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贿案的前前后后
2015-11-12陈郁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一起行贿案的前前后后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谢和平家人在南昌中院
2014年11月27日,原审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行贿上诉一案的重二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原审法院认定:商人谢和平采取送现金、送车等手段,先后7次向时任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贿、索贿1263万余元被判死缓)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0.98万元,利用宋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谢言龙在送车一事上,系行贿罪共犯。对此,父子二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已因“诈骗”获刑
不得不提的是,在出庭受审时,谢和平早已因诈骗的罪名,成了一名在狱中服刑的囚犯。
2010年10月13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次批准延长了对谢和平的侦查羁押期限,此次延期为2个月。10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对谢和平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之后,经过侦查、起诉、审理程序,2012年3月2日,谢和平因终审法院认定其诈骗商人魏德福人民币7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对于这个判决,谢和平的家人对本刊记者说:“湾里区检察院一直找不到证据起诉谢和平,本来羁押期满就要放人的,但他们却把多年前的一个民事纠纷案当成诈骗案,又一次起诉了谢和平,以此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谢和平的家人质疑此举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更让他们气愤的是,涉案金额也被改动了。
当年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谢和平先后5次向魏德福借款50.6万元,之后还了5万元;一份魏德福于2010年手写的调查笔录也清楚地表明,谢和平欠款金额为“肆拾伍万陆仟元”。然而,这一次,法院却认定谢和平先后3次骗取魏德福钱物共计70万元人民币(江西省地税局项目30万元、江西省林源商贸城项目20万元、江西省移民办项目20万元)。金额的变动,使得谢和平的“犯罪情节”从“数额巨大”变为了“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谢和平又是如何实施“诈骗”的呢?据谢和平的妹妹李珍介绍,谢和平于20世纪90年代下海经商,与魏德福、高某某合伙承包了江西建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魏德福任董事长,而谢和平主要负责联系项目。所谓“诈骗”的钱财,是谢和平在为公司联系项目时使用的前期经费。
本刊记者在建新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上看到了如下规定:“承接工程前期费一般按工程总造价4%包干使用。”魏德福在调查笔录中亦有陈述:“工程谈成了,前期费用不用还;没有谈成的,按借款返还。”
李珍告诉本刊记者,事实上,谢和平通过挂靠在江西省临川建安公司的名下,拿到了江西省地税局项目,并由魏德福以临川建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魏德福在调查笔录中说到欠款金额时,也表示应除掉该项目的业务费。而该项目总造价1600万元,按照4%的比例,谢和平可以支配的前期经费就已经超过了其预借的50.6万元,又何来诈骗一说?
李珍说,之后,谢和平如法炮制,又谈成了江西省林源商贸城项目,由于魏德福未按补充协议约定交纳保证金,最后合同未能得到履行,但这并不是谢和平的过错。至于江西省移民办项目则“纯粹是无中生有”,“如果谢和平因该项目向魏德福预支过钱款,为何魏德福此前对此只字不提?”李珍对此提出质疑。
李珍还表示,实际上是魏德福一直在害谢和平。2005年9月6日,谢和平原本持有的建新公司25%的股份全部没有了。而奇怪的是,魏德福在笔录中明确表示,1999年以后,他就再也没有见过谢和平。“股权变更难道不要经过董事会吗?没见过面怎么转让股权?实际上我哥哥对这次股权变更根本不知情,所有文件上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李珍说。本刊记者就此致电魏德福,他表示一切按法律程序走,随即挂断了电话。
家人质疑程序不合法
李珍告诉本刊记者:“湾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没有管辖权的宜春市来抓人,也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和证件,4月26号抓人,30号才立案,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更让谢和平家人不解的是,办案人员为何要将谢和平化名刘福贵进行秘密关押?
湾里区检察院于2013年出具了说明,表示该院当时是根据上级法院指示,对谢和平以刘福贵的化名进行秘密羁押。谢和平的家人则认为,检察机关仅凭上级的指示便抓人取供,侦查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湾里检察院反贪局两次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5月12日第三次将案子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最长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最迟应当在2011年6月27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然而,让谢和平及其家人不解的是,公诉机关却直到2012年7月16日才提起公诉,超出了法定期限384天。
而且,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但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却违法进行了第三次补充侦查,于2011年9月22日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证据,形成9卷补充侦查证据。同样地,谢和平的家人认为这些程序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谢和平的家人还质疑湾里检察院存在逐利办案的嫌疑。在抓捕谢和平时,检察院查扣了其大量的房产和钱款,这些钱最开始被打到了一位林姓检察官的个人账户上。而按照相关规定,查扣款必须打入检察院的财政账户,打入个人账户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
