从覆盖的区域来看。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机构的铺设来提高覆盖面,受限于机构铺设的高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将主要资源分布于人口、商业集中的地区,难以渗透到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跨界融合避开了这种弊端,一些地区即便没有银行网点、ATM机,客户也能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完成非现金交易,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覆盖面更广泛。2014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占总网民数的85.8%。随着我国网络化的进一步普及,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也将远远超出实体机构的覆盖面,将有助于缓解金融排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其次,从覆盖的社会群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创造了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无论是宝宝类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还是P2P网络贷款,亦或是阿里小贷等电商小额贷款等,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客户准入门槛的降低。例如,理财产品的起购点由传统理财产品的动辄一千元甚至数万元,变成了1元甚至1分钱起购,而阿里小贷的人均贷款额度不足3万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使得金融的贵族属性大大降低,平民化趋势日益凸显,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三)互联网金融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保障机构的可持续性

传统微型金融机构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载体之一,但传统微型金融在发展模式上存在制度性与福利性的冲突。福利派强调扶贫等社会目标,认为应该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以改善其生活,否则就和传统金融机构无异。制度派强调机构的盈利目标,认为只有实现机构的盈利,才能持续运营,才能实现更广泛的覆盖,从而惠及低收入群体。之所以存在制度派和福利派的冲突,主要原因还在于传统微型金融机构在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的矛盾上不可调和:过度关注社会目标,就导致盈利目标落空,从而机构不可持续发展;过度强调盈利目标,则微型金融机构就丧失了应有的普惠性,被重新赋予了贵族属性。

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低成本运作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为这一冲突的缓解提供了解决之道。信息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海量交易数据的存储成为现实,数据挖掘与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则可将繁复的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并转化成有效信息,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在大数据及数据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客户的信息甄别成本和搜集成本大幅降低,对数据信息的分析结果成为授信依据,传统依靠线下审核、评估以及抵押和担保来甄别客户信用的方式被彻底颠覆。阿里、苏宁、京东等电商小贷就是将自身平台的数据优势与小额贷款相结合,通过平台中客户的经营数据,依托数据挖掘、云技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此进行授信决策,大幅降低了单笔授信的成本。大数据的有效利用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缓解了福利派和制度派的冲突,使盈利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融合发展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相悖的现实表现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目标偏移与普惠性的背离

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度,以小额贷款为例,国内外近年的研究表明小额贷款机构出现了服务的目标偏移(mission drift)现象,即服务目标不再是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越来越愿意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服务。随着小额贷款网络化的发展,这种现象越发明显。我国网络贷款目标上移的具体表现有两种:

一是通过模式异化实现服务目标的偏移。国外的P2P借贷平台,如Zopa,Lending Club和Prosper等采取的是纯信息服务中介的模式,即平台只起到撮合成交的作用,并收取服务费,本身不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活动。而在我国,在服务目标偏移的冲动之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平台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边界,出现了模式异化现象。如尤瑞章和张晓霞对P2P在线融资模式在中外的发展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由于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较大差异,我国的在线融资模式相对国外已经发生了较大差异。

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模式异化现象已经不是个例。例如,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其实质是将债权拆分和转让,形成无抵押有担保的线下交易模式,-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等形成资金池,使平台由单纯的供需撮合者演变成具备银行拥有的吸储、放贷及理财等诸多功能的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其贷款对象由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演变成任何的资金需求方,如宜信曾公开承认其大量资金在东北地区开展了多个房地产项目。还有P2P平台雪山贷在2015年推出的“优安贷”产品,其定位为“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对接、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目前已面向铁路建设、电力、新能源、航空航天、钢铁等多个领域的300余家大型央企、国企发出邀约,表达了向其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强烈意愿和能力。由P2P平台衍生而来的网络借贷平台投促金融则采用了P2G的模式,即个人对政府项目的发展模式,其对于准入企业的审核有较高的门槛。平台项目主要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公益)类项目建设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一类的项目均有政府信用介入。例如,其首个项目为四川省简阳市的“一江两岸”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项目公司通过平台融资3000万元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模式异化本质上是服务目标的上移,走上了传统金融的道路,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普惠特性。

