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探究
2015-11-10程诗祺
程诗祺
摘 要:受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的影响,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中国农村进行了试点,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不理想。20年时间过去了,由于宏观政策方面的限制,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加上内部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产权不明晰:管理技术落后,使得操作效率低下,出现大量不良资金以及社会公益资金使用效果差。因此,为了弥补面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金融产品的空白,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小额贷款公司也就随即产生。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公司的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参照国外发展中国家支持贫困人群实现富裕的成功经验设立的从事小额贷款的专业公司。依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31,人民银行召开小额信贷试点工作会议,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内蒙五省确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地区;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赋予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合法的地位,同时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条件。
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一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由资金和捐赠资金作为贷款资金,不能够吸收存款以获得资金;二是限制利率空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为当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程度由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是规定其贷款服务对象必须是以“ 三农”为主,据体规要大于70%的贷款额度服务“ 三农”。
二、小额公司的现状
小额贷款自上世纪70年代在孟加拉兴起后,在国际上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小额信贷的扶贫模式并逐渐开始小额信贷的试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监会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全新阶段。此后,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金融组织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算般涌现了出来。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其中,江苏省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达573个,从业人员达5658人,实收资本达894.82亿元,贷款余额达1142.90亿元,各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在社会融资中扮不可或缺的角色。
1. 试点初期阶段(1980年到1996年)。这一时期,小额信贷是作為一种信贷扶贫工具传入我国。在获得相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后,以非政府组织形式运转。在试点中,多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采用以“小组联保”为主的经营模式。当时比较有代表的几个项目是:(1)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用以改善低对低收入农民的粮食供给和提高他们的营养水平。(2)1989年人口基金会我国西部某些县市开展“妇女、人口与发展”项目,资金用于改善当地医疗卫生条件。(3)1984年,在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资助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户的国际小母牛项目。
2. 扶贫性小额信贷项目阶段(1997年到2000年)。这一时期的小额信贷有着浓重的扶贫色彩。1997年,由中国农业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在全国贫困地区快速展开。该项目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以贴息贷款的形式发给我国农村地区的困难户。该项目借鉴国外小额信贷的技术和经验 展业务,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农户们误认为是单纯的扶贫款,主动还款率非常低,因此该项目缺乏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该项目通过信贷手段帮助广大农村贫困人群脱贫致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 小额信贷项目推广阶段(2000年到2005年)。这一时期,“三农”问题逐渐得到党中央的重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连续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倡导各类资本投向农村,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村最常见正规金融机构,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导下,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单纯的“扶贫”转变为追求自身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壮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农业银行运营需要向商业化迈进,使其在乡镇的大部分网点都转让给了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低利率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给广大农户,使广大的农村困难群众受益,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和小额贷款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建议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身份定位 。中国目前在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市场资金需求量大,我国目前现有的银行等传统性金融机构因其信贷规模和融资门槛的限制导致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而我国民间资本充足,许多资金在寻求投资的渠道,所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借贷活动的意愿相当强烈。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可以引导大量民间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起到有效疏导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模糊的身份定位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影响到更多的投资涉足小额贷款行业,影响民间资本作用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依然是一个普通的商业企业,但它是在利用自己股东和不面对公众的有限资金来源做着金融业务,所以议把它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可以借鉴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制度进行有效监管,防范风险。
2.建议制订相关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并未被定位为金融机构,但其目前经营的事资金业务,并且是中小企业及“三农“提供支持的新型服务企业,发放贷款数额较小、笔数众多、成本支出大。在税收政策及开办政策上可以给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支持。第一,建议参照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可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中相关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中西部地区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中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地方财政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东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个体户农户10力-元,或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个体户农户5万元以下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第四,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的方式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初期的支持。对于涉农或中小企业支持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到位资本金的部分比例给以组织开办奖励,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及民间资本。
四、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只贷不存”,这是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提出来的一种创新模式,这种模式不仅是对金融业务和机构的创新,更是对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因此,我国应该出台一部法律,用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营和监管。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有法可依。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尚处于创期,一般都面临前期投入大,经营成本高等难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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