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的淘汰标准
2015-11-09
农村百事通 2015年18期
种猪是养猪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种猪的淘汰与更新是养猪生产的重点环节,需要正确把握、科学管理,才能使生产良性循环,随意性、盲目性操作只会带来损失,笔者结合生产实际,提出种猪淘汰原则,供养殖户参考。
1.种公猪淘汰的标准
(1)公猪连续6周以上精液检查不合格的(如射精量少、精液密度低、死精或畸形精子数多),或有其他异常的应予以淘汰。
(2)患过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氏杆菌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久治不愈的应予以淘汰。
(3)患有严重肢蹄病难以康复的、不能站立运动的应予以淘汰。
(4)后备公猪有生殖器官缺陷(如阴茎弯曲、包皮过长)而又不能通过手术矫正的应予以淘汰。
(5)后备公猪超过10月龄仍然不能配种和正常采精的应予以淘汰。
2.种母猪淘汰的标准
(1)经产母猪累计3胎次产活仔数窝均低于7头的应予以淘汰。
(2)母猪累计发生3次习惯性流产且不明原因的应予以淘汰。
(3)母猪配种后重复发情连续3次以上的应予以淘汰。
(4)母猪断奶后2个情期以上不发情的应予以淘汰。
(河北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