二是通过获得新的金融准入实现服务目标偏移。目前许多民间资本纷纷设立网络贷款公司,根本目标在于借助于网络贷款公司实现获取金融业务牌照的目的,它们把网络贷款公司看作当前我国金融准入门槛较高情况下获取金融牌照的特殊路径。这样导致很多原来从事实业投资的社会资金开始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大集团争相设立网络贷款公司。2013年和信贷、联合贷等P2P网络贷款公司相继申请加入民营银行大军,从中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向线下传统金融业扩张的野心。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歧视与普惠性的背离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排斥现象,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着各种金融排斥现象。

Pope和Sydnor利用Prosper平台的数据研究发现,P2P贷款也存在着传统借贷中对贷款对象的歧视问题,借款人的种族会对借款结果产生影响,相对于其他种族,黑人的借款成功率更低,借款利率也更高。Ravina的实证研究也发现了网络借贷中的种族歧视现象。除此之外,他们还对借款人的外貌特征进行研究,发现借款人的照片越清晰贷款成功率越高,借款利率也越低,且拥有美丽外貌的借款人有更高的借款成功率和低贷款利率。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宋文、韩丽川的研究认为,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往往倾向于对女性和年长者更为信任。已有的这些结果表明,贷款对象的歧视现象在P2P网络贷款中普遍存在。那么,这种歧视是一种理性行为还是一种非理性行为?从已有的研究来看,Herzenstein等对Prosper平台上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借款人的种族特征对借款成功率的影响不足为道。国内的研究中,廖理、李梦然和王正位的最新研究也提出了“这种非面对面形式的网络借贷是否消除了歧视,营造了更为公平的借贷环境”的疑问,其实证研究结论表明网络贷款存在着非理性的地域歧视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的高融资成本与普惠性的背离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最大的革新之一在于信息的生产与处理方式上。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信息数据处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运营成本及金融风险,从而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然而,我国网络贷款市场的现实状况却并不令人乐观。《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网络贷款综合收益率为17.86%,而且这一数据仅指P2P投资者的收益,并不完全包括P2P借款人的全部融资成本,除了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成本,P2P借款人还要承担平台费、管理费、担保费等非利息费用。融资者资信不透明使P2P网贷融资的非利息费用高企,大幅推高了P2P融资者的实际融资成本。例如,宜信公司的宜人贷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成功后每月还款时需支付借款金额的0.235%~0.220%作为平台费。人人贷平台会向借款者收取管理费,为借款本金的0.3%。除此之外,不同于国外的P2P贷款平台,我国大部分P2P平台已经不是纯信息平台,许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对借贷进行担保或者实行风险备用保证金制度以保障资金的安全,从而借款人还要间接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备用保证金的成本。以人人贷为例,为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除了AA级别的借款人不支付费用,其他信用级别的借款人需一次性支付期初借款金额的1%~5%,这笔资金进入风险备用保证金。此外,大部分借贷平台对借款人采用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从借款之后的下个月就开始还款。因而,实际产生的综合年化融资成本远高于名义利率。依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发布的名义利率数据进行推算,2014年近半数P2P平台实际融资成本在20%以上,高于线下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

不仅是P2P贷款融资成本高过小贷公司,电商小贷的融资成本也偏高。例如,阿里小贷的贷款种类包括订单贷款以及信用贷款,均采用按日计息的利息结算方式。目前,订单贷款的日利率为0.05%,折合年化利率超过20%,信用贷款的日利率为0.055%,折合年化利率超过22%。各种类型的小额贷款融资成本参见下表。

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贷款实际上只实现了单边的普惠,即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好处(也是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的),但相比传统渠道并没有普遍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与普惠性的背离

