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署名:客观、贡献、责任
2015-10-27胡海岩
胡海岩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卷首文摘
论著署名:客观、贡献、责任
胡海岩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胡海岩上海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校长,兼任国际理论与应用力学联盟理事、中国力学学会理事长、中国航空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宇航学会副理事长等职。主要从事航空航天领域的非线性动力学、多柔体动力学、结构振动控制研究,同时开展高等教育和科技管理研究。
学术界普遍以论著及其影响力来评价学者。因此,论著署名成为与众多学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热点问题,一些浮躁心态和违规行为也相伴而生。
一方面,有人凭借其权力或影响力在并无多少学术贡献的论著上署名或占据超出其贡献的署名顺序。例如,有些研究团队负责人在团队成员发表的所有论著上署名,人尚未到中年,却已论著等身。又如,有些指导教师将研究生、博士后作为廉价劳动力,按照自己制定的“潜规则”将他们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或在他们撰写的论文上将自己署名为第1作者。再如,个别大学竟然明文规定,研究生发表论文时其导师应为第1作者,把违背科学道德的“潜规则”变成“内部制度”。
另一方面,有人将论著署名作为“人情社会”的重要礼物,以此谋取“跨越式”发展。例如,有些人出于晋升职称、获得奖励的需求,在学术团队内部或合作伙伴之间私下赠送论著署名权,调整论著署名顺序。又如,有些团队负责人对团队成员之间的著作权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这类“礼尚往来”取得“最佳成效”。再如,有些媒体误导公众,赞扬某学术前辈为了“提携”后人,放弃在具有主要学术贡献的论文上署名。
在我国学术界,诸如此类的论著署名乱象比比皆是,对本该神圣和纯洁的学术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导致众多处于弱势群体的青年学者、研究生敢怒而不敢言。这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泯灭了他们的学术创造性。甚至使他们在学术生涯之初就无奈地接受这样的“潜规则”,并将这类恶习继续“传承”下去。
在20世纪之前,科学家属于自由职业者,大多独自从事个人感兴趣的研究。因此,他们既无多少论著署名的纠纷,更无根据其论著署名接受学术评价的压力。20世纪以来,科学研究的团队化特征日趋显著,论著署名及其排序也日趋复杂。与此同时,政府和学术机构均建立了基于论著及其影响力的学术评价和奖励机制,给学者们带来了荣誉和动力,也带来了诱惑和压力。因此,如何在论著署名中体现著作权归属、如实反映学者的贡献,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学术管理问题。
在如何看待论著署名这个复杂问题上,取得共识的思想基础是回归论著的本质。我认为,论著既反映作者的学术贡献,又体现作者对人类文明、科技发展和人文关怀的多重责任,更记录下作者探求真理的真实历程,甚至记载下某些尚未发现的谬误。因此,是否在论著上署名应遵循3项原则:一是客观反映研究过程,二是具有学术贡献,三是能够承担责任。至于署名顺序,除了少部分学科以作者姓名字母排序之外,多数学科是按照作者的学术贡献大小排序。在此基础上,许多期刊采用通信作者来体现研究项目负责人对论文负第一责任,有的期刊则要求注明每位作者的学术贡献。
我们应该看到:论著署名不仅是学术规范问题,更是学术道德问题。虽然近代以来人类学术活动的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科学精神作为其基石绝对动摇不得,也改变不得。学术论著犹如人类建造科学大厦的基石和砖瓦,每一篇论文、每一部著作都决定着大厦是否坚实稳固,是否抵御风雨。论著署名规范与否,是科学精神的重要体现,既容不得以“潜规则”为由侵权,也容不得无原则礼让馈赠。这是科学精神在系统末梢的灵敏反应。能否敬畏和弘扬科学精神,决定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前景。
我们应该看到:规范论著署名是明晰知识产权归属的重要环节,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国家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历经3次修正,包含了对论著署名权责的详尽表述,署名权既不能侵犯,也不能转让。但目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还远远不够,甚至漠视无形资产的正当权益。在大学这样的基层学术机构中,要用法制建设保障学术道德建设,为学者的思想意识增加一道法律防线,以抵御功利主义对科学精神的侵蚀。
我们应该看到:论著署名不规范只是表象,其背后诸多深层次的成因更值得关注。论著署名不规范折射出学术界浮躁之风弥漫、急功近利盛行。多年来,政府和学术界惯于依靠各种评优来催生创新成果,但成效并不理想。现在应该给学者们“松绑”,使大家像学术前辈那样潜心治学。同时要抓紧改进和完善学术评价体系,规范论著署名。开展这些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密切协同,有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会、学术期刊、出版商等负有重要责任,而做好顶层设计至关重要。
—— 摘自《科技导报》2014年 第28/29期 第1页