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式民主相关话语在中国的语义演化及反思
2015-11-10金太军胡小君
金太军+胡小君
西式民主话语是一个由多党制、宪政、三权分立等反映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根本特征的核心词汇和包含了合法性、公民社会、治理、权力制约、公民文化等支撑性、论证性、拓展性词汇连缀而成的复杂话语体系,其背后隐藏着鲜明的话语霸权,即自由主义民主具有普世意义,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唯一选择。在中国,虽然对于西式民主话语体系的核心词汇进行了有力地抵制,遏制了其消极影响,但出于文明借鉴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对这一体系中一定程度上反映政治文明发展普遍规律的相关话语,并非一味排除,而是大量引入并广泛运用。在引入和运用中,基于解释对象和话语场境的转换,研究者对这些词汇进行了相应的语义改造和拓展使用。然而,仔细考察这些词汇在中国的语义演化,不难发现,许多使用者还是不自觉地落入西式民主话语所包含的语义陷阱,或是从中引申出被抵制的西式民主核心要义,或是秉持对立思维,对这些词汇作出甚至与西方政治现象都不符合的语义解读。这必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形成潜移默化的侵蚀和削弱。本文以合法性、公民社会、治理等西式民主相关“热词”为例,对此现象进行反、正两方面的梳理和反思。
“合法性”的语义演绎及认识误区
在西方,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语义较为含混的概念,韦伯、哈贝马斯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释义。作为与西式民主紧密相关的政治话语,合法性一直扮演着论证西方政治制度的正当性、非西方政治制度的非正当性的重要角色。合法性一词引入中国后,人们首先遇到的困惑是对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混淆,在搞清楚并接受了合法性的要义是“对统治者的认同”之后,基于韦伯关于合法性基础的类型划分,并借鉴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并由此演绎产生“革命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政绩合法性”等概念。客观而言,这些研究使人们从理论上懂得了执政地位的维系不能依靠强制性权力的垄断和实施,认识到政治生活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性。近日,王岐山同志在谈到执政党的使命时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任由学界自行对合法性概念进行解读和演绎,结果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已逐渐式微,政绩合法性难以持续,因而必须以民主、法治、宪政等来提供执政的法理合法性,而且言之未明的是这种法理合法性只有实行超越党的领导的民主、宪政才能获得。由此,对于合法性的认识便不自觉地陷入了两个误区,并因此蜕变为人们不愿多提的“敏感”词汇。
误区之一是把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混淆并对立起来。政党执政不仅要遵循既定的政治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质性的依据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支持自己。这种实质性的依据除了可能存在的领袖个人魅力之外,主要是政党通过意识形态的建设与宣传,勾勒经济社会发展蓝图,并以实实在在的政策成效、执政经验来取信于民。如果忽视实质合法性,政党即使在西式民主体制下经过多党选举获取了形式合法性,其执政有效性也无法保证,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危害民主体制本身。从历史上看,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多党民主体制被颠覆就是明证。从现实来看,当前西方国家主要政党意识形态趋同,对于经济不振、社会矛盾难以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只能依靠西式民主提供的形式合法性来维系执政。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固然要通过民主和法治建设来充实执政的法理合法性,但是赖以长期执政的意识形态先进性建设和政绩有效性的维护决不能因此有丝毫的懈怠。
另一个误区就是刻意地把对国家、政治制度、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区别开来,不适当地套用于中国共产党。在西式民主体制下,这三个层面的认同尤其是后两者确实泾渭分明,执政党的轮替并不损害反而印证了宪政制度、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优势。但是在中国,合法性的认同却缘于上述三个层面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三位一体。从历史来看,与西方先形成民族国家、进而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西式民主体制、再成长出轮流执政的政党这样的政治发展次序不同,中国共产党先成立,通过革命斗争夺取政权再确立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从现实来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保障。如果非要把这三个层次的合法性认同剥离开来,另搞一套摒弃党的领导的西式民主、宪政,必然会导致制度的失序和紊乱,使“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难以实现。
“公民社会”的语义缺陷及认识偏狭
公民社会,是又一个与西式民主密切相关的含混词汇,指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中的民间组织,强调公民自组织结成的社团是西式民主制度有效运转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一词被引入中国,正值单位体制为市场体制和社区制度替代的改革,因而相关的研究推动了人们对发展社会组织认识的深化。然而,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讨论从一开始就被置于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这个非黑即白的语境之中,在语义解读上形成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偏狭。