2013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爆发性增长态势,然而,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如理论预期那样表现出机构的持续性,与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断涌现相伴的是一波又一波的倒闭潮,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的大量倒闭向人们展示了其脆弱性。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有75家P2P平台发生倒闭和无法提现的现象,而2014年全年共有270家平台相继倒闭,其中仅12月就出现问题平台92家。尽管倒闭潮给予人们风险警示,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之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风险仍在持续爆发,2015年3月仍有56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此外,除了金融风险,如何应对互联网环境之下网络存在的风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研究的一项核心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但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展现其更大的普惠性、民主性,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切实发挥大数据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普惠金融要求将金融服务覆盖到低收入家庭和中小微企业等高风险群体,因此如何把握好风险控制最为关键。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卖点在于利用大数据对客户资信进行评估,以快捷和低廉的成本把握好风险准入门槛。然而我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近两年刚刚建立,除了阿里、京东等电商小贷依托于电商平台,实现了利用多年累积的大笔交易数据向平台客户的贷款进行放贷决策,其他如P2P贷款、众筹等融资平台,大多数还处于数据累积阶段,尚谈不上海量数据的整合利用。

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角度出发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布局,主动拓宽数据累积渠道,构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的资信评估、融资服务、支付结算等,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不断积累数据。在客户信息的收集中不应拘泥于客户财务、资产类等硬信息,还需要扩大客户分析的维度。例如,发挥网络社区的作用,利用客户社交行为、思想言论、交友关系等软信息进行信贷决策。在网络化的环境下,客户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及分散化,因此还需要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孤岛模式,实现各平台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形成可随时按法定程序查询的大数据库。在数据规模日益扩大、信息维度日益健全之后,完善对数据加工、分析的流程化操作过程,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以及风险管理策略,将数据分析结果直接应用到具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中。

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环境出发,需要构建多层次、覆盖全国的、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普惠金融信用征信系统。第一层次是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利用。央行的征信系统覆盖了全国8亿多人、近2000万家企业的信用记录。然而,出于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这一系统目前并没有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需要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框架明确、数据安全相关制度有效建立、技术平台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将央行征信系统接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二层次是第三方征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不允许民间机构参与个人征信业务。2015年1月,央行已获准首批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随着这一管制的进一步放松,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合理利用民间机构征信系统,获得覆盖更多人群、维度更丰富的数据。

(二)以金融创新实现对传统金融的差异化和补充化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我国金融业现实存在的金融抑制和金融需求的不匹配性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现实基础,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必须要立足于这一基础。金融抑制主要体现在针对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必须是针对这部分群体的需求,是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提供与传统金融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渠道。

就金融产品而言,为避开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直接竞争,互联网金融需要走产品驱动型发展道路,普惠金融意味着要为所有客户提供便捷化、小额、成本合理的金融服务,这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创新产品,提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体验满意度。此外,从客户群体方面看,中低端客户对金融服务接触较少,对业务了解也相对较少,要通过丰富产品条线、优化产品要素,为中低端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突出金融产品的差异化、简单化。

就金融渠道而言,需要能够提供方便、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是电子渠道对物理渠道的替代,与传统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的服务方式所不同的是,互动金融服务更多地被单向金融服务所取代,需要研发设计更加简单易操作的产品。另外,需要建立电子化的沟通机制,以提高客户粘性。

(三)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行为边界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的样子,也模糊了金融的边界,尽管我们需要给予其发展的空间,也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P2P出现的隐痛,本质上是由于无视业务发展的边界,采用盲目冒进式发展造成的。2014年4月,银监会划定了P2P平台的四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出于鼓励创新的目的,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始终保持宽容的态度,许多P2P平台一直通过模式异化实现了对这一界限的实质性跨越,这种超越边界的行为既不被市场监管制度所允许,又与P2P平台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背离。

互联网金融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厘定发展方向,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要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完善有关制度,并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明确界定其行为边界,包括其法律边界、空间边界、产品边界、服务边界等。

责任编辑:单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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