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协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11-07刘跃
刘 跃
(国家电网秦皇岛供电公司,河北 秦皇岛 066004)
电力行业协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刘跃
(国家电网秦皇岛供电公司,河北秦皇岛066004)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在拉开,电力行业协会在政府和电力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其加强研究,加快改革步伐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发展历史、基本职能、运作模式三个方面分析了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概况,然后对电力行业协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机遇进行了阐述,最后从法制建设、机制转换、人才培养、机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电力行业协会改革对策研究
电力行业协会属于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从自身特点来看,它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其出现的时间较晚,学术界对其研究成果也较为缺乏。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电力行业协会在“政府宏观管理、企业自主经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定位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加强研究是必要且紧迫的。
一、电力行业协会发展概况
(一)发展历史
我国电力行业协会出现较晚,发展相对曲折,总体来看我国电力行业协会具有三个层级体系:一是全国性的电力行业协会,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二是省级的电力行业协会;三是地市级电力行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成立于1988年,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行业性中介团体组织。在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中电联都是按照事业单位的方式进行运作的,直到1998年电力部撤销后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社团法人注册,接受国家经贸委等政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完成了从体制内部的改革转换过程,独立成为真正的第三方行业组织。而省一级的电力行业协会是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阶段才涌现出来的,山东省最早于1996年成立省电力行业协会,随后各省电力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立。到2007年底,大陆地区除了西藏以外全部成立了省级电力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是按照“一省一会、一业一会”的原则实现了自上而下的模式成立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官方色彩。地市级的行业协会发展速度要远慢于省级行业协会,全国600多个地级市中仍有超过半数尚未成立电力行业协会。
(二)基本职能
1.开展电力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电力行业协会通常受政府委托或企业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统计和研究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编写电力发展年鉴等,为政府改革和立法服务。
2.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3.开展学习交流,加强教育培训。重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并且给会员提供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
4.提供行业信息和交流平台,出版和发行行业刊物。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面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和交流平台,出版和发行行业刊物等。此外,电力行业协会还承担行业资质审核、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文化研究、电力行业信用评价、电力司法鉴定、电力标准查询、参与政府部门相关听证会等职能。
(三)运作模式
1.政府主持成立。主要是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的,这类协会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例如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是由四川省经贸委主持相关电力企业共同成立的。
2.省级电网公司创办的。这类行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以电网企业为主的,电厂等单位的相对较少,这是“网厂分开”改革决定的。
3.电改时期成立的行业协会。其主要特点是协会会员覆盖面广,包括了发电、供电、设计、基建、科研、教育、制造、多种经营等各企事业单位,充分体现了电力行协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目前这类协会已达总数的50%以上。
(四)发展类型
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有效沟通企业和政府的非政府组织,这对于规范行业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来看,大致有如下类型,见表1。
表1 电力行业协会机构类型
二、电力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电力行业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但是这两部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业协会发展的新形势。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推进和售电市场的开放;随着民间资本的竞争,对电力行业来说既存在机遇,也存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电力行业协会必须努力改变法律法规滞后的局面,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发挥其在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运作机制缺陷,功能发挥不全
我国的电力行业协会虽不是由政府分离出来的,但也同样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大多是由政府或电网企业组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性质,其自身所承担的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等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还会受到一定的利益牵扯。不仅如此,其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依靠感强,违背了电力行业协会充当政府与企业桥梁纽带的作用。另外,其资金来源、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工作效率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电力行业协会职能的发挥。
(三)电力行业协会成员素质有待提高
这里主要是指各省和各地市级的电力行业协会自身是有专业职能的,因此就要求专职人员一定要业务精、热情高、能力强,并且要熟悉电力行业的发展历史,了解地区经济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具备管理才能和法律知识,能灵活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并且具备创新精神。但现实情况却是,很大一部分电力行业协会变成了企业二线人员的安置处,人员结构老化,进取精神不强,使得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动力不强,甚至出现倒退。
(四)电力行业协会组织设置不合理
