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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开发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责任探析
——基于重庆大足田野的调查

2015-10-28况贺祭雪松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石刻非遗剪纸

况贺 祭雪松

(四川美术学院,重庆401331)

保护与开发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责任探析
——基于重庆大足田野的调查

况贺 祭雪松

(四川美术学院,重庆401331)

作为承载了特定文化或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面临传统保护和现代开发的困境时,到底是保守传统还是适应创新?这是非遗保护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文章将在对重庆大足区传承人田野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传统保护和产业化开发中各自的优缺点,来探讨传承人的主体责任。

非遗;传承人;责任;保护;开发

一、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作为国家意志推动下的产物,体现了国家主流文化对本土文化的关照,也反映了精英文化的某种文化自觉。2007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形成了一股保护传统文化强大的力量。资本和项目在权力的搀扶下往往会形成可怕的力量,特别是针对非物质文化,有改变文化形态的危险;但反过来,很多无形的文化样式本身就因无法适应社会的改变而面临消失的现状,如果一直保持原样,不改变即意味着死亡。因此,面对这种两难抉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传承人,应该在困境中怎样选择来肩负起文化的责任?

二、大足区非遗传承人现状调查

这一次在大足区的调研不是一个面面俱到的田野调查,而是通过选取传统保护和现代开发这两组不同传承方式展开,试图通过典型个案的分析来呈现一个普遍化的事实。

案例一:邓修建,52岁,小五金锻打技艺重庆市级传承人,同时他也是邓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如今的公司厂房有6000余平方米,管理及研发团队15人,员工数量在一百多人,公司将传统手工锻打工艺和现代技术相结合,成功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产品也销往全世界。邓修建说,如今厂里的百余名工人只有30余人还会传统铸刀法,年龄都在40岁以上。

案例二:庞书麟:1929年生于重庆铜梁县,现为重庆市级大足剪纸传承人,1948年毕业于重庆西南美专。其作品多次获得全家级、省级比赛大奖。庞书麟历经30余年时间,探寻大足石刻和中国剪纸艺术的契合点,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大足石刻剪纸。其剪纸融合国画、白描、图案、版画手法为一体,风格多变。作为84岁的老先生,目前他只收了一位19岁的徒弟,剪纸技艺的传承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案例三:刘能风,男,54岁,大足石刻重庆市级传承人,也是重庆市大足县石刻艺术品公司总经理。刘能风1992年创办了大足石刻艺术品公司,现在公司年收入上千万元。现在刘能风的公司同样是把传统和现代结合的方式在经营,员工基本采用现代技术进行石刻的加工,各种现代的切割机、钻机等应有尽有。机器生产可以解决量和低价的问题,高端产品一般还完全采用手工雕刻。

三、现状分析

通过大足区4位典型传承人的个案分析,展现了传统式传承方式和产业化开发传承方式的现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宏观社会变革中传承方式的微观变化,变化是对社会的反应,同样通过变化可以洞察传承人面对现实的姿态。

1.“非遗”传承正经历从传统家庭式作坊生产到现代企业的转型。从重庆大足区的田野调查发现,传统的非遗生存形式现在逐渐改变。以前普遍存在的家庭作坊式生产,进入到现代规模化集中生产阶段;这一经营模式改变了“非遗”的传承方式,传承人的身份由原有的“手艺人”,发展成为现代的“企业工人”。

2.“非遗”传承对现代技术的引入损害了传统“非遗”的手工技艺特性。随着“非遗”传承和开发中现代技术的引入,使得很多传统的手工技艺变为精准的工业技术,作为非遗所特有的手工体验和仪式感却在消失,这种更具人文情怀的情感类体验是独一无二和不可替代的。新的学艺者只要学好某个工序或环节就可以了,这就对技艺的瓦解也是对文化的人为割裂。

3.信息丰富、人员流动、社会变革正在消解“非遗”传承的地域性、群体性特征。“非遗”传承中的地域性、群体性传承更多表现为家族传承和地域传承。然而在面对社会变迁导致的人员流动和信息获取的改变,从家族内部之间的形态走向更为开放的传承,而且这一种趋势越来越明显。

四、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对变化的社会作出积极的反应。随着保护运动的开展,非遗保护中的不可回避的“悖论”也一直提醒我们思考,当民众对“原生态”想象与“非遗”传承中的“活态”性之间产生悖论时。传承人应该何为?迄今为止,从政府、学者、商人和传媒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等等。这种从外向内的看待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带有主观的想象和浪漫化的情怀。真正的观看方式应该从外围转为主体,即从传承人的角度来提出保护遗产的办法,这样才显得真实与可行。

[1]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03).

[2]吴安新.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与政府责任[J].现代法学,2008(01).

[3]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再思考[J].探索与争鸣,2008 (04).

[4]陈莉.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 (02).

G122

A

1005-5312(2015)02-0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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