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2015-11-10张泽国
张泽国
典型案例回顾:
2000年7月11日,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审经审理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媒体监督下,最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再审,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刘涌该不该判处死刑;第二,本案相关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
1.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以媒体为载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行为进行报道和评论,特别是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披露和评析的一种活动,这种监督与公民的直接监督相补充,彼此促进。舆论监督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发现的及时性、公开性等特点。
2.司法独立的概念及特点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这里紧谈审判独立,是指审判人员在进行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具有中立性、被动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1.舆论监督捆绑司法独立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舆论往往会给行为人提前定罪,这样以来就会给审判法官带来压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是我国的唯一审判机关,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计后果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对案件进行有失真伪的报道,从而对公众进行误导,偏离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如本案中刘涌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刘涌没有参加故意伤害或杀人的话,连无期徒刑都不可能被判处。由于媒体的大力炒作、报道,继而声讨之声四起,刘涌被判处死刑,在某种情况下偏离的舆论观念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
2.职业素养不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行业也兴盛发展起来,得到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促进我国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纠正错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媒体报道的缺点也暴露无疑,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原則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道德意识有下滑的趋势等,这些都是制约媒体监督良性发展的瓶颈。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没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往往想超越法定程序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甚至有些媒体收受当事人的钱财,故意进行炒作、造势,对案件发表带有主观看法的评论,这些不知不觉中都会引起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3.司法独立应对舆论监督的能力不强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种标志,舆论监督是国家民主的标志,二者都是宪法和法律都应该保护的,同时,在某种情况下他们是可以统一的。但由于司法独立的不健全,司法独立往往对舆论监督具有排斥性,如信息不公开、审判不公开或不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对舆论监督进行正面引导,这些都会使法院陷入被动的局面,从而引起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1.加强舆论监督立法,规范舆论监督行为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它能够促进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同时,也满足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我们在看到舆论监督对我国的制度建设上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不完善的地方,如舆论炒作、绑架司法等行为,不但会损害宪法法律权威,还会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重创。因此,应该从立法上完善舆论监督的体系,使舆论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
2.媒体要加强自律性建设
媒体在报道或评论某件事情或事件的时候,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持中立的态度进行报道和评析,而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客观的反应事情的全貌。同时,媒体也应该坚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媒体职业道德标准。
3.公众要理性监督
由于道德的标准与法律的标准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此,在面对有些标志性的案件时,大众要增强自己分辨信息可信度的能力,而不能一味的以道德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对与错,更不能非理性的进行所谓的炒作、煽动,要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培养自己运用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裁判解决与自己的想法不一致时要进行理性的分析。
4.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公开是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司法工作人员自信审理案件的表现。可以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裁决案件的正当性。司法公开,满足公民知情权以及通过案件进行法律说理,是引导舆论的最好途径。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满18周岁的案件属于依法不公开和以申请不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为舆论监督提供便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司法活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经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让法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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