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在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2015-10-31费春莉
费春莉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00)
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在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费春莉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00)
本文着重介绍低影响开发模式的控制目标及具体实施途径,低影响开发能够将城市发展由粗放式转向为精细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城市雨洪利用能力,是系统解决城市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在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设计中提出了落实低影响开发的建议。
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城市规划;控制目标
1 什么是低影响开发
低影响开发(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由美国马里兰州乔治郡环境资源部于1990年首次提出,已被广泛应用于欧美发达国家,特别在美国、瑞典、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建设中,已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其定义是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低影响开发建设的控制目标
低影响开发建设的目标是让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与自然灾害。
各地在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开发建设前的径流排放量与地表类型、土壤性质、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率等因素有关,应通过分析综合确定开发前的径流排放量,并据此确定适宜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最佳为80~85%。这一目标主要通过控制频率较高的中、小降雨事件来实现。
通过对我国近200个城市1983~2012年日降雨量统计分析,分别得到各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关系,将我国大陆地区大致分为五个区,并给出了各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的最低和最高限值,即Ⅰ区(85%≤α≤90%)、Ⅱ区(80%≤α≤85%)、Ⅲ区(75%≤α≤85%)、Ⅳ区(70%≤α≤85%)、Ⅴ区(60%≤α≤85%),如图1所示。各地应参照此限值,因地制宜的确定本地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图1 我国大陆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布图
3 实现低影响开发的基本途径
实现低影响开发的基本途径可简要概括为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措施等达到径流总量不变(渗透、存储)、峰值流量不变(渗透、调节)、峰现时间不变(滞留、调蓄)的规划目的。通过削峰调蓄、控制径流实现自然积存;通过恢复生态、自然循环实现自然渗透;通过减少污染、改善水质实现自然净化。
(1)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
(2)生态恢复和修复。对传统粗放式城市建设模式下,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运用生态的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并维持一定比例的生态空间。
(3)在城市建设的各个层面中贯彻低影响开发理念。在城市中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4 各级规划层面中的低影响开发
4.1将低影响开发理念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强调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将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融入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提出自然水文保护要求,提出低影响开发理念及要求,并且通过重要生态斑块识别、区域主要生态廊道构建等宏观层面的分析,确定区域生态敏感区。
城市规划中应明确城市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要求,划定城市水生态敏感区范围并加强保护,确保开发建设后的水域面积应不小于开发前,已破坏的水系应逐步恢复。
在用地布局规划中,应纳入水面率的概念,即在常水位时,区域水面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在综合分析城市自然条件、水土资源可供量、社会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满足居民、生态环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城市适宜水面率,是满足城市基本功能前提下达到低影响开发最优目标的限定性指标。
4.2城市水系专项规划中的低影响开发
城市水系专项规划中应保持城市水系结构的完整性,优化城市河湖水系布局,实现自然、有序排放与调蓄。保护与强化城市水体对径流雨水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功能,优化城市河道(自然排放通道)、湿地(自然净化区域)、湖泊(调蓄空间)的布局。根据河湖水系汇水范围,同步优化、调整蓝线周边绿地系统布局及空间规模。
规划中应发挥自然水体作用,充分利用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现状自然水体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湿塘、雨水湿地的布局、调蓄水位、水深等应与城市上游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结合城市布局和实际地形,利用天然水体调蓄,将城市水景观与雨水调蓄相结合。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具体控制目标为蓄水量增加率不小于20%,蒸发量变化不大于10%。
4.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低影响开发
城市绿地是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重要场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提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和控制指标(如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确定适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统筹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4.4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中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中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建设内容,并满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相关要求,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现状排水系统的总体评估、现状内涝风险评估等,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衔接,将控制目标分解为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控制指标,并通过建设项目的管控制度进行落实。
(2)通过评估、分析径流污染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悬浮物(SS)等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同时明确径流污染控制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3)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及雨水回用需求,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4)最大限度地发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等作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溢流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衔接。
(5)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衔接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共同组成内涝防治系统;其他建设用地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
(6)结合现状普查,加强普查数据的采集与管理,确保数据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为建立城市排水防涝的数字信息化管控平台创造条件。
4.5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低影响开发理念的落实
城市道路是径流及其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低影响开发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主要体现为减少道路径流及污染物外排量。道路工程规划中落实低影响开发,体现为指标即为在新建或改造后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通过模块式雨水调蓄设施、地下雨水调蓄池、下沉式雨水调蓄广场等措施达到透水性地面不小于70%(其中下凹式绿地所占比例不小于25%),径流系数不应大于0.50。
5 详细规划中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综合考虑不同用地的空间关系、建设主体、排水防涝要求等因素,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屋顶绿化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并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统筹协调开发场地内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布局和竖向,合理组织地表径流,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充分发挥低影响开发设施的作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绿地、建筑、排水、结构、道路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落实具体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确保地块开发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6 推进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试点,突出公众参与,并加强部门监管
建议选取基础工作比较好的,雨洪资源利用潜力大的城市小区、园区、高校等积极开展城市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试点,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突出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将低影响开发理念植根于公众之中,让社会公众成为支持者和参与者,把低影响开发建设作为一种自发、自觉、自愿的行为。
7 结束语
低影响开发是以维持或者复制区域天然状态下的水文机制为目标,通过一系列分布式的措施创造与天然状态下功能相当的水文和土地景观,以对生态环境产生最低负面影响的设计策略,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城市雨洪利用能力。建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低影响开发(LID)模式,是系统解决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
[1]杨帆,周生元.基于低影响开发的城市水面率指标规划对策——以江苏为例[A].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论文集(第九届)[C].2014.
[2]苏义敬,王思思.基于“海绵城市”理念的下沉式绿地优化设计.南方建筑,2014,3.
[3]万贤茂.海绵城市理念在城市规划的应用与建议.公共管理,20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
TU984.12
A
1673-0038(2015)26-0007-02
2015-6-11
费春莉(1980-),工程师,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主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