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2015-10-30李二桃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要件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意见》明确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

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制可并行不悖

《意见》要求,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精神实质在于禁止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拒绝立案、推诿受理,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缓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内蒙古农业大学李二桃供稿)

(责任编辑/麦力斯)

猜你喜欢

登记制立案要件
美国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适用及其方法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反思与重构——从“三要件”到“三阶层”
论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模式选择及其正当性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恋爱登记制”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