缺陷之一是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分离、对立而非合作。凡是与政府唱反调的民间组织,往往被吹捧为具有“公共性”、“自治性”,视为公民社会的进步,而对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的民间组织,则怀疑其“独立性”、“志愿性”,被扣上“半官方”、“行政化”等帽子。实际上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走向就是积极与政府合作,参与协同治理。国际上,从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流已被逐步纳入到以联合国为枢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导的全球治理中。在西方国家内部,英美大部制改革中政府部分职能之所以能有效转移,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承接也是分不开的。
缺陷之二是否定执政党组织对公民社会的引领作用。基于对立思维,公民社会的研究者视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政权类”组织,否定其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和联系功能。这不仅削弱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堵塞了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现规范发展的重要联系通道。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主流政党都充当着国家与社会联系者的角色,许多政党吸纳了大量的社会组织作为外围组织,有些政党甚至本身就是工会、教会等社会组织的政治代言人。这种引领者的角色巩固和扩大了政党政治的影响,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反倒是20世纪90年代“卡特尔型”政党成型后,西欧的政党依赖于国家的资金补贴和对政治竞争的垄断,逐步疏远公民社会,导致了“政党的危机”。
“治理”的语义规范及话语主导权的建构
与合法性和公民社会不同,同是舶来词的治理,其语义演绎从正面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话语体系的吸纳与建构能力。治理一词在西方产生较晚,语义含混,但着重强调其与传统政府管理的区别。其背景是传统西方政治经济制度下国家失效、市场失灵,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无法优化,因而寻求第三部门的参与合作。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治理的兴盛实际上也属于西式民主实现形式的更新和在社会领域的拓展。治理一词在引入中国时,也是作为政府传统管理的对立物,十分强调在权威来源、权力行使方式等方面与政府“统治”的区别,如对于治理的主体,突出强调各类非政府组织,如“没有政府的治理”,对于治理的方式,尤其强调限制政府的管制,并刻意忽视执政党组织的治理作用。与公民社会类似,许多论者在讨论和推广治理一词时,也带有非黑即白的对立思维,矛头直指党和政府对社会的引领与规范。
在学界热议治理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政策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提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11年再度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个重大命题,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管理体系和格局进行了规范。显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强调与阐释,吸纳了相当多的与治理相类似的理念与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论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时,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社会领域的改革,使用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表述,治理在主体上被赋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含义,在方式上融入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实践内容。由此,治理一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话语体系中的关键性术语,主流意识形态也相应地在治理的相关话语论争中牢固地掌握了话语主导权。
通过以上反、正几个例证的梳理,不难看出,在全球化和文明交融的时代,对西式民主话语体系完全抵制,无法做到;而单纯地引入吸纳,又会不自觉地形成对照西方、对抗体制的对立性思维,造成语义的偏狭。因而正确的方法只能是辩证的扬弃和指向明确的规范再造:肯定并发扬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话语解读功能,避开其背离社会主义制度的语义陷阱;同时,在舶来词汇的外壳里注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特点的新内涵,实现语义的规范与再造,并以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动使用和广泛使用确立话语主导权。在今后,来自西式民主话语体系“新词”、“热词”的冲击必然日复一日、日甚一日。如果我们在坚决抵制西式民主话语体系中反映资本主义制度实质的核心理念的同时,尽可能地规范、再造这一体系中有实践价值的大部分话语,为我所用。如此,一则在国际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斗争中,可形成彼消我长之势,西式民主话语体系难以成为洪水猛兽;再则,社会主义民主话语体系可由此不断与时俱进,担负起引领人类政治社会发展的应然重任。
(作者: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