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统一开放社会治理效率大增
2015-11-08杨光
■杨光
高屋建瓴
政府数据统一开放社会治理效率大增
■杨光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2018年以前,我国要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推进政府和公共部门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实现面向社会的政府数据资源一站式开放服务。该负责人指出,我国将加强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优先开放相关领域数据。加快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在摸清政府数据家底的基础上,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
此番表态一出,围绕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统一开放的讨论声四起,其中诸如“是否意味着将来将不再出现因提供属地信息而频繁奔波开具证明的现象”;“国家级的统一门户是噱头还是真正能够发挥社会治理之用”等关注成为焦点。
实际上,早在今年9月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下称《纲要》)中就曾以目标形式明确提出将在2017年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2018年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显然,此次表态是对前述《纲要》内容的重申。
谈及政府数据的公开,自然避不开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作为契合当今信息化社会治理方向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既定方向早已明确,截至目前,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成为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更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当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我们走得并不顺利,且起步较晚。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遵循着过于行政化的治理模式,这与人民群众渴望获得有关政府社会治理以及政府自身发展的信息需求大为背离,然而,受国情和传统施政理念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只在一些发达地区尤其是大城市才能小范围得以实现,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传统的施政理念依然在唱主角。
直到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才在法律层面得到制度性支持。当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从基本原则、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行为明确了有关规定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然而,即便如此,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在地方上也面临着诸多实施困难,比如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存难,再如并未将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利视为重要基本权利,而选择性地加以公开,等等。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传统的行政模式和施政理念框架下,想要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对外全部公开,在技术上是存在难以逾越的壁垒的。而这一壁垒在当今电子政务当道的今天看来,似乎正可迎刃而解。
众所周知,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这亦为国家层面形成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当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其拥有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巨大,但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显而易见,正如前述《纲要》所指出的,“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建立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也将让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其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在改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的同时,将带动社会治理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这将是包括政府、公众在内的各方所乐见的。
其次数据的共享和公开,直接影响和改变的将是民生领域的现状,这也是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最为重要的领域。根据前述负责人介绍,我国将推动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计划,建立安全责任机制,落实部门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明确各部门数据开放的时间节点和路线图。优先推进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环境、金融、统计、气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
正如《纲要》所指出的,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缺乏顶层设计以及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而解决之一问题将是2018年以前实现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今天看来,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无法跟上当前的社会发展步伐,尤其是有关大数据的内容缺失注定将成为未来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和阻碍。
我国要抓紧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同时,要建立国家大数据统筹发展协调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后评价和项目稽查,强化对数据资源建设以及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审计监督。
眼下,距离2018年以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不足三年时间,而在2017年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更是不足两年时间,而作为制度性前提和保障,相关修法工作依然繁重,但对于各界而言,仍然有理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未来前景抱以期待,而跨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和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的建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无疑将成为新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