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是保证协会协调运转,提高效率的关键,同时也是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载体和形式。从目前省级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来看,一般都设置了理事会工作部、调研部、咨询服务部、会员联络部、信息化部等,并且基本大同小异,但是机构设置并没有考虑其实际情况和具体职能,不符合精简、高效的设置原则,机构规模普遍较大,而担任这些岗位的领导大多又是来自电网的,较少吸纳电厂和其他企业单位的成员,人员结构不合理。
三、电力行业协会发展的机遇
(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政策利好
从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我国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向来是伴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推进的。2015年3月15日,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意见》要求要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监督,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1],这对电力行业协会的性质、功能做出了明确定位,同时也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相信在这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行业协会一定会得到充分的政策支持,取得长足的进步。
(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影响
京津冀一体化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中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将对我国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随着201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电力行业迎来了重要的机遇。随着一体化的推进,区域电力能源布局将重新定位,电力供应、电源建设都将统一规划,适当调整。因此,电力行业协会在京津冀一体化的重大战略机遇面前,应充分发挥市场协调职能,加强调研沟通,在搭建行业交流、沟通平台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政府机构改革带来的行业转型
当前,我国国家治理层面正面临着新一轮大规模的转型和挑战,政府集中精力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和行政审批改革,其最终目的在于“建立有限的政府,让市场和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满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政府改革创新政府的监管方式,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规则,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简政放权,而这就意味着一直以来“官办”色彩较浓的电力行业协会将会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淡化官方色彩,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协调的关系,还行业协会充分地自律性和自主性,真正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
尽管电力行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在电力市场化的进程中,电力行业协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坚信只要能够深刻地把握和领会当前经济社会改革变化的新形势,利用好当前的机遇,行业协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潮。
四、电力行业协会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行业立法建设
研究发达国家的电力行业协会不难发现,其在国内具有很高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虽组建方式各有不同,但他们的工作成效都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其制度性的根源所在,例如法国电力联合会是依据2000年颁布的《法国电力法》第23条而成立的,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而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电力协会行业进行规范的,其特殊性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电力行业协会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其社会地位不高、行业性质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因此,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和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对电力行业协会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是行业协会实现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必要制度保障。
(二)加快协会运作机制转变
自律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的特征,电力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电力协会对企业会员实施约束、监督和规范的制度和方法,是电力行业协会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之一。行业协会自律的主要职能是准入职能、协调与规范职能、评估职能、惩戒职能等。只有强化电力行业协会的以上自律职能,才能建立起电力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协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能够保证协会内部有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身的章程实现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约束、协调、评估和惩戒等。协会要坚持第三方中介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努力实现协会自身的目的和职能。
(三)提升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素质
高水平人才队伍是行业协会快速、有效发展的智力保障。各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是一个工作班子,不能将其定位为退居二线人员的安置处,而应当努力提升行业协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具备帮助会员单位进行咨询、分析、调研的水平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协会自身的威信和地位,增加行业协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人员配备上应当任用专职人员,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培育开拓创新精神,树立行业运作规律与特点,了解电力相关知识和法律,广开言路,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能够及时、有效地促进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交流。
(四)创新行业协会机构设置
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是协会履行自身功能,加强行业自律性机制和服务的载体,也是协会开展活动的组织架构保障。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综合”的原则,根据本省、本地行业的特点和情况设立机构和人员编制,必须符合因事设岗的要求。机构的设置不应过于复杂,目前从各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一般都设立了理事会、调研咨询、信息服务、编辑部等部门,并没有体现出地方特点和行业特色,工作职能划分较为传统,并没有创新性和开拓新职能、新领域。机构应该随着职能的完善而不断充实,同时还要注意吸引高层次的专家和人才,建立专家库,通过专家委员会开展有效地工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Z].2015-03-15.
[2] 燕继荣.中国新一轮政府改革的重点和方向[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6):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