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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2015-11-02罗儒国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5年9期
关键词:利己生命生活

罗儒国

教育生活作为教师生活的重要领域,是教师为了生命发展与完善、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与意义所进行的生命活动。对于教师而言,教育生活是一种自成目的的、价值关涉的生命活动,是以教师个体生命发展和幸福为旨趣的。简言之,“为了幸福而教育”。

什么是幸福?幸福是个体生存需要、发展需要、社会性需要等生命需要得到满足时对生活总体感到满意的愉悦状态。在此意义上说,幸福的教育生活是教师生存需要得到适度满足,发展需要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并不断追求进一步满足所产生的对整个教育生活感到满意、愉悦的生活状态。在教育生活中,教师追寻的幸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是结果幸福与过程幸福、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利他幸福与利己幸福的内在统一。

其一,“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的内在统一。教师教育生活的最大幸福是桃李满天下,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社会、他人的认可,并能得到学生的尊重。另外,幸福既不在教育生活之外,也不是遥不可及的,而是可以感知、体悟,它存在于教育生活之中,且离不开教师的身体力行,别人给予的幸福都不是幸福。教师在教育生活过程中每一个较小目标或预期结果的实现,都可能让他体验到较大的快乐和满足。教师如果没有平时的快乐体验、幸福体验的积累,幸福感也就不会产生。其二,“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辩证统一。教师作为生命存在,是自然生命、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的统一体,有满足物质需要、生存需要的需求。教师通过从事教育活动获得较为稳定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等,使得物质性需要得到满足和实现,从而获得“物质幸福”。然而,教师对物质性需要的追求又必须适度,否则就会由此导致物欲主义、功利主义。事实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不单纯是为了薪酬、地位和升职,也是为了“悦耳悦目”的感官体验、心灵的净化、情感的陶冶以及自我实现。其三,“利他幸福”与“利己幸福”的内在统一。教育生活作为教师特有的生命活动,不只是学生生命发展的手段,还是教师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教育生活中,教师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人际交往需要和精神需要等基本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时,就实现了“利己幸福”。追寻幸福是教育生活的本真目的。然而,教师“利己幸福”的实现离不开利他行为或“利他幸福”。

在现实的教育生活中,每位教师对幸福教育生活的认识与理解不尽一致,但他们都有着对幸福教育生活的渴望与诉求,在这一点上是共通的。幸福教育生活的实现不是自发的,不仅需要社会、学校的支持,更需要教师个体自觉、体验与践行。那么,如何才能让教育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呢?

首先,优化教师教育生活取向。教育生活作为一种人为的、为人的生命活动,并不意味着教师只有克己奉公和自我牺牲,而是教师自我生成、自我发展,以及生命价值实现与生命意义充盈的过程。教师应不断转变和优化教育生活取向,从注重物质利益的“谋生取向”向注重生活质量的“乐生”和“幸福取向”转变。

其次,提升教师的幸福能力。“幸福是一种能力,是一种有关幸福实现的主体条件或能力。”幸福教育生活的有效实现,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对幸福的认知、体验、感悟、反思、创造的能力,并自觉地将这些能力内化生成为教育生活智慧。

最后,构建幸福的学校文化。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实现从传统的管理型文化向“以人为本”的幸福型文化转变。通过幸福文化氛围的营造,让教师意识到幸福的教育生活才是有质量的生活、值得过的生活,并使他们知道在教育生活世界中应该如何去感受幸福、创造幸福,以及传递幸福和分享幸福。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见习编辑 徐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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