谢和平的前妻许芳说:“不管怎么样,我总没有罪,凭什么将我这么多年的工资、奖金以及做生意、炒股赚的钱也扣押?”检察人员认为许芳及许芳哥嫂处钱款共计279万余元实际上是谢和平的财产,所以应予查扣。关于这笔扣押款,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该款不能证实是谢和平所有。
但在重二审的庭审中,公诉人表示:该款系谢和平之子谢言龙给许芳的,谢言龙和谢和平的钱是混在一起使用,而谢言龙没有固定职业,所以可以推定,谢言龙给其母亲许芳的钱应该认定来源于其父亲谢和平。对此,谢言龙当庭辩称:“公诉人说我和我父亲的钱混在一起,既然是混在一起,那肯定也有我的合法财产,不能说我给我妈的钱就全部是我父亲的。”
谢言龙还表示,他于2007年花费137万元在樟树市购买了一间商铺,后来也被认定是不正当利益予以查扣。但是,在侦查期间,湾里检察院就将该商铺出售了。谢言龙对此提出质疑:“该商铺当时的市值应为300~400万元,检察院为何只卖了85万元?就算要卖,也应当是在判决之后由法院来拍卖。”对于自己被起诉,谢言龙很无奈,他说:“山东的法院判宋晨光时,已经认定车子是他索贿的,不知为何,这边就是要说是我们行贿。”
被告人否认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在本次庭审中,谢和平本人多次辩称自己并没有通过宋晨光的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
检方指控谢和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主要有三个:通过宋晨光的关系承揽宜春工业园南区道路建设工程和宜春市迎宾大道建设工程,且通过宋晨光为自己催要工程款;通过宋晨光加快樟树市锦绣共和房地产项目的拆迁进度,收取开发商的好处费;通过宋晨光向樟树市四特酒厂推销酒基。
对于这三项指控,谢和平均不认罪。他当庭表示,宜春工业园项目是全额带资工程,根本不需要宋晨光的帮忙就能拿到,而工程款是经过上下乞讨几年,发生了流血事件才结清的,而且至今都没有收到一分钱利息款。
宋晨光的供述笔录表明,谢和平找到宋晨光,希望宋能关照自己承揽工业园项目,宋则要谢先去找工业园的负责人接洽联系,而且还告诉他,工业园道路建设由于政府资金困难,需要承建方先垫资建设。
检方的另一份证词来自谢和平的合伙人谢华财,他说:“谢和平跟我讲他跟宋晨光的关系很好,这两个工程应该是通过宋晨光的关系拿到的,谢和平具体如何操作我不太清楚。”当时的情况是,工业园区道路工程有三家公司竞标,而另外两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保证金没到位,算是主动弃权。对此,谢华财认为:“这里面谢和平肯定有去理顺相关关系。”对此,谢和平的家人认为,这只是谢华财的个人猜测,并不能作为有力的证据。
关于迎宾大道的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胡琳证实:宋晨光叫其“向谢和平介绍迎宾大道的情况”,但并没有明确要其帮助谢和平中标。胡琳当时对谢和平说的是:“如果你想做的话,就去竞标。”
公诉人还指控,因为拆迁进度影响了樟树市锦绣共和项目的施工,谢和平于2006年下半年请宋晨光给樟树市领导打招呼,加大拆迁力度,该项目开发商送给谢和平500万元好处费。而谢和平则辩称:“我实际上是反映消防隐患,被他们说成是拆迁。那个时候房子都建起来了,还拆哪门子迁?”
李珍向本刊记者介绍说:“实际情况是有两栋房子挡住了消防通道,我哥哥是向领导反映了这个消防隐患,这是很正常的,结果被他们上纲上线了。”
宋晨光的笔录证实,他到樟树调研时,对锦绣共和房地产项目表示了肯定,在这个项目临街一头没有拆除的两栋居民楼前,他要求樟树市加大拆迁力度,尽快拆掉这两栋居民房,否则既影响美观又影响消防通道。而樟树市时任市委书记喻晓社的笔录中则表示:“这几个拆迁户对补偿不满意,直到我2008年调离樟树市,还没有拆迁成。此外,谢和平多次找我要求对锦绣共和项目的规费予以减免,但我没有同意。”“锦绣共和的房子都开始卖了,两栋旧房子也没有拆掉,开发商为什么要送钱给我哥哥呢?钱有多吗?”李珍说。
关于向樟树市四特酒厂推销酒基一事,谢和平认为自己推销的酒基质量合格,价格公道,只是正常的供销行为,四特酒厂只买了少量酒基,且无故少支付了12294元,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却无人追究。
律师指出讯问笔录不合法
谢和平的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成为本次庭审的辩论焦点。
审判前,侦查人员共对谢和平制作了13份讯问笔录,其中有11份未依法对谢和平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谢和平的辩护律师万小明指出,在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也必须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万小明据此认为,每次讯问都应当同步录音录像,11份未依法对谢和平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笔录则属于非法证据。而剩下的2份笔录中,其中一份不涉及向宋晨光行贿100.98万元的内容,且该笔录系通过疲劳审讯所获,也应依法予以排除。
最为关键的是2011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该笔录虽进行了局部录音录像,但系侦查机关将谢和平从羁押地新康医院(系规定的办案场所)外提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所取得的供述。《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万小明认为谢和平2011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同样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而且,在谢和平的笔录中,有两份出现了疑似血迹的斑块。谢和平当庭反复表示自己曾遭到残酷的刑讯逼供,这些痕迹正是他被打之后留下的血迹。在开庭前,他已经申请对笔录上的痕迹进行司法鉴定。
而在庭审中,公诉人则认为,两份笔录上的确有泛黄的痕迹,经咨询物证所的工作人员得知,如果是动物的血迹,一般是偏深的颜色,而不是泛黄,根据经验来看,该痕迹不是动物血迹。就算是谢和平的血迹,也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所以没有鉴定的必要。
对此,律师万小明说:“对这么重要的证据,你能够以经验来认定吗?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而导之,谢和平这个案子就是你凭经验在办案,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去走?如果侦查人员确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为何不通过司法鉴定的程序来证明侦查人员的清白呢?”万小明进一步指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检察机关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若不能证明,则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
2014年11月27